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榆林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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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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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8民終264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8-3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
負責人:侯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姬XX,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為榆林市榆陽區(qū)。
法定代表人:魏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陜西銀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榆林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陜0802民初33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姬XX、被上訴人榆林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榆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陜0802民初3365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承擔的車輛損失費為4.4萬元,不承擔鑒定費2500元、施救費18000元。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只是保留所有權人,其并非實際車主,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原告起訴系主體不適格。本案中明顯遺漏了訴訟主體。2、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全部車輛損失費用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原審存在適用法律及程序瑕疵。一審中,被上訴人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僅提供了一份單方委托鑒定的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書,該份鑒定意見所評定的車輛損失并不客觀,上訴人對于鑒定項目以及配件價格均持有異議,申請進行重新鑒定,并在指定期間內(nèi)提交了書面申請,但一審法院無合理理由未允許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剝奪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3、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不承擔非因保險事故所支出的間接性費用,原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車輛鑒定費明細不合理。4、本案中被上訴人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施救費票據(jù)出具時間與事故發(fā)生時間不一致,根據(jù)施救里程及施救車輛類型,被上訴人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主張的施救費明顯過高。5、一審中未予扣除對車輛無責交強險系法律適用錯誤。
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車輛損失鑒定報告,系交警隊委托鑒定,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jié)論客觀真實,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87454元、鑒定費2500元、施救費18000元、醫(yī)療費1609元,合計10956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2月22日14時15分許,李軍兵駕駛陜KXXX21(陜KXXX5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榆林市210國道335KM+700M處向西左轉(zhuǎn)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張軍駕駛的晉KXXX97(晉KXXX3掛)號解放牌重型半掛車相撞,致陜KXXX21(陜KXXX5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車后移撞于由南向北行駛呂鵬駕駛的陜KXXX0M號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車,造成張軍、呂鵬、乘員李生偉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陜KXXX21(陜KXXX5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車乘員李生偉隨即被送往榆林老醫(yī)協(xié)魚河醫(yī)院門診治療,經(jīng)診斷為:1、閉合性顱腦損傷、左側(cè)額頭皮膚擦傷;2、胸部閉合傷,花費醫(yī)療費1105元,次日,李生偉在吳堡縣醫(yī)院進行治療,經(jīng)診斷為:胸部閉合性損傷,花費醫(yī)療費504元。該事故經(jīng)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榆公交一認字【2017】第0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軍兵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軍、呂鵬無責任。陜KXXX21(陜KXXX5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車的車輛損失經(jīng)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委托榆林市高新區(qū)鎮(zhèn)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后出具榆鎮(zhèn)北價評(2017)-0052號評估鑒定意見書,評估結(jié)論為陜KXXX21(陜KXXX5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車車輛損失87454元,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2500元,施救費18000元。原告系肇事車輛陜KXXX21(陜KXXX5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車的登記車主,陜KXXX21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限額為188150元的車輛損失保險及每座保險限額為20萬元的車上人員座位險各一份,事故于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nèi)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投保的陜KXXX21(陜KXXX5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車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了致本車車輛受損及乘員李生偉受傷的交通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理應按合同的約定依法賠付。審理中,被告辯稱原告的車輛損失應扣除對方車輛的無責交強險1200元,下剩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G翱钜?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之規(guī)定,本案中被保險人未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該起事故造成的損失,其直接向保險人即被告請求賠償全額車輛損失后,被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故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該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本院對原告損失數(shù)額認定如下:陜KXXX21(陜KXXX5掛)號東風牌重型半掛車車輛損失費87454元、鑒定費2500元、施救費18000元,乘員李生偉醫(yī)療費160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87454元、鑒定費2500元、施救費18000元,合計107954元,在座位險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609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87454元、鑒定費2500元、施救費18000元,合計107954元,在座位險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60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一審法院判決所依據(jù)的鑒定結(jié)論是否可以作為確定車損金額的定案根據(jù)、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鑒定費;2、本案被上訴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主體是否適格;3、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施救費;4、是否應扣除無責交強險按比例所需承擔賠償金額的問題。
關于一審法院判決所依據(jù)的鑒定結(jié)論是否可以作為確定車損金額的定案根據(jù)、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鑒定費的問題。本案中,肇事車輛的價格評估意見系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事故中隊委托榆林市高新區(qū)鎮(zhèn)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上訴人雖對鑒定意見存有異議,但該鑒定結(jié)論系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jié)論客觀真實,且上訴人亦未能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鑒定損失過高,故一審法院以價格評估意見中確定的車損金額作為定案依據(jù)并無不妥,上訴人應承擔相應的鑒定費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本案被上訴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一審訴訟過程中,上訴人均未對被上訴人當事人主體資格提出異議,應視為其認可被上訴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關于上訴人是否應承擔施救費的問題。被上訴人榆林市福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一審訴訟過程中提供了施救費發(fā)票,已履行了舉證義務,上訴人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反駁,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關于是否應扣除無責交強險按比例所需承擔賠償金額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前款?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敝?guī)定,被上訴人未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該起事故造成的損失,其直接向保險人即上訴人請求賠償,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br>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9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李 軍
審 判 員 賀金麗
代理審判員 郭 瑤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馮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