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7)陜08民終327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9-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長城北路某保險公司大樓,系陜Kxxx/陜Kyyy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保險人。
負責人:薛X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陜西文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住綏德縣,系陜Kxxx/陜Kyyy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米脂縣,系陜Kxxx/陜Kyyy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樊X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陜西北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李XX、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泰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清澗縣人民法院(2017)陜0830民初5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二、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對于部分損失項目金額認定錯誤。(一)車輛損失應為63794.32元。機動車損失情況確認書系事故全責方車輛承保公司所作,應能夠證明該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被上訴人提交的維修發(fā)票及清單,并非必然因本次事故產(chǎn)生,客觀性、必要性相對不足,不應采信。(二)人身損失應為3660.7元。1、一審法院在無任何醫(yī)囑或鑒定的情況下認定營養(yǎng)費于法無據(jù)。2、護理費應按照李XX實際住院天數(shù)2天計算,一審法院在無任何醫(yī)囑或鑒定的情況下認定護理30天于法無據(jù)。3、誤工費應按照李XX實際住院天數(shù)2天結合上一年度陜西省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一審法院在無任何醫(yī)囑或鑒定的情況下認定誤工期60天,日收入200元,于法無據(jù)。二、本次交通事故李XX無責,其一切損失應由全責方承擔。
被上訴人李XX、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一、車輛維修費用系實際支出。二、李XX在本次事故中造成胸椎骨折等多處損失,一審法院認定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完全符合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胸骨骨折誤工60-120日,護理20-30日,營養(yǎng)30-620日,一審認定誤工期60日、護理期30日、營養(yǎng)期2日,大車駕駛員月工資6000元,完全符合規(guī)定。三、上訴人向答辯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系基于保險合同進行賠償,與事故責任無關。
李XX、昌泰公司向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中賠償原告李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等19756元;2、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中賠償二原告所有的陜Kxxx/陜Kyyy號半掛牽引車的損失81795元;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4月4日3時30許,原告李XX駕駛陜Kxxx/陜Kyyy號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461KM+200m處時,被張?zhí)燔婑{駛的豫Mzzz號重型貨車撞上,造成原告李XX受傷、陜Kxxx號牽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李XX被送往榆林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2天,支出醫(yī)療費2976.70元,診斷為:1、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頭皮血腫2、急性閉合性胸部損傷3、胸椎骨折4、頸部皮膚軟組織損傷5、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損傷6、肝臟多發(fā)囊腫7、右鎖骨陳舊性骨折8、慢性乙肝。出院醫(yī)囑:行胸腰肢具外固定、臥床休息、定期復查。2017年4月6日清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610830620170016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zhí)燔姵袚控熑危胬頧X無責任。另查明:原告李XX系事故車陜Kxxx/陜Kyyy號半掛牽引車駕駛員,原告昌泰公司系事故車陜Kxxx/陜Kyyy號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并在被告人保榆林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牽引車)限額2208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20萬元,均有不計免賠險。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原告李XX的損失醫(yī)療費2976.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營養(yǎng)費40元、誤工費12000元、護理費4680元真實合法,均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車輛損失雖然沒有經(jīng)中介機構鑒定,系是原告方為防止和減少不必要費用的產(chǎn)生而為,故事故車陜Kxxx號牽引車維修費81795元真實可信,維修票據(jù)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雖然侵權人張?zhí)燔娫诮痪犞鞒窒屡c原告李XX達成調(diào)解意見,但至今未履行,故被告人保榆林公司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原告李XX、昌泰公司的訴訟請求與法有據(jù)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保榆林公司要求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中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XX醫(yī)療費2976.70元、誤工費12000元、護理費46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營養(yǎng)費40元,合計19756.7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81795元。上述第一、二項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案件受理費1132元,由原告李XX、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3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00元。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陜KXXX31號牽引車維修費是否應當采信;二、李XX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計算是否正確;三、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李XX、昌泰公司合理損失的賠償責任。
陜Kxxx號牽引車的維修費,系昌泰公司客觀的、實際的、必要的損失,應予賠償。某保險公司認為該維修費不應采信,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主張,故該上訴理由依法不予支持。事故導致李XX受傷,診斷為:1、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頭皮血腫2、急性閉合性胸部損傷3、胸椎骨折4、頸部皮膚軟組織損傷5、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損傷6、肝臟多發(fā)囊腫7、右鎖骨陳舊性骨折8、慢性乙肝。出院醫(yī)囑:行胸腰肢具外固定、臥床休息、定期復查。一審由此酌情計算誤工期60天,護理期30天,并判決2天的營養(yǎng)費,并無不妥,二審依法予以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李XX并未提交其誤工實際減少收入的證據(jù),亦未提交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證據(jù),一審以每天200元計算其誤工費不妥,應以陜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56元計算誤工費,李XX的誤工費應為9360元(156元/天×60天),二審依法予以糾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該款規(guī)定可知,某保險公司認為應由事故責任方承擔李XX、昌泰公司的合理損失,其不承擔李XX、昌泰公司的合理損失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陜西省清澗縣人民法院(2017)陜0830民初57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及案件受理費部分;
二、變更陜西省清澗縣人民法院(2017)陜0830民初57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中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李XX醫(yī)療費2976.70元、誤工費9360元、護理費46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營養(yǎng)費40元,合計17116.70元;
三、駁回李XX、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一審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案件受理費23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文龍
審 判 員 李 軍
代理審判員 李佳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