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縣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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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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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84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2016-04-22
原告邯鄲縣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意運輸公司),住所地:邯鄲縣(309國道代召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靖燕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馮家泉,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
負責人張沄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哲軒,男,漢族,該公司員工。
原告邯鄲縣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張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邯鄲縣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馮家泉,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哲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順意運輸公司訴稱,2015年11月20日6時許,司機駱新河駕駛原告所有的冀D×××××/冀D×××××重型貨車,沿京廣線行駛至京廣線與××市××大街交叉口時,與趙偉駕駛的晉K×××××號/晉K×××××重型貨車追尾相撞,造成趙偉受傷、雙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南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察現(xiàn)場后,做出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駱新河負事故全部責任,趙偉無責任。經(jīng)調(diào)解,原告一次性賠償趙偉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車輛損失費、車損鑒定費等共計6800元整,該費用已由原告墊付。經(jīng)鑒定,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30100元,并支付了現(xiàn)場的施救吊車費及運回邯鄲的施救費用。原告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限內(nèi),對原告墊付的款項及損失保險公司理應賠償,因協(xié)商無果特訴至法院,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在承保原告所有的冀D×××××/冀D×××××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墊付的賠償款6800元;2、判令被告在承保原告所有的冀D×××××/冀D×××××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130100元、鑒定費6500元、拖離事故現(xiàn)場拖車費3500元、吊車費3500元、拖回邯鄲施救拖車費8350元、裝卸搬運費243.2元,共計152193.2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先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再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補足。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原告順意運輸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人身份證明,證明原告主體身份;
2、機動車行車證、司法駕駛證、營運資格證,證明機動車及司機的資質(zhì)證明;
3、保險單,證明原告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的險種、限額及保險期間等內(nèi)容;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比例及賠償對方的數(shù)額等事項;
5、對第三者賠償憑證以及對方司機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車損評估報告、診斷證明、病歷。證明:對方司機住院6天,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600元(100元/天);誤工費100元/天,共計600元;護理費600元(100元/天),營養(yǎng)費共計300元(50元/天);交通費520元;醫(yī)藥費票據(jù)1143.24元;賠償對方車損4405元,以上總計超過6800元,原告墊付6800元;
6、車輛損失鑒定書、損失清單、鑒定費收據(jù),證明原告的車輛損失情況;
7、施救費發(fā)票:事故現(xiàn)場拖車費3500元、吊裝費3500元,將車從南宮市拖回邯鄲的拖車費8350元,搬卸費243元,共計15593元,證明原告所支付的有關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如下:
對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3、4無異議,公司如需原件,需被告提供;對證據(jù)5無異議,由法院進行核算;證據(jù)7為間接損失,不應由我公司承擔;證據(jù)6雙方達成一致意思,同意車損和鑒定費合計11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原告為冀D×××××/冀D×××××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其中冀D×××××號牽引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31000元,冀D×××××責任限額為73260元。其中冀D×××××號牽引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冀D×××××車為5萬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
2015年11月20日6時許,司機駱新河駕駛原告所有的冀D×××××/冀D×××××重型貨車,沿京廣線行駛至京廣線與××市××大街交叉口時,與趙偉駕駛的晉K×××××號晉K×××××重型火車追尾相撞,造成趙偉受傷、雙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南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察現(xiàn)場后,做出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駱新河負事故全部責任,趙偉無責任。經(jīng)交警部門調(diào)解,原告一次性賠償趙偉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車輛損失費、車損鑒定費等共計6800元整。原告冀D×××××/冀D×××××重型貨車支付事故現(xiàn)場拖車費3500元、吊裝費3500元,將車從南宮市拖回邯鄲支付拖車費8350元,搬卸費243元,以上施救費共計15593元。
原、被告在訴訟中對冀D×××××/冀D×××××重型貨車的車輛損失和鑒定費經(jīng)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思,被告同意賠償原告11萬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保險合同生效后,被告應當承擔約定的保險責任。原、被告對冀D×××××/冀D×××××重型貨車的車輛損失和鑒定費達成一致意思,被告同意賠償原告11萬元,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由,本院予以該項損失認定,被告應當在車輛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在交警部門調(diào)解下,原告一次性賠償?shù)谌呲w偉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車輛損失費、車損鑒定費等共計6800元整,本院認為,原告賠償?shù)纳鲜鰮p失屬于合理損失,被告應當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關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共計15593元,原告提交了支付憑證,依照法律規(guī)定,該項損失屬于原告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被告應當承擔。綜上,原告的合理損失為:投保車輛車損(含鑒定費)11萬元、第三者損失6800元、施救費15593元,合計132393元。上述損失在被告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故被告應予以賠償。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邯鄲縣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132393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44元,減半收取167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張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劉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