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占XX財產保險合同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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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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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終字第114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廂區(qū)。
負責人朱清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必恭,男,系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占XX,男,漢族,住莆田市秀嶼區(qū)。
委托代理人林金山,男,漢族,住莆田市荔城區(qū)。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占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必恭,被上訴人占XX的委托代理人林金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5月16日,占XX以其所有的閩BXXX88號越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等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29日零時起至2015年5月28日二十四時止,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為567260元。2014年6月8日11時35分,徐建行駕駛閩BXXX88號小型越野客車,自東莊鎮(zhèn)后江村往東莊鎮(zhèn)馬廠村方向行駛,途經東莊鎮(zhèn)馬廠村路段,因未確保安全行駛,碰撞到路邊石塊,導致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人無礙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莆田市公安局東莊派出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第3503052201400679號)認定徐建行負全部責任。占XX委托福建中信司法鑒定所對閩BXXX88號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福建中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福建中信司法鑒定所車輛檢驗鑒定評估意見書》(福建中信司法鑒定所(2014)鑒評字第079號),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金額鑒定為29290元,其中材料費27390元、工時費1900元。占XX將閩BXXX88號車輛送至莆田市荔城區(qū)暢達汽車美容中心維修,花費配件費27390元、工時費1900元。另外,占XX因本案交通事故花費拖車費500元、車損鑒定評估費1200元。占XX向某保險公司理賠遭拒,于2015年1月9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占XX以其所有的閩BXXX88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等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付。占XX將車輛借給其朋友徐建行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占XX委托鑒定車輛損失金額為29290元,且花費維修費29290元,某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定損單,也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jù),故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理由不足,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應為29290元。占XX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拖車費500元,屬于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占XX主張的鑒定費1500元,其中1200元為車損鑒定評估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某保險公司應支付給占XX保險金合計計算為:29290元+500元+1200元=30990元。占XX還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及時履行賠付義務,對此應承擔自占XX主張權利即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損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占XX保險金人民幣三萬零九百九十元及該款自2015年1月9日起至本判決指定還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7元,減半收取293.5元,由占XX負擔2.8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90.69元。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訴稱:1、根據(jù)《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18條約定,被上訴人單方委托的鑒定,未經保險人同意,保險人是有權重新核定的。2、法律并無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必須出具定損單,原審要求上訴人必須出具定損單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二審依法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損失人民幣2500元。
被上訴人占XX辯稱,原審判決是合理的,上訴人認為應當賠償人民幣2500元,沒有依據(jù)。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被保險車輛損失如何確定問題。本案中,被上訴人占XX為其所有的閩BXXX88車輛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雙方確立了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F(xiàn)被上訴人占XX所投保的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對被上訴人占XX的合理損失在投保的保險單理賠范圍內承擔賠付義務。雖然《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十八條約定,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或者變更項目、方式和費用,但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雙方對車輛損失金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并沒有進一步提供修復方案或定損報告給被上訴人占XX,在無法確定被保險車輛具體損失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占XX自行委托福建中信司法鑒定所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并無不當。
《》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現(xiàn)事故車輛已經修復,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推翻福建中信司法鑒定所(2014)鑒評字第079號車輛檢驗鑒定評估意見書的真實性,故對其主張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的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佩仙
代理審判員 吳偉凡
代理審判員 陳麗萍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沈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