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隆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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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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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終104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08
上訴人(原審原告):淮南市隆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400781067XXXX(1-1)。
法定代表人:孟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安徽震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400850225XXXX(1-1)。
負責人:倪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男,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淮南市隆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隆興汽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37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隆興汽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隆興汽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隆興汽運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50000元。理由:首先,從舉證責任上講,隆興汽運公司已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沒有承擔全部舉證責任的義務(wù),而僅僅只是協(xié)助義務(wù),提供證明和資料是為了協(xié)助保險人查明保險事故。其次,從證明效力上講,隆興汽運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貨物損失為63010元。最后,即便法庭不能確定損失金額,保險人仍應(yīng)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原因必須是可歸責于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才能導(dǎo)致保險人不予賠償,但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及時通知了保險人,保險人也派人勘查了事故現(xiàn)場。
太平洋財險淮南分公司二審辯稱:隆興汽運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到的63010元并非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其在一審提供的只是貨物運輸清單而不是損失清單。隆興汽運公司主張當時運輸?shù)挠衅渌浳锏刺峁┳C據(jù),其一審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支持其主張,一審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隆興汽運公司一審訴請: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5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隆興汽運公司為皖DXXXXX-皖DXXXXX牽引平板半掛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其中為皖DXXXXX投保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6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2016年11月11日,連福保駕駛皖DXXXXX-皖DXXXXX號重型平板半掛貨車載有機板行使至福州倉山,由于道路正在維修,半邊通行,路面坑洼不平,致使車上運載的有機板部分掉落地上毀損。事故發(fā)生后,連福保即向公安機關(guān)報警,并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派員對現(xiàn)場進行了查勘。事后隆興汽運公司賠償貨主合肥懷隆建材有限公司貨物損失人民幣63010元。隆興汽運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賠。隆興汽運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保險公司與隆興汽運公司之間是合同糾紛,案件處理應(yīng)該依照合同條款進行處理。根據(jù)條款的約定,有20%的絕對免賠率,本保單最多只能賠償4萬元。車上貨物因裝載不當?shù)仍蛟斐蓳p失的是免賠的事由,本案隆興汽運公司對貨物并未進行安全的穩(wěn)固,所以被告不應(yīng)賠償。根據(jù)現(xiàn)場的照片能夠看出,并不是隆興汽運公司所說的道路有問題,且掉落的貨物并不是原告全部的貨物,而是一部分,但是原告的訴請是根據(jù)全部的貨物。綜上,請求法院駁回隆興汽運公司的訴請,訴訟費不予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11月11日,連福保駕駛原告隆興汽運公司的皖DXXXXX-皖DXXXXX號重型平板半掛貨車行駛至福州倉山途中,車上運載的有機板部分掉落地上毀損。事故發(fā)生后,福州市倉山交警大隊接警,在“接處警情況登記表”中寫明“車載的塑料玻璃落地損壞,未造成車、人受損”。太平洋財?;茨现Ч疽嘹s到現(xiàn)場。隆興汽運公司以已賠償貨主合肥懷隆建材有限公司貨物損失人民幣63010元,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太平洋保險淮南支公司拒賠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另查明:隆興汽運公司為皖DXXXXX-皖DXXXXX牽引平板半掛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其中為皖DXXXXX投保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6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本案中,隆興汽運公司認為自己在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基礎(chǔ)上,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這項附加險,符合保險法規(guī)定的投保程序,且已經(jīng)足額支付了保險費,完成被保險人的義務(wù),應(yīng)得到保險人提供的相應(yīng)服務(wù)保障。通過庭審,能夠查明涉案的貨物有部分損毀,但隆興汽運公司未能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實際的貨物損失金額,故隆興汽運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50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淮南市隆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計525元,由淮南市隆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雙方當事人二審未提供新證據(jù),庭審中對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均無異議。
二審另查明,隆興汽運公司一審舉證的2016年11月9日合肥裕隆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銷售清單和合肥懷隆建材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11月25日開具給合肥裕隆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稅發(fā)票,貨值均為63010元,證明隆興汽運公司已賠償貨主損失63010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是法院據(jù)以確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理賠定損時權(quán)利義務(wù)的法律依據(jù)。其中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的通知義務(wù),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的協(xié)助義務(wù)。被保險人只要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原因、性質(zhì)、損失程度有關(guān)的證明資料,其證明責任即已完成,并且這種證明責任以其所能提供為限。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yīng)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fù)雜的,應(yīng)當在三十日內(nèi)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yīng)當將核定結(jié)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wù)。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wù)?!币罁?jù)該規(guī)定,保險人在接到被保險人的通知后,應(yīng)當及時開始對事故進行調(diào)查,并對保險標的所發(fā)生的損害及其程度作出核定,這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wù),也即保險人對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是否存在免責情形負有最終證明責任。就本案而言,事故發(fā)生后,隆興汽運公司當即通知了某保險公司,并在索賠時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證據(jù)包括貨物清單和發(fā)票,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此后,證明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保險標的的損害程度、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是否具備免除責任情形等證明責任即轉(zhuǎn)移到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對現(xiàn)場進行了查勘,負有對車上貨物損害程度的證明義務(wù),其雖否認隆興汽運公司主張的貨物損失金額和賠償價款,但在一審中所舉證據(jù),無法證實車上貨物損害程度及價值,應(yīng)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一審法院在確認保險事故存在的前提下,以隆興汽運公司所舉證據(jù)“未能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實際的貨物損失金額”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明顯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保險人的定損義務(wù),屬于舉證責任分配不當,適用法律錯誤。依據(jù)雙方簽訂的“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及所附保險條款,隆興汽運公司投保的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故太平洋保險淮南支公司應(yīng)當賠付隆興汽運公司保險金40000元(50000X80%)。
某保險公司主張隆興汽運公司在運輸貨物時沒有盡到安全固定義務(wù),因此依據(jù)保險條款應(yīng)當免除保險人的責任。對該主張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提供充分證據(jù)加以證實,但其除了現(xiàn)場拍攝照片外,沒有提供其他證據(jù),而事故現(xiàn)場照片不足以證實隆興汽運公司沒有盡到安全固定義務(wù)。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對于其免除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隆興汽運公司上訴請求理由成立,其訴請保險賠償金的合理部分應(yīng)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3786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淮南市隆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400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52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400元,淮南市隆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1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800元,淮南市隆興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岳文超
審判員 姚多生
審判員 魏 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王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