某保險公司與清徐縣新同利達運輸車隊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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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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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晉01民終108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縣。注冊號:XXX-1。
負責人:劉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山西佳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清徐縣新同利達運輸車隊,住所地山西省清徐縣。注冊號:XXX-1。
經(jīng)營者:李素剛,男,漢族,山西省清徐縣王答鄉(xiāng)同戈站村村民,住本村。身份證號: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西祁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清徐縣新同利達運輸車隊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清徐縣人民法院(2017)晉0121民初7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被上訴人清徐縣新同利達運輸車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山西省清徐縣人民法院(2017)晉0121民初748號一審判決書中第一項的判決金額,請求依法改判(不服金額11097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對于駕駛員的從業(yè)資格證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年檢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屬于上訴人的免賠范圍,上訴人在車輛投保時已經(jīng)對其盡到了說明告知義務。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清徐縣新同利達運輸車隊辯稱:針對從業(yè)資格證的問題一審中已經(jīng)審明,被上訴人是有合格的駕駛證,只是從業(yè)資格證逾期未經(jīng)年檢。保單上面并未明確提示從業(yè)資格證逾期未年檢免賠的條款。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原告清徐縣新同利達運輸車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人保財險清徐公司賠償新同利達車隊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損失包括施救費3500元,車損108470元,鑒定費4500元,共計11647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26日,胡潤平駕駛XXX號車在小牛線由西向東追尾至王朋飛駕駛的XXX號車,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小店大隊處理,認定胡潤平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王朋飛無責任。事發(fā)后新同利達車隊支付施救費3500元。2017年1月23日新同利達車隊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XXX號車的車輛損失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XXX號車的車輛損失價值111340元,新同利達車隊支付評估費4500元。庭審中人保財險清徐公司申請對該車的車輛損失費進行重新鑒定,本院委托山西光大司法鑒定所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XXX號車的車輛損失價值評估為108470元,更換零部件廢品回收價值為1000元。
另查明,XXX號車的行車證登記所有人為王建芝,被保險人為新同利達車隊,該車在人保財險清徐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保險金額239040元。
一審法院認為:新同利達車隊為XXX號車在人保財險清徐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車因交通事故受損,人保財險清徐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人保財險清徐公司辯稱該車的駕駛員胡潤平的從業(yè)資格證已過期,依照保險合同約定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持有的證件逾期屬于保險公司免賠的范圍,駕駛員的從業(yè)資格證過期,并不代表其失去駕駛車輛的資格,不能證明因此顯著增加了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人保財險清徐公司的辯解理由不予采信。新同利達車隊訴請的各項損失,車輛損失費,依據(jù)本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定為107470元;鑒定費4500元,系新同利達車隊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鑒定產(chǎn)生的,不予支持;施救費3500元,有正規(guī)票據(jù)佐證且數(shù)額較為合理,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人保財險清徐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新同利達車隊車輛損失費107470元、施救費3500元,合計110970元。判決如下: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徐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清徐縣新同利達運輸車隊車輛損失費107470元、施救費3500元,合計110970元。二、駁回清徐縣新同利達運輸車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均未向法庭提供新證據(jù),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員胡潤平的從業(yè)資格證已過期,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屬于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持有的證件逾期而免賠的范圍,但該從業(yè)資格證審查目的為約束經(jīng)營行為,該從業(yè)資格證逾期,并不代表駕駛員失去駕駛車輛的資格,也未增加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1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峻
審判員 劉 濤
審判員 郝文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 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