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與被告延安市汽車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延安市汽車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通達旅游出租分公司、姬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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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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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602民初572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延安市寶塔區(qū)人民法院 2017-11-28
原告:李XX,男,漢族,陜西省富平縣人,初中文化,現住延安市寶塔區(qū)。
被告:延安市汽車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通達旅游出租分公司(下稱通達公司)。住所地: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qū)。
負責人:楊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薛X,男,漢族,延安市寶塔區(qū)人,中專文化,現住延安市寶塔區(qū)。
被告:延安市汽車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延運公司)。住所地: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qū)。
法定代表人:白XX,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X,女,漢族,延安市寶塔區(qū)人,大學文化,延運公司職工,現住延安市寶塔區(qū)。
被告:姬XX,男,漢族,陜西省子洲縣人,高中文化,個體戶,現住延安市寶塔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延安市延川縣。(下稱人保公司)
負責人:魯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X,男,漢族,延安市寶塔區(qū)人,大學文化,現住延安市寶塔區(qū),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XX與被告延安市汽車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延安市汽車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通達旅游出租分公司、姬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月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被告延運公司委托代理人劉X、被告通達公司委托代理人薛X、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姬XX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在各自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原告李XX支付其為王洛和梁有萍墊付的醫(yī)療費6492.68元,誤工費600元,護理費600元,伙食費360元,營養(yǎng)費540元,交通費150元,案件受理費41.5元,合計費用共8784.18元;2、依法判令四被告在各自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原告李XX支付陜JXXX95出租車修理費13617.00元;3、依法判令四被告在各自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原告李XX支付陜JXXX68小轎車修理費6920.00元,拖車費4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15日15時30分,原告雇傭司機李小平駕駛陜JXXX95號出租車行駛至延安市寶塔區(qū)柳林鎮(zhèn)南十里鋪王家溝公路處時,因駕駛員李小平操作不當與被告姬XX駕駛的陜JXXX68號小轎車發(fā)生碰撞,致兩車受損,陜JXXX95號出租車乘車人王洛、梁有萍受傷。事故發(fā)生后,王洛、梁有萍人被送往延安市人民醫(yī)院治療,王洛經門診診斷為:閉合性胸部損傷、左側肋骨骨折、右側第二前肋骨骨折、右側胸壁軟組織挫傷。梁有萍被診斷為:閉合性胸部損傷、右側肋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雙肺細支氣管炎。本起事故經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作出的市公交二隊認字[2017]第020231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小平負事故全部責任,姬XX、王洛、梁有萍無責任。原告李XX將所有費用預先墊付。2017年7月17日原告李XX承包的陜JXXX95出租車在延安騰達汽車4S店修理,延運公司定損員趙翔對陜JXXX95出租車進行定損,4S店修理花費13617元;2017年7月17日姬XX的陜JXXX68號車在寶塔區(qū)柳林鎮(zhèn)昌盛配件修理廠修理,延運公司定損員趙翔對陜JXXX68進行定損,修理費用8920元。所有費用均是定損員趙翔認可的。2017年7月17日陜JXXX95出租車所投保交強險的平安保險公司向原告銀行轉賬2000元作為姬XX駕駛的陜JXXX68車輛的維修費用,原告實際收到該筆款項。綜上。原告李XX已將所有費用預先墊付,后因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成訴。
被告通達公司辯稱,陜JXXX95號車歸通達公司所有,2015年1月1日將該車承包給原告,并簽訂出租車輛承包經營合同書。合同約定,承包期間發(fā)生傷害、突發(f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件并造成損失的,相關費用由保險賠付,保險之外或賠付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責任。該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延運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統(tǒng)籌,每座35萬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0萬及不計免賠,車損險限額109800元及不計免賠,故通達公司在本起事故內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雖然通達公司是保險合同的相對人,但通達公司愿意延運公司和人保公司直接將所有費用賠償給原告。
被告延運公司辯稱,陜JXXX95號車在延運公司參加機動車承運人責任統(tǒng)籌,限額為35萬元(每座),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0萬及不計免賠,車損險限額10980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合同期限內。本起事故的所有損失應當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有責限額內進行賠償。陜JXXX95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被告姬XX未到庭亦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人保公司辯稱,事故屬實,陜JXXX68號事故車輛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應該向人保公司提供姬XX的駕駛證及行駛證,在姬XX的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人保公司愿意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向原告賠付誤工費600元、護理費600元、交通費150元、醫(yī)療費1000元、財產損失的100元人保公司不承擔,因為有責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即平安保險公司應該代賠。原告主體不適格,不能作為原告起訴。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陜JXXX95號出租車系被告通達公司所有,2015年1月1日起由原告承包經營,李小平系原告雇傭的駕駛員。2017年7月15日15時30分,王洛、梁有萍乘坐李小平駕駛的陜JXXX95號出租車行駛至寶塔區(qū)柳林鎮(zhèn)南十里鋪王家溝路口公路處時,與被告姬XX駕駛的陜JXXX68號車發(fā)生事故,至王洛、梁有萍受傷,兩車受損。事故后,王洛被送往延安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天,被診斷為:閉合性胸部損傷、左側肋骨骨折、右側第二前肋骨骨折、右側胸壁軟組織挫傷,支出醫(yī)療費4415.64元;梁有萍經門診治療,支出醫(yī)療費2077.04元。本起事故經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作出的市公交二隊認字[2017]第020231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小平負事故全部責任,姬XX、王洛、梁有萍無責任。原告已向傷者王洛、梁有萍支付醫(yī)療費6492.68元、案件受理費41.5元,向王洛支付護理費600元、誤工費600元、營養(yǎng)費5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交通費100元,向梁有萍支付交通費50元。
另外,陜JXXX95號出租車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延運公司參統(tǒng)機動車承運人責任統(tǒng)籌,限額35萬元(每座),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0萬及不計免賠,車損險限額10980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合同期限內。陜JXXX68號車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后,陜JXXX95號出租車產生修理費13617元,原告已經實際支付;陜JXXX68號車產生修理費8920元,原告已經實際支付,陜JXXX95號出租車參保交強險的平安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將陜JXXX68號車的修理費2000元實際支付給原告。
本院認為,原告享有陜JXXX95號出租車的承包使用權,發(fā)生事故時陜JXXX95號出租車在統(tǒng)籌期間內,被告通達公司作為所有人同意被告延運公司及人保公司直接向原告賠償,故針對原告的損失,被告延運公司在統(tǒng)籌限額內、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可直接向原告賠償。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向傷者王洛、梁有萍支付醫(yī)療費6492.68元,向王洛支付護理費600元、誤工費600元、營養(yǎng)費5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交通費100元,向梁有萍支付交通費50元,支付陜JXXX95號出租車修理費13617元,支付陜JXXX68號車修理費6920元,拖車費400元,以上合計29679.68元;案件受理費41.5元屬于間接損失,不在延運公司及人保公司的理賠范圍,故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人保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2450元(誤工費600元、護理費600元、交通費150元、醫(yī)療費1000元、陜JXXX95號車輛維修費100元);被告延運公司應在機動車承運人責任統(tǒng)籌限額內承擔6392.68元(剩余醫(yī)療費5492.68元、營養(yǎng)費5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承擔13517元(陜JXXX95號車修理費13617元-100元),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7320元(拖車費400元、陜JXXX68號車修理費6920元),延運公司保險合同內共計承擔27229.6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延安市汽車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李XX賠付27229.68元;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李XX賠付2450元;
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3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實際由原告李XX負擔29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