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長市天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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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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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終184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錢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長市天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安徽陳X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長市天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成運輸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天成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天成運輸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時,劉伯虎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屬免責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2、一審判決對物損價值認定錯誤,鋼管損失依據(jù)不足。
天成運輸公司辯稱,1、涉案駕駛員持有合格有效的駕駛證,盡管未按期審驗,但并不代表不具備合格的準駕資格,駕駛證的審檢是國家行政管理行為,駕駛證未審驗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某保險公司不能依據(jù)該理由拒賠。因保險合同中逾期未審驗可以拒賠條款明顯違背法理,在2016年1月1日新的保險合同條款中該條已經(jīng)刪除。2、本案鋼管損失,天成運輸公司在一審時已提供了證據(jù),且經(jīng)相關(guān)的評估公司對損失做出了評估報告,該損失明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天成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79250元,后庭審中變更為17166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8月15日,天成運輸公司就自有的車號皖M×××××解放半掛索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萬元)、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54000元)等險種,并不計免賠率。同日,該公司就自有車號皖M×××××掛江淮揚天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68400元)、承運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10萬元)等險種,并不計免賠率。兩車保險期限均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投保當日,天成運輸公司簽收了上述兩份保單(附保險條款)。并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輛商業(yè)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投保人聲明”處加蓋公司印章,聲明內(nèi)容:保險人對上述責任免除條款已明確說明和告知,本人對上述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并已知悉《投保單》上的特別提醒內(nèi)容同意接受上述條款,愿意履行法律和條款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wù),所填寫內(nèi)容的真實性由本人負責。其中,《機動車輛商業(yè)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載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共同責任免除條款即“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駕駛?cè)顺治窗匆?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賠償責任”且該免責條款系黑體字。
2014年9月24日,劉伯虎駕駛皖M×××××-皖M×××××(掛)重型普通半掛貨車,沿S205線由南向北行駛,途經(jīng)19KM+250M路段處,因操作不當,致本車方向失控駛?cè)肼肺?,與行人張夕軍、皖M×××××輕型普通貨車、皖M×××××小型普通客車連續(xù)相撞,相撞后又發(fā)生側(cè)翻,致所載鋼管散落并沖擊道路西側(cè)的房屋、行人、車輛及供電設(shè)施,造成張殿發(fā)當場死亡、劉伯虎等五人受傷、多輛車輛受損、公路設(shè)施及供電設(shè)施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jīng)天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劉伯虎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天成運輸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了維修并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其中,(一)、天成運輸公司支付皖M×××××-皖M×××××(掛)車輛修理費75850元、施救費11400元,計87250元(含車輛主電腦板、計量單元修理費9850元),對車輛主電腦板、計量單元經(jīng)評估確定損失2150元。支付皖M×××××車輛修理費、施救費計23460元。(二)、天成運輸公司賠償俞金祥、張殿發(fā)、王如彬和張殿祥四戶房屋損失25500元;賠償王如彬、張殿發(fā)和張殿祥三戶卷閘門損失9000元。上述損失經(jīng)鑒定確定31791元。(三)、天成運輸公司賠償托運單位托運的鋼管損失34040元,該損失經(jīng)鑒定確定28860元。另外,天成運輸公司支付司法鑒定評估費用8000元。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時,皖M×××××-皖M×××××(掛)車駕駛員劉伯虎的駕駛證在有效期內(nèi),但逾期未審驗。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為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損險中關(guān)于“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駕駛?cè)顺治窗匆?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賠償責任”的保險條款是否有效。某保險公司雖對該免責條款已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wù),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相關(guān)規(guī)定,駕駛證未按期審驗,并不必然導(dǎo)致駕駛證無效或被吊銷,故該免責條款系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應(yīng)當認定為無效條款。并且,張夕軍訴劉伯虎、天成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所涉交通事故與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同一事故,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就該案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賠償天成運輸公司造成的第三者損失?,F(xiàn)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綜上,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賠償本案所涉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和車損險保險金。
本案中,房屋、卷閘門、貨物損失已由鑒定評估機構(gòu)確認,第三方車輛損失和被保險車輛損失,天成運輸公司提供了修理費發(fā)票和修理清單,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未申請評估鑒定,對某保險公司提出損失依據(jù)不足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審法院確定第三者車輛修理費、施救費計23460元,房屋、卷閘門損失31791元,司法鑒定評估費8000元,合計63251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賠償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賠償61251元。被保險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確定為7955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中予以賠償。貨物損失確定為2886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承運貨物責任險中賠償。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支付各項保險金合計17166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原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天長市天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171661元。案件受理費3733元,由原告天長市天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23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350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原審相同,相對方質(zhì)證意見同原審,本院二審認證意見與原審一致。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二審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本案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某保險公司能否免賠。2、涉案鋼管損失如何確定。
(一)關(guān)于本案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某保險公司能否免賠問題
駕駛證審驗是公安部門對機動車駕駛員的一種行政管理行為,未按期審驗承擔的是行政法律責任,而非民商事法律責任。同時,根據(jù)保險近因原則,涉案事故經(jīng)天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劉伯虎駕駛機動車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造成涉案事故的直接原因,負涉案事故的全部責任。劉伯虎持有未審驗的駕駛證并不是導(dǎo)致保險事故發(fā)生的近因,劉伯虎駕駛證逾期未審驗與此案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并不存在民法上的因果關(guān)系。故某保險公司以本案駕駛證未按規(guī)定審驗拒絕賠償?shù)纳显V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guān)于涉案鋼管損失如何確定問題
關(guān)于涉案鋼管損失問題,經(jīng)天成運輸公司申請,由法院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結(jié)論:車上貨物(鋼管)的損失價值為28860元,對該評估意見,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確鑿證據(jù)予以推翻。故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涉案鋼管損失一審判決認定依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3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達
審 判 員 柳冰
代理審判員 王鋮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