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付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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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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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終字第0091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付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郭富裕,陜西尊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付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榆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10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5月6日,原告付XX(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約定:投保車輛為原告自己所有的陜k95828重型專項作業(yè)車,責任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同日,原告付XX(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約定: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0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200000元,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5月7日0時起至2015年5月6日24時止。2014年7月27日,原告允許駕駛員白元元駕駛陜KXXX82重型專項作業(yè)車行駛至榆林市未來能源化工廠時發(fā)生陜k95282車大梁斷裂的保險事故,隨即原告向被告報了案。原告的車輛受損后陜西尊尚律師事務所委托榆林市物價局價格認定分局對陜k95282車的損失進行價格鑒定,該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榆市價鑒車字(2014)﹣0116號陜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確定陜k95282重型專項作業(yè)車車輛損失總額為人民幣233000元。鑒定費7200元。原告向被告提出賠償無果,致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于2015年3月2日通過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委托陜西榆林正成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對陜k95828號事故車損進行鑒定,該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陜榆正機司鑒所(2015)車鑒字025號關于對陜k95828號事故車損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陜k95828車事故損失金額為178000元。鑒定費6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付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及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均體現(xiàn)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率性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均確認為有效合同。原告依約向被告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原告投保的陜KXXX82車重型專項作業(yè)車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了保險事故,造成原告陜KXXX82重型專項作業(yè)車受損的事實,被告無異議。被告不能履行賠償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賠償的違約責任。被告抗辯原告車輛大梁斷裂為被告免賠情形沒有事實依據,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陜k95282重型專項作業(yè)車車輛損失233000元、鑒定費7200元,共計240200元的訴訟請求,經審查,原告所有的陜k95282重型專項作業(yè)車經重新鑒定后損失為178000元,屬原、被告確認的損失事實,事實依據充分,為原告的實際損失未超出車輛損失險范圍,被告應當賠償178000元。原告的其他損失無必要的事實依據支持,依法予以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付XX機動車損失險人民幣178000元。二、鑒定費60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三、駁回原告付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50元,由原告付XX負擔63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820元。
上訴人被告甲保險公司上訴稱,1、被上訴人未提供相關公安機關或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亦無任何證據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僅提供拒賠通知書證明事故的真實性明顯錯誤。2、受損車輛任何部位未予外界物體接觸,屬車輛本身質量問題,不屬于保險的碰撞、傾覆等保險責任。3、該車未提供維修發(fā)票等證據佐證該車輛進行實際維持,原審法院僅依據司法鑒定書認定車輛損失明顯錯誤。4、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訴訟費錯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庭審時答辯,在事故發(fā)生后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勘查現(xiàn)場后確定事故責任,且在一審時自認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事實。車輛損壞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事由,該車輛損失鑒定依據上訴人申請的依據依法作出,正確合法,訴訟費屬于法定賠償項目。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付XX以保險單形式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被上訴人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向被上訴人予以理賠。上訴人上訴所持被上訴人未提供發(fā)生事故的證明,僅以拒賠通知書證明事故的真實性明顯錯誤的理由,經查,被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時即通知被上訴人,且一審時上訴人亦對事故的發(fā)生無異議并予認可,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所持受損車輛屬本身質量問題,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理由,經查,上訴人在一審申請車損鑒定時即應同時申請對車輛質量進行鑒定,現(xiàn)其無證據證明系車輛質量問題,且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上訴人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是否進行明確解釋說明,上訴人對該義務的履行提供的證據不足,故該上訴理由亦不予支持。又認為被上訴人未提供維修發(fā)票等證據,原審法院僅依據司法鑒定書認定車輛損失明顯錯誤,經查,車輛損失鑒定依據上訴人的申請依法作出,且損失未超出車輛損失險范圍,應為合法合理,該上訴理由亦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20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利
代理審判員 李 娟
代理審判員 惠海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鈔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