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滁州市康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8)皖11民終618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負責人:曾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宮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支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滁州市康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安徽皖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滁州市康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鑫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3民初14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支偉煒,被上訴人康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康鑫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康鑫公司出示的2011年11月18日的調(diào)查筆錄不能作為認定事故發(fā)生的依據(jù),其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書面材料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真實性,及該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使涉案事故是真實發(fā)生的,也是車輛自燃所致,而事故發(fā)生時康鑫公司并未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自燃險,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康鑫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康鑫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289170元、施救費12000元、道路損失費8780元、通行卡費70元、鏟車費1400元、吊車費3000元、貨物損失費50000元,合計36442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11月18日上午,李明、焦瑞駕駛皖M×××××號牽引車、皖M×××××號貨車行駛至杭甬高速杭州方向時,因輪胎爆破,車輛與高速護欄刮擦后起火燃燒,致車輛及車載貨物損毀、高速公路設施及路面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焦瑞向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報案記錄中載明出險原因為碰撞。皖M×××××號牽引車、皖M×××××號貨車因施救,用去施救費計人民幣16400元(施救費12000元+鏟車費800元+拖車費600元+吊車費3000元);康鑫公司已賠償浙江滬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失計人民幣8850元(賠償通行卡70元+路產(chǎn)賠償款8780元);已賠償托運方寧波江北遠基物流有限公司貨物損失計人民幣977700元。訴訟過程中,康鑫公司申請對皖M×××××號牽引車、皖M×××××號貨車的車輛損失價值及車載貨物損失價值進行評估,經(jīng)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價值為229048元;因貨物損失清單中沒有物品的規(guī)格、型號、種類且事故發(fā)生日距今時間較長,無法看到火燒貨物殘骸,故無法評估貨物損失??钓喂疽蜩b定用去鑒定費2000元。皖M×××××號牽引車、皖M×××××號貨車登記車主為康鑫公司,其公司為該車在人保財產(chǎn)滁州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及限額分別為214920元、7425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以下簡稱車損險);限額分別為50萬元、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責險);限額為5萬元的車上貨物責任險(以下簡稱貨損險),且不計免賠;本起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內(nèi)。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保險人依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合同約定賠償。車上貨物責任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意外事故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另查明:2013年10月30日,康鑫公司就本起糾紛訴至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撤回起訴;2015年9月25日,康鑫公司再次提起訴訟,于2015年11月10日撤回起訴;2016年4月7日,康鑫公司再次提起訴訟,于2016年9月9日撤回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皖M×××××號牽引車、皖M×××××號貨車因碰撞致車輛損壞,屬于車損險賠償范圍,故保險人應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履行賠償責任;該車因交通事故致高速公路設施損壞,且已履行賠償義務,故保險人應在三責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該車因交通事故致車載貨物損毀,康鑫公司已向托運方給付了賠償款,但上述賠償金額是康鑫公司與托運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對保險人無約束力,不能作為保險人賠償?shù)囊罁?jù)。現(xiàn)貨物損失無法通過評估確定貨物損失價值,且不能評估原因系康鑫無法提供評估材料所致,故對康鑫公司要求保險人在貨損險限額內(nèi)賠償貨物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施救費、評估費,系被保險人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和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綜上,共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56298元(車輛損失費229048元+第三者財產(chǎn)損失費8850元+施救費16400元+評估費2000元)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滁州市康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人民幣計256298元;二、駁回原告滁州市康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770元,減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滁州市康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38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0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
某保險公司舉證如下:
證據(jù)一,視頻資料一份。證明:事發(fā)時車輛駕駛員接受采訪時陳述,稱車輛是因輪胎自身摩擦導致車輛及貨物燒毀;
證據(jù)二,事故現(xiàn)場查勘補充說明一份。證明:涉案事故并非車輛與高速公路護欄發(fā)生碰撞導致火災,應當是車輛輪胎摩擦著火所致;事發(fā)時,涉案車輛并未在某保險公司處投?;馂碾U或自燃險,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康鑫公司質(zhì)證認為:對證據(jù)一、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且該兩份證據(jù)并非屬于新證據(jù),二審中提供不應予以認定。
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所舉證據(jù)的認證意見如下:
證據(jù)一,視頻資料中無法辨認著火的車輛就是涉案車輛,且事故的發(fā)生原因應當由權威部門進行鑒定后出具專業(yè)報告,駕駛員的陳述不具有專業(yè)性,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不予確認。
證據(jù)二,該份查勘補充說明系人保財險浦江分公司的工作人員所出具,從內(nèi)容來看,是對事故原因的分析與推斷,并非權威機構對事故原因出具的專業(yè)結論,且其與某保險公司具有一定的利害關系,故在康鑫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無法認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確系自燃,故對其證明效力不予確認。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康鑫公司就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并繳納了保費,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某保險公司應當對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涉案車輛損失系自燃所致,并提供了保險公司現(xiàn)場查勘人員出具的補充說明及視頻資料為證,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某保險公司所舉證據(jù)均非權威機構出具的專業(yè)意見,不能據(jù)此認定涉案事故確系自燃導致。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故某保險公司關于車輛損失系自燃導致,其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7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陶繼航
審判員 王 鋮
審判員 鄧見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潘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