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淮北市眾安物流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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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終字第0015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負責人:陳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淮北市眾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白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戴XX,淮北市相山區(qū)渠溝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淮北市眾安物流有限公司(簡稱眾安物流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被上訴人眾安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眾安物流公司一審訴稱:2013年11月11日,眾安物流公司為皖FXXX71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辦理了交強險和各項商業(yè)保險。2013年12月14日1時許,李備駕駛該車沿濉溪縣S203線由北向南行駛,途經(jīng)濉溪縣百善鎮(zhèn)高速立交橋路段與同方向行駛的豫NXXX58號貨車尾隨相撞,導致駕駛員李備受傷、車輛損壞。該起事故經(jīng)濉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備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李備被送往濉溪縣醫(yī)院救治,經(jīng)診斷其傷情為“腦震蕩、頭皮挫裂傷、頭皮下血腫”等,李備因此住院治療31天,出院醫(yī)囑要求“休息三個月,避免駕車及高空作業(yè)”。事故發(fā)生后,眾安物流公司依法向駕駛員李備支付各項賠償款30636元,某保險公司未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眾安物流公司墊付給駕駛員李備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市內交通費共計30636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辯稱:眾安物流公司訴訟請求過高,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要求過高,相關賠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眾安物流公司訴求的合理損失應當由事故中豫NXXX58和豫NXXX7掛車在無責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在2014年6月18日對李備受傷的損失超出無責限額部分進行了賠償。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眾安物流公司為皖FXXX71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辦理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yè)保險、車上責任險(駕駛員)等商業(yè)保險。某保險公司向其簽發(f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其中車上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為10萬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條款編號:A02H03Z03090923)第九條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的損失和費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編號:中保協(xié)條款(2006)1號)第八條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2013年11月12日,某保險公司對眾安物流公司關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和含義進行了告知。
2013年12月14日1時許,李備駕駛皖FXXX71號貨車,沿濉溪縣S203線由北向南行駛,途經(jīng)濉溪縣百善鎮(zhèn)高速立交橋路段處與同方向行駛的劉平盡駕駛的豫NXXX58(豫NXXX7掛)號貨車尾隨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及李備受傷。李備被送往濉溪縣醫(yī)院救治,經(jīng)診斷其傷情為腦震蕩、頭皮挫裂傷、頭皮下血腫。李備因此住院治療31天,花費醫(yī)藥費10883.3元,出院醫(yī)囑為:休息三個月,避免駕車及高空作業(yè)。濉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第(12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備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按車上人員險(駕駛員)支付了眾安物流公司醫(yī)療費9532.3元,伙食費620元。
一審法院認為:眾安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保單、保險條款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駕駛員李備因交通事故發(fā)生的醫(yī)療費(某保險公司尚未賠付部分)、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某保險公司已賠償)、營養(yǎng)費、市內交通費是否為30636元,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險(駕駛員)險種下予以賠付駕駛員李備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為(扣除某保險公司已賠付部分)1351元,誤工費15609元(129元M天×121天)、護理費2480元(80元M天×31天)、營養(yǎng)費620元(20元M天×31天),共計20060元。眾安物流公司未提供票據(jù)證明市內交通已實際發(fā)生,故本院對市內交通費310元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以上費用的問題,本院認為,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條款編號:A02H03Z03090923)第九條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的損失和費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編號:中保協(xié)條款(2006)1號)第八條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下負責賠償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因此,扣除豫NXXX58(豫NXXX7掛)號貨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賠付范圍內賠償?shù)馁M用,某保險公司應賠償護理費、誤工費7089元(2480元+15609元-11000元),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971元(1351+620-1000),共計806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一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淮北市眾安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8060元。二、駁回淮北市眾安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6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83元,由淮北市眾安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0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74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本案應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已經(jīng)支付眾安物流公司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金10152.3元,李備及眾安物流公司均無異議,根據(jù)一事不再理原則,眾安物流公司本次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二、被保險人眾安物流公司沒有賠償受害人,根據(jù)保險法六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不能向眾安物流公司賠償;三、一審法院認定誤工時間過長,根據(jù)李備的傷情沒有加強營養(yǎng)的需要,一審法院判決營養(yǎng)費無依據(jù)。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眾安物流公司庭審時辯稱:一、本案糾紛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事故對方并沒有對李備進行賠償;二、眾安物流公司主張的誤工費數(shù)額、計算時間及營養(yǎng)費合理。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被上訴人因考慮訴累沒有上訴,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均堅持一審的舉證、質證意見。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另查,某保險公司按車上人員險(駕駛員)支付了眾安物流公司醫(yī)療費9532.3元,伙食費620元,但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協(xié)議,約定此賠償數(shù)額為一次性終局賠償。
本院認為:根據(jù)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本案是否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暨眾安物流公司是否具有起訴權;2、一審法院對于誤工費、營養(yǎng)費的判決是否適當。
1、關于本案是否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暨眾安物流
公司是否具有起訴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該條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構成要件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本案并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且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支付眾安物流公司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金10152.3元時,雙方并沒有約定該賠償為一次性的終局賠償。眾安物流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供了李備的住院發(fā)票及李備出具給其的收條,能夠證明眾安物流公司已經(jīng)賠償受害人李備相關款項,故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眾安物流公司的起訴不應得到支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2、關于一審法院對于誤工費、營養(yǎng)費的判決是否適當
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崩顐渥≡?1天,出院時醫(yī)囑休息三個月,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李備的誤工時間為121天并無不當;李備經(jīng)診斷傷情為腦震蕩、頭皮挫裂傷、頭皮下血腫,一審法院結合其傷情對其住院期間給予營養(yǎng)費亦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訴訟費用負擔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56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艷
審判員 閔松齡
審判員 張春茹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