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王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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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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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終字第4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區(qū)。
負責人楊名帥,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學紅,山西瑜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安云,山西鴻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7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苗建萍擔任審判長,法官王艷宏、鄭翔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學紅、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安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4年5月1日,原告駕駛其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號半掛車行駛至馬五線53km+50m處時,與張星亮駕駛的晉HXXXXX、晉HXXXX掛號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隊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星亮無責任。原告車輛經(jīng)評估維修費為204000元,張星亮車輛經(jīng)被告定損為6980元。原告已經(jīng)對張星亮車損進行墊付賠償。原告為自己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后被告未履行賠償義務,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204000元,車損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9500元;判令被告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墊付的三者車車損698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甲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發(fā)生、責任認定和車輛投保情況無異議,原告要求的施救費、評估費和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評估機構作出的車輛損失費用過高。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晉BXXXXX號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216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3年7月12日0時至2014年7月11日24時。投保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000元,保險期限自2013年10月17日0時至2014年10月16日24時。原告為晉BXXXX掛號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5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60800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5日0時至2015年4月4日24時止。2014年5月1日,原告駕駛其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號半掛車行駛至馬五線53km+50m處時,與張星亮駕駛的晉HXXXXX、晉HXXXX掛號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隊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星亮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派人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了查勘。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張星亮支付了車輛損失賠償款6980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本起事故原告負全部責任。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且屬保險事故,故被告應對投保車輛的實際損失及原告已向第三者支付的賠償費用在車輛投保的各項險種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204000元,有大同市中興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作出的評估結論書為證。被告認為車損價值過高。該院認為,出具評估結論書的公司及人員具有評估資格及資質(zhì),且評估內(nèi)容合法,形式規(guī)范,應予確認。被告抗辯無據(jù)為證,不予采納。對車損評估費2000元,有票據(jù)為證,應予確認。被告人認為不在保險理賠范圍。該院認為,鑒定費是原告為確定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對被告抗辯,不予采納。對施救費9500元,原告提供兩張施救費發(fā)票,對第一次施救花費3000元,為事故發(fā)生后必要合理花費,且有正規(guī)發(fā)票為證,應予確認。對第二次施救費6500元,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故對該項支出,不予支持。被告認為其出現(xiàn)場確認施救費合理支出700元,無據(jù)為證,故對其抗辯不予采納。對原告賠償給張星亮的車輛損失6980元,有被告出具的車輛損失確認書為證,但定損價值未扣減殘值168元,故確認張星亮的車輛損失為6812元。以上確定的各項損失共計215812元。訴訟費用依法應由敗訴方承擔。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王XX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4812元,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付209000元,共計215812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37元,由原告負擔139元,被告負擔4498元(同主文一并履行支付給原告)。
判后,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少承擔保險賠償金71084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其主要理由為:一、被上訴人的車輛初次登記于2011年7月,距離事故發(fā)生時已經(jīng)使用了34個月,根據(jù)主掛車每個月1.1%的折舊率計算,被上訴人的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實際價值為135216元,而上訴人鑒定的車損遠遠超出了車輛實際價值,故上訴人對于超出的部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本案施救費應是700元,被上訴人主張3000元施救費數(shù)額偏高;三、本案的訴訟費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王XX針對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上訴人主張的車輛實際價值是其單方認定的,而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是鑒定機構鑒定作出的,應予以支持。
經(jīng)審理查明,除上訴人對車輛損失和施救費有異議外,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本案被上訴人王XX的實際車輛損失是多少二、王XX支付的2000元評估咨詢費是否應由甲保險公司理賠三、甲保險公司應承擔的施救費是多少四、訴訟費是否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關于本案事故車輛實際損失費用是多少的問題。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提供的由第三方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書車損價值偏高,但其就自身主張的車輛損失并無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對此不予認可。且上訴人按216000元的保額承保并收取保費,視為其對事故車輛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的確認,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損失并未超過保險限額,一審法院采信并依據(jù)上訴人提供的評估結論書確認車輛損失為20400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2000元評估咨詢費是否應由甲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惫时景副槐kU人為查明事故車輛損失所支出的2000元評估咨詢費應由保險人甲保險公司承擔。上訴人不承擔評估咨詢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甲保險公司應承擔的施救費是多少的問題。上訴人主張施救費應是700元,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一審法院根據(jù)上訴人提供的施救費發(fā)票認定被上訴人支出施救費300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是否應由上訴人負擔的問題。本院認為,由于上訴人不及時進行定損理賠,而導致被上訴人通過訴訟主張賠償,且請求得到支持,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由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訴訟費,一審法院對此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此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77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苗建萍
審 判 員 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 鄭 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