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XX、廖XX、江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第一師十團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7)兵0103民初75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qū)人民法院 2017-08-16
原告譚XX,女,1961年出生。
原告廖XX,女,1938年出生。
原告江XX,女,1984年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冬,新疆冬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9002085390XXXX,住所地新疆阿拉爾市#樓。
法定代表人沙君新,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亞軍,男,1992年出生,甲保險公司員工,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第三人乙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9002729143XXXX,住所地新疆阿拉爾科克庫勒鎮(zhèn)。
負責人沙偉,任公司經(jīng)理。
第三人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第一師十團,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9002010633XXXX,住所地新疆阿拉爾市。
法定代表人宋全偉,任團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鵬,新疆制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譚XX、廖XX、江XX與被告、第三人、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第一師十團(以下簡稱“第一師十團”)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XX及原告譚XX、廖XX、江XX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冬、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文亞軍、第三人第一師十團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鵬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乙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譚XX、廖XX、江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給付三原告保險金2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從2015年起,投保人第一師十團為被保險人江某等職工在被告處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險條款,其中,附加疾病身故保險保額為20000元。2017年2月17日江某在其2016年投保的團體險和醫(yī)療險保險期間屆滿之前向第三人乙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420元,后乙保險公司告知原告,第一師十團向乙保險公司交納的2017年灌溉科團體險人員名冊中已含江某的姓名,江某不必單獨交費,后將保險費退還原告。2017年4月17日,江華因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三原告向被告理賠未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甲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已于2017年2月17日將保費退還原告,因此,死者江某并非第一師十團與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江某對于保險金不具有保險利益。
乙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第一師十團辯稱,我是第三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與我團無關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無爭議的下列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一、譚XX系江某之妻,廖XX系江某母親,江XX系江某之女;二、2016年,投保人第一師十團為被保險人江某等職工在被告處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險條款,其中附加疾病身故保險條款保額為20000元,期限為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8日;三、2017年3月17日,江某在其2016年團體險和醫(yī)療險保險期間屆滿之前向被告的分支機構第三人乙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420元。當月,乙保險公司告知原告,第一師十團向乙保險公司交納的2017年灌溉科團體險人員名冊(第一師十團作為投保人向中華聯(lián)合阿拉爾分公司投保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中已含江某的姓名,江某不必單獨交費,后將保險費退還原告;四、2017年4月17日,江某因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五、2017年4月28日被告出具保單,保險期限為2017年4月28日0時起至2018年4月27時24時止。2017年5月10日,第一師十團將團體險的保費支付給被告中華聯(lián)合阿拉爾分公司。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已于2017年2月17日將保費退還原告譚XX,因此,死者江某并非第一師十團與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江某對于保險金不具有保險利益。本院審查認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本案中,被保險人江某與投保人第一師十團為防止存在脫保期,降低可能發(fā)生的風險,在2016年保險期屆滿前向被告的分支機構乙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要求,具體行為為江某交納了保費,第一師十團提交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名單。作為被告分支機構的乙保險公司在審閱被保險人名單后,為防止重復交費,將保費退還原告,其行為說明對于第一師十團提出的保險要求,作出了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與第一師十團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被告應當及時向第一師十團簽發(fā)保單。根據(jù)公平原則,被告逾期簽發(fā)保單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應當由被告承擔。三原告作為江某的近親屬,為本案合法的賠償權利人,對三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保險金2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向原告譚XX、廖XX、江XX賠償保險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杀桓婕妆kU公司負擔(與上述義務一同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曹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唐偉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