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坤輝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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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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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1民終333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9-01
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州坤輝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臺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劉X乙,福建東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晉安區(qū)、二、四層。
負責人:王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福建合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樓區(qū)-9軸層部分及5-8F。
負責人:宋XX。
上訴人福州坤輝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坤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2016)閩0102民初2242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二審程序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坤輝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根據(jù)一審查明的事實,案涉貨車裝載滌綸長絲在廠區(qū)內從一期載往二期時,因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發(fā)生,結合保險合同條款第四條第(三)款的約定,在轉載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同時,根據(jù)公估認定,本次事故也符合前述條款第(二)款的約定。二、被上訴人在收到起訴材料后,為了訴訟制作了公估報告,該報告不具有客觀性。對是否屬保險責任,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由法院依法作出認定,一審法院直接根據(jù)公估報告認定不屬于保險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乙保險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甲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坤輝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立即向坤輝公司支付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賠償金91821.58元并支付賠償金的利息損失(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從2015年8月13日起至實際賠款之日止);2.判令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坤輝公司就閩AXXXXX號車輛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公路運輸定額保險,載重量37.28噸,月最高累計賠付金額5萬元,保險金額70萬元,保險費700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或損失的10%,二者以高者為準,對于易碎品絕對免賠額為保額的5%或損失金額的20%,二者以高者為準。合同有效期2015年5月7日零時起至2016年5月6日二十四時止。對于在本保險期間內,裝載與本保險單列明的運輸車輛上的保險貨物所遭受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按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因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海嘯、洪水、地陷、崖崩、突發(fā)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二)由于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傾覆、火災、爆炸、碼頭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損失;(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所造成的損失;(四)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五)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六)在發(fā)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015年4月16日,閩AXXXXX/遼CXXXXX運輸一批金倫高纖從金倫化纖一期開往二期時,發(fā)生事故,車上貨物受損。坤輝公司委托福建立信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受損的貨物的直接損失進行價格評估,2015年7月21日,福建立信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使用成本法及市場法,出具價格評估結論:價格評估標的的價格基準日即2015年4月16日直接財產損失91821.58元,并出具《價格評估結論書》。就此損失,坤輝公司向乙保險公司申請索賠,2015年8月30日,乙保險公司出具《不予理賠通知書》,告知坤輝公司提出的索賠訴求,不屬于保險責任,故不予以賠付。
2015年4月16日事故發(fā)生當天,乙保險公司委托福建新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前往出險現(xiàn)場勘查,2015年8月5日,福建新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勘查報告》,陳述事故概括為:由駕駛員駕駛的閩AXXXXX遼CXXXXX運輸一批金倫高纖(39933公斤,詳見運貨清單)2015年6月14日13:00左右準備從金倫化纖廠一期開往二期時,因倒車拐彎時操作不當【掛車核定載30000公斤,實際載貨39933公斤,超載9933公斤】導致掛車上的貨物傾倒掉落,造成高纖受損。事故原因為:由于閩AXXXXX遼CXXXXX運輸車在倒車拐彎時因打方向過大,導致掛車與牽引車處傾斜弧度過大使貨物傾覆。由于遼CXXXXX核定載30000公斤,實際載貨39933公斤,超載9933公斤,過多的貨物導致裝載不當,超載也會使輪胎或避振鋼板負荷過大加上拐彎倒車重力傾斜到一側導致貨物傾倒掉落。經查勘現(xiàn)場相片,掛車上貨物固定方式過于簡單,且固定的繩索較細,導致貨物稍微傾斜就會使繩索斷掉。公估結論:本次事故不屬于貨物運輸保險責任范圍。
一審法院認為,坤輝公司與乙保險公司于2015年5月6日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保險責任范圍,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2015年6月14日,閩AXXXXX號貨車在福建省長樂市金綸高纖股份有限公司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車上貨物受損,福建新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根據(jù)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事故當天派員前往出險現(xiàn)場查勘,并出具了《查勘報告》,查明了此次事故原因,在坤輝公司未提交反證的情況下,《查勘報告》查明的此次事故的原因,法院予以確認。該《查勘報告》查明的事故原因均不屬于雙方明確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和費用,乙保險公司依法無需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庭審中坤輝公司確認其未與甲保險公司建立保險合同關系,故坤輝公司訴請要求甲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坤輝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095元,由坤輝公司負擔。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交的證據(jù)已隨一審卷宗移送本院。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
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案涉保險合同簽約主體適格,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公估報告確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貨物從廠區(qū)內一期載往二期時,因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的發(fā)生,雙方當事人對此事故原因的認定均無異議。公估報告認定根據(jù)雙方保險合同第四條的約定,本次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但根據(jù)事故原因的認定,該起事故發(fā)生在轉載的過程中因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貨物傾覆,符合案涉保險合同第四條關于“對于在本保險期間內,裝載與本保險單列明的運輸車輛上的保險貨物所遭受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按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二)由于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傾覆、火災、爆炸、碼頭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損失;(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所造成的損失;……”的約定,故乙保險公司應依約理賠。經鑒定機構評估,此次事故造成直接財產損失91821.58元,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本院對坤輝公司主張的損失金額予以認可,乙保險公司應依約賠付。甲保險公司非案涉保險合同的相對方,坤輝公司訴請甲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于法無據(jù)。
綜上,上訴人坤輝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2016)閩0102民初2242民事判決;
二、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福州坤輝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91821.58元并支付利息損失(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實際賠款之日止);
三、駁回福州坤輝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一審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095元,均由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 華
審判員 陳 輝
審判員 薛閎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