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昝建紅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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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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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155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2015-09-21
原告昝建紅,男,現(xiàn)住大同市南郊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潤芝,大同市城區(qū)新建北路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場城區(qū)。
負責人王俊斌,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閆國強,山西弘惠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昝建紅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昝建紅的委托代理人王潤芝、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閆國強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5月27日12時30分,紀兵兵駕駛屬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晉BXXXXX/晉BXXXX掛車輛,在行駛至109國道青楊樹橋路段時,與李東暉駕駛的車牌號為晉BXXXXX車輛相撞,致紀兵兵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隊認定紀兵兵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車輛晉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限從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6日?,F(xiàn)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54551元、鑒定費6000元、施救費4000元、半掛車吊車費9900元、墊付費用6650元,共計181101元。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針對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供以下證據(jù):
1、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劃分。
2、機動車保險單,證明車輛的投保情況。
3、報案記錄,證明事故發(fā)生后的報案情況。
4、駕駛證、行駛證,證明駕駛員的身份信息。
5、證明2份,證明原告支付的車輛修理費及涉案車的所有人。
6、吊車費、施救費發(fā)票各1張,評估費票據(jù)1張,證明原告支出施救費4000元,吊車費9900元,評估費6000元。
7、評估意見書,證明車輛損壞情況及各項費用。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責任認定、車輛的投保情況、原告墊付費用均無異議。對原告訴訟請求車損認為數(shù)額是虛報的。車損鑒定屬于單方鑒定,要求重新鑒定。吊車費、施救費、車損評估、訴訟費用不予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晉BXXXXX/晉BX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2015年5月27日12時30分,紀兵兵駕駛屬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晉BXXXXX/晉BX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行駛至109國道青楊樹橋路段時,與李東暉駕駛的車牌號為晉BXXXXX/晉BXXXX掛車輛相撞,致紀兵兵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紀兵兵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墊付李東暉車輛修理費6650元。
上述事實,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損失評估意見書、證明材料、保險合同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訴求的各項賠償費用,本院確認如下:
一、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半掛車吊車費,原告訴求174451元,同時提供了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證實車損為154551元,鑒定費為6000元,施救費為4000元,吊車費9900元。被告認為鑒定車損偏高。本院認為,該評估機構系有評估資格的正規(guī)機構,其鑒定報告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可。鑒定費、施救費、吊車費屬于原告實際支出的費用,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予賠償。
二、墊付三者李東暉的修理費及配件費6650元,原告提供證明一份,且保險公司對該費用表示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各項共計181101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確認。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告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因該起事故發(fā)生,致使被保險車輛造成損失共計174451元,被告首先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000元,其余172451元被告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墊付三者修理費及配件費用6650元,被告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昝建紅2000元,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昝建紅172451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昝建紅6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8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主文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 新
人民陪審員 霍雨佳
人民陪審員 劉澤瑩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徐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