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趙XX、乙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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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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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終字第230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30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區(qū)。
負責人吳玉江,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景龍,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住固始縣。
原審被告安盛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qū)-2201。
負責人王躍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固始縣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景龍,被上訴人趙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9月23日23時許,景賀偉駕駛楊立新所有豫SXXX48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204省道固始縣李店鄉(xiāng)三保村路段時被沈富強駕駛的原告所有的津NXXX17轎車追尾,豫SXXX48轎車又撞到橋墩上,該車前后部分均嚴重受損。該事故經(jīng)固始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的駕駛員沈富強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固始縣公安局李店派出所委托固始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豫SXXX48轎車車損為300689元,產(chǎn)生拖車費1600元。原告在2015年1月3日賠償給楊立新。2014年12月3日,楊立新將豫SXXX48轎車賣給他人。另查明,津NXXX17轎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并約定了不計免賠。
原審認為,原告趙XX為津NXXX17轎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方式履行義務。沈富強作為趙XX的駕駛員,駕駛車輛致楊立新的車輛受損,趙XX依法應當負賠償責任。趙XX賠償后,有權向其車輛投保的公司索賠。對豫SXXX48轎車車損數(shù)額,系固始縣公安局李店派出所委托固始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審予以認可。被告甲保險公司認為物價評估過高,要求對車損重新鑒定,因其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實鑒定結論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且事故車輛已經(jīng)轉(zhuǎn)賣他人,事實上已無法重新鑒定,故原審不予支持。原告賠償?shù)慕痤~未超出原告在被告處所投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保險公司應予理賠。乙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000元,甲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300298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安盛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金2000元,于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二、被告甲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保險理賠金300298元,于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案件受理費19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已向原審法庭提出核實此次事故發(fā)生的成因和兩車是否真實存在碰撞,并要求重新鑒定豫SXXX48轎車的損失情況,法庭同意但遭被上訴人拒絕。后上訴人委托云南警官司法鑒定中心對兩車碰撞痕跡進行了鑒定,確認豫SXXX48轎車尾部撞擊痕跡不是津NXXX17轎車頭部相撞肇事而形成的,系相關當事人刻意擺放的虛假車輛肇事現(xiàn)場。上訴人將此鑒定結論及其它調(diào)查情況及時告知了原審法院,但原審法院在未進一步核實事故性質(zhì)的情況下,向我公司下達了民事判決書,存在程序的錯誤。二、上訴人對此次事故進行了全面的調(diào)查,調(diào)查結果為:1、此次事故發(fā)生在2014年9月23日夜間,而在2014年9月24日固始縣公安局李店派出所就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賠償調(diào)解結果已達成是由全責方負責雙方車輛的修理費用,后經(jīng)李店派出所委托固始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豫SXXX48的車損為300689元。2、被上訴人趙XX和合伙人王玉偉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城外城國際汽配城經(jīng)營汽配門市部,主要經(jīng)營奔馳和日產(chǎn)尼桑配件,而發(fā)生此次事故的車輛恰恰為這兩個車系的車輛。3、被上訴人趙XX提交的情況說明和車輛轉(zhuǎn)賣協(xié)議,證明豫SXXX48的車主楊立新收到了被上訴人趙XX的賠償款302289元及車輛轉(zhuǎn)賣給劉飛得到70000元。被上訴人趙XX提供的這兩份證據(jù)無法證明其真實性,屬無效的證據(jù)。綜上,請求二審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趙XX答辯稱:一、我與上訴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車損要求賠償,有固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20149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方追尾負全責,予以佐證。上訴人不顧公安交警的現(xiàn)場勘驗和認定,違反委托鑒定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光憑幾張送檢的照片,竟單方面的自行委托云南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所謂的“車輛痕跡檢驗鑒定”。上訴人所送檢的幾張照片,是否與公安交警現(xiàn)場照片一致,未經(jīng)公安交警和我核實及認定,不能作為送檢材料和依據(jù)。二、公安為了事故處理,委托固始縣價格認證中心對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價格進行定損鑒定,程序合法,認證清楚,認定細致、核價精確,被答辯人勿庸置疑。1、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和派出所因處理事故需要,利用職權委托價格認證中心對事故車輛進行鑒定車損,無需告知雙方當事人,也無需雙方當事人在場,符合法律規(guī)定,程序合法2、上訴人如對該鑒定不服,可申請重新鑒定。2015年4月14日開庭,上訴人在庭審中口頭提出對價格認定有異議,要求對價格進行重新鑒定。審判長告知:7日內(nèi)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書和鑒定費一次提供,如果不能提供申請書及鑒定費,法院按固始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進行判決。上訴人雖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而至今沒有交納鑒定費。原審法院依據(jù)《價格鑒定結論書》的認定車損價格進行判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三、我提供的“情況說明”和“車輛買賣協(xié)議書”,事實清楚、證據(jù)可靠。我與賠償權利人楊立新于2015年1月3日所共同出具的“交收款”條據(jù)在原審己提交,且上訴人也己質(zhì)證。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無新的證據(jù)向本院提交。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2014年9月23日23時許,景賀偉駕駛楊立新所有豫SXXX48轎車行駛至204省道固始縣李店鄉(xiāng)三保村路段時被沈富強駕駛的被上訴人趙XX所有的津NXXX17轎車追尾,豫SXXX48轎車又撞到橋墩上,該車前后部分均嚴重受損。該事故經(jīng)固始縣交警大隊認定,沈富強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固始縣公安局李店派出所委托固始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豫SXXX48轎車車損為300689元,產(chǎn)生拖車費1600元。趙XX于2015年1月3日賠償了楊立新。被上訴人趙XX所有的津NXXX17轎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并約定了不計免賠。原審認為固始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固始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車損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合法有效,趙XX己賠償了楊立新的損失,判決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理賠趙XX,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甲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的問題。因有固始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楊立新向趙天出具的《收據(jù)》佐證,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甲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沒有重新鑒定豫SXXX48轎車的損失的問題。因其沒有證據(jù)證實車損的價格鑒定結論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甲保險公司上訴稱其對此次事故調(diào)查結果與原審認定不同的問題,因其是本案的當事人,對事實缺乏客觀公正認識,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相同,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的案件受理費19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余繼田
審判員 吳 斌
審判員 陳 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楊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