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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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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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8民終330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9-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薛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神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陜0802民初15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費113230元(上訴金額96343元);2、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該鑒定系訴前由被上訴人風神公司單方委托,未與某保險公司協(xié)商選擇鑒定機構,鑒定時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鑒定過程,鑒定程序有瑕疵且該鑒定意見書中,兩位鑒定人員的資格認證證書的有效期均截至2016年3月21日,故該鑒定意見為非法證據,應當予以剔除。因涉案車輛已經維修,無法重新鑒定,所以涉案車輛損失應以上訴人核定的88730元為準。
風神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法院維持原判。
風神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212564.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5年11月4日,原告風神公司(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約定:投保車輛陜kb*車,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285000元,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11月5日零時起至2016年11月4日24時止等事項。2016年8月16日凌晨0時10分許,原告允許駕駛員楊秦嶺持A1A2型駕駛證駕駛陜kb*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牽引陜k*掛華駿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自西向東沿鹽惠公路行駛至鹽惠公路79KM+200M路段處,追尾撞至前方由連學清駕駛的冀*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掛車,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無人員受傷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鹽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6081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秦嶺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連學清無責任。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受損,2016年10月11日,榆林市高新區(qū)鎮(zhèn)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關于陜kb*/陜k*掛的事故損失價格評估鑒定意見書,價格評估意見為本次價格評估標的在價格評估基準日的價格為180764.20元。評估費4300元,產生施救費24500元。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賠償無果,致原告提起訴訟并提出上述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風神公司(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確認為有效合同。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了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事實,被告無異議,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被告不能足額賠償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賠償的違約責任。被告抗辯原告車輛受損后經被告定損為88730.07元,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被告不予賠償,經查,涉案車輛受損后經被告單方定損為88730.07元與原告未形成合意且被告提出重新鑒定后因不能交納鑒定費,鑒定機構將案卷退回本院。鑒定費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人承擔。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212564.2元的訴訟請求,經審查,陜kb*/陜k*掛經鑒定損失為180764.20元,施救費24500元計205264.20元未超出責任限額且有必要的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訴訟請求沒有必要的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205264.20元、評估費4300元,共計209564.20元。二、駁回原告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40元,由原告榆林市風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4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200元。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上訴人重新鑒定的上訴請求是否應予支持。上訴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提出書面重新鑒定申請,一審法院依其申請,通過本院司法技術室委托陜西榆林百信司法鑒定所對鑒定意見中所涉及配件項目的價格進行司法鑒定,但上訴人未按時繳納鑒定費,并確認放棄重新鑒定,故其重新鑒定的上訴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文龍
審 判 員 李 軍
代理審判員 李佳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