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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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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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終字第0032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錢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彭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嚴XX。
委托代理人:雍X,定遠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4月4日,嚴XX向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皖M×××××小型轎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險并附加不計免賠,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79000元,某保險公司向嚴XX簽發(fā)了相應的保單,被保險人為嚴XX,被保險車輛為皖M×××××小型轎車,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13日零時起至2015年8月12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12月3日23時08分,章金亮駕駛皖M×××××小型轎車,沿30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行至309省道69公里700米時下道,事故造成皖M×××××小型轎車損壞,同時產(chǎn)生施救費2000元。2014年12月3日,定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341125820140374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章金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嚴XX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受損的皖M×××××小型轎車進行評估,2015年1月4日,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嚴XX受損的皖M×××××小型轎車車損為82400元,同時產(chǎn)生評估費用4000元。嚴XX受損的皖M×××××小型轎車在安徽駿虎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修理,用去維修費824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嚴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交強險、商業(yè)險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nèi)容沒有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嚴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附加不計免賠,并依約繳納了保費,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后,造成了嚴XX的車損屬于承保范圍,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起事故發(fā)生的真實性無法確定,嚴XX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沒有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一節(jié),因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定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從而證實了本起事故發(fā)生的事實,且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也單方為嚴XX受損的車輛進行了定損,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辯稱理由,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另辯稱“嚴XX主張的車損沒有實際修理的證明,嚴XX舉證的評估報告不能證實車損的損失數(shù)額,其主張的評估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一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眹繶X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有權委托有資質(zhì)的評估機構對其受損的車輛進行評估,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足以反駁該份評估結論存在錯誤。且嚴XX受損的車輛已實際進行了維修并提供有維修費用的發(fā)票,另本案的施救費、評估費是本起事故中產(chǎn)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該項費用,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辯稱理由,也不予采信。綜上,本起交通事故原告應獲得賠償數(shù)額確定如下:皖M×××××小型轎車損失82400元、施救費2000元、評估費4000元,合計88400元,嚴X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884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嚴XX賠付保險金88400元。案件受理費2004元,減半收取為100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判決其賠償88400元缺乏依據(jù),應對車輛損失重新進行鑒定。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嚴XX在庭審中答辯稱:其委托具有資質(zhì)的公估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提供了維修費發(fā)票,足以證明其已經(jīng)實際支出該筆費用。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zhì)證意見也同于一審。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認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嚴XX88400元損失。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嚴XX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發(fā)生事故,并受到損失并無異議,但認為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車輛的損失估價過高,請求對車輛的損失重新進行評估。因某保險公司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內(nèi)容不真實,故對其請求對涉案車輛重新進行評估,不應賠償嚴XX88400元損失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依據(jù)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告,對嚴XX進行賠償并無不當。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7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柳 冰
代理審判員 王娟娟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