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尤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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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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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民終6272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3-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郭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福建匯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尤XX,男,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甲,男,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以上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乙,男,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尤XX、黃X甲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閩0583民初65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尤XX、黃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或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涉案錦程交通意外險的性質(zhì)屬于人身保險,該險種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屬專屬的權利,依法不得轉(zhuǎn)讓,因此,尤XX、黃X甲無權以原告名義提起本次訴訟。二、王勁亮在事發(fā)時,不是乘坐在保險車輛駕駛室內(nèi)的駕駛員及隨車人員,因此,其身份不屬于《錦程交通意外險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根據(jù)《錦程交通意外險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天安財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尤XX、黃X甲答辯稱:原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尤XX、黃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償還代墊保險賠款1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閩CXXXXX號重型半掛引車原系福建福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于2014年10月1日轉(zhuǎn)讓給尤XX、黃X甲。尤XX、黃X甲因經(jīng)營需要,將該車掛靠在福建省南安市順豐運輸有限公司配貨等并委托福建省南安市順豐運輸有限公司辦理相關保險事宜。閩CXXXXX號車輛向天安財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15萬元的錦程交通意外傷害保險,投保人數(shù)為2人,保險期間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另查,王勁亮系受雇于尤XX、黃X甲,與尤XX共同駕駛閩CXXXXX號車輛從事長途貨物運輸。2015年8月29日15時許,尤XX駕駛閩C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CXXX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在貴州省清鎮(zhèn)市站街鎮(zhèn)南金磨料廠廠區(qū)路段行駛時,由于觀察不仔細,導致在閩CXXX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車頂?shù)耐鮿帕翉能図數(shù)洹M鮿帕恋浜蠹幢凰屯t(yī)院住院治療,花費了醫(yī)療費89518.30元,后因搶救無效死亡。2015年9月15日,經(jīng)南安市省新鎮(zhèn)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調(diào)解,尤XX、黃X甲賠償王勁亮的繼承人王鴻國、蘇秋蓉、傅提花、王聰敏、王聰杰各項損失共計398000元,并代某保險公司墊付了150000元的保險金支付給王勁亮的繼承人王鴻國、蘇秋蓉、傅提花、王聰敏、王聰杰。
一審法院認為:尤XX、黃X甲委托其掛靠經(jīng)營的福建省南安市順豐運輸有限公司投保關于閩CXXXXX號貨車的錦程交通意外傷害保險,該險種是車主為貨車上的駕駛員及隨車人員投保的一種人身意外險,具有雇主責任險的性質(zhì),又歸屬于人身意外險。尤XX、黃X甲作為車主,也是王勁亮的雇主,其為貨車的駕駛員及隨車人員投保人身意外險,具有保險上的利害關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王勁亮作為貨車的駕駛員和隨車人員,其在履行駕駛附隨義務中不幸身亡,屬于上述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范疇,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均不存在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情形,故依法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尤XX、黃X甲作為雇主,在雇員受害時,其除了盡自己的賠償責任外,并代保險公司墊付了雇員人身意外險的保險金,減少了雇員家屬的保險理賠程序,及時安撫家屬情緒,是積極善意的正義之舉,應予肯定。受害者家屬在收取款項時在調(diào)解協(xié)議中明確表示其已將人身意外險的保險金轉(zhuǎn)由尤XX、黃X甲支取,也不再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調(diào)解協(xié)議也明確記載尤XX、黃X甲支付的150000元是為某保險公司墊付保險金,非補償款或賠償款。因某保險公司是給付保險金義務的最終承受者,尤XX、黃X甲為其墊付保險金,依法有權向某保險公司追償,故其請求天安保險返還墊付的保險金150000元理據(jù)充分,應予支持。據(jù)此,原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尤XX、黃X甲墊付的保險金150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除上訴人認為不存在代墊款的事實之外,雙方當事人對原審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爭議的焦點為:尤XX、黃X甲是否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王勁亮是否屬于案涉意外傷害險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本院認為:(一)關于尤XX、黃X甲是否具體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zhuǎn)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zhuǎn)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zhuǎn)讓的除外”的規(guī)定,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因保險責任已確定,保險人就負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金請求權已經(jīng)成為一種既得權,此時受益人可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保險金請求權轉(zhuǎn)讓給他人。本案中,尤XX、黃X甲以其受讓取得案涉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保險金請求權為由,要求某保險公司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并提供《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書》、《收條》證明權利轉(zhuǎn)讓的事實,另其起訴可視為通知。故尤XX、黃X甲訴訟主體適格,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尤XX、黃X甲無權以原告名義提出本次訴訟,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二)關于王勁亮是否屬于案涉意外傷害險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的問題。因本案投保的閩CXXXXX號車輛屬于從事長途運輸?shù)呢涇嚕捎萖X、王勁亮兩名駕駛員輪流駕駛。事故發(fā)生時,王勁亮在整理掛車上的貨物,不慎從車頂?shù)洌鶕?jù)《錦程交通意外傷害險保險合同》第十條“特別約定”第4項“本保單項下的被保險人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前乘坐在保險車輛駕駛室內(nèi)的駕駛員及隨車人員”的規(guī)定,此時王勁亮的身份為隨車人員,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被保險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王勁亮非被保險人不予承擔賠償責任為由,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何冠雄
審 判 員 劉志健
代理審判員 王莉莉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書 記 員 林嘉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