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齊XX、齊秀芳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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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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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3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松溪縣人民法院 2015-06-1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區(qū)。
負責人胡玉文,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羅逢利,男,漢族,原告公司職員,住松溪縣,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齊XX,男,漢族,農(nóng)民,住松溪縣。
被告齊秀芳,男,漢族,農(nóng)民,住松溪縣。
原告與被告齊XX、齊秀芳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由審判員吳麗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羅逢利、被告齊秀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齊XX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2年9月20日,齊XX無證酒后駕駛閩HXXXXX號二輪摩托車將齊某撞倒,造成齊某受傷后治療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系被告齊秀芳所有,該車在原告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3年3月4日,死者齊某親屬將原告列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年5月16日,法院判決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齊某親屬120000元。2013年5月22日,原告將該款匯入松溪縣人民法院的賬戶。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原告在對受害人齊某親屬賠償后有權(quán)向致害人追償。本起事故齊XX為直接侵權(quán)人,車主齊秀芳未審查駕駛?cè)耸欠癯钟旭{駛證的情形下將閩HXXXXX號二輪摩托車交付齊XX使用,存在重大過失,應(yīng)與齊XX共同承擔侵權(quán)責任。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代墊的賠償款120000元。
被告齊XX未作書面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齊秀芳庭審中辯稱,對原告所訴的交通事故沒有異議,事故發(fā)生后已四處借款支付給齊某親屬,對原告起訴的賠償款無力支付,請法院依法處理。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1、南平松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松公交認字第[2012]第00041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實齊XX無證駕駛閩HXXXXX號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實閩HXXXXX號二輪摩托車在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保額122000元。
3、松溪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支付憑證,證實原告根據(jù)生效的判決書向齊某親屬支付了120000元。
4、齊某親屬齊國代等人的起訴狀、證據(jù),證實法院判決書賠償項目的合理性。
被告齊秀芳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齊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書面提交答辯狀及證據(jù)材料,視為放棄訴訟權(quán)利。被告齊秀芳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實被告齊XX無證酒后駕駛造成齊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在交強險的限額內(nèi)賠償齊某親屬120000元的事實,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齊XX系齊秀芳之子。2012年9月20日,齊XX無證酒后駕駛閩HXXXXX號二輪摩托車將齊某撞倒,造成齊某受傷后治療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系被告齊秀芳所有,該車在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額122000元。2013年3月4日,死者齊某的親屬鮑振球、齊國代、楊招弟向松溪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對齊XX的賠償款120000元承擔支付責任。2013年5月16日,松溪縣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1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鮑振球、齊國代、楊招弟因交通事故造成齊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110000元、醫(yī)療費10000元,合計120000元。2013年5月22日,原告將該款匯入松溪縣人民法院的賬戶。2015年5月11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決倆被告支付原告代墊的賠償款1200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均有規(guī)定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quán)的幾種情形。本案被告齊XX無證酒后駕駛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據(jù)法院生效判決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已向受害人親屬支付了賠償款。現(xiàn)原告起訴向被告齊XX追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齊秀芳為車主,對齊XX無證駕駛的行為有過錯,但其并非侵權(quán)人。原告主張其有重大過失,應(yīng)承擔共同侵權(quán)責任的主張沒有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齊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2000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訴訟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麗芳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 樂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