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唐山市德昌元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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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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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終字第275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
代表人:王鑫,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孟X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劉XX,河北冀華律師事務(wù)所唐山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山市德昌元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qū)。
法定代表人:胡XX,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法院(2015)開民初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原告訴稱
一審法院查明,原告德昌元貨運公司系冀B×××××/冀B×××××掛車登記車主,原告王XX系該車實際車主。2014年3月23日原告王XX出資為其所有的冀B×××××號貨車及冀B×××××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分別投保了362000元及95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50萬元及5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上述保險均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4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22日,被保險人均為原告德昌元貨運公司。2014年10月01日19時08分,張力明駕駛冀B×××××號貨車沿10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灤縣境內(nèi)173公里+100米處,與對向行駛的楊玉福駕駛的冀B×××××、冀B×××××掛車(車載乘任建忠)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張力明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10月16日唐山市灤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張力明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楊玉福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楊玉福系原告王XX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時正在從事被告安排的運輸工作。2014年11月11日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機動車輛損失公估結(jié)論書,公估結(jié)論為:冀B×××××號車輛估損金額總計為105315元;冀B×××××掛車估損金額總計為1800元。因此次事故原告共花費公估費3659元,施救費6000元,楊玉福酒精檢測費400元,車輛痕跡檢驗費1000元,受害人張力明尸檢費1000元。原告德昌元貨運公司出具證明同意將此次事故相關(guān)賠償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王XX。受害人張力明的損失已經(jīng)在(2015)灤民初字第152號民事調(diào)解書中予以賠償,并不包括本案原告訴請的各項費用?,F(xiàn)原告來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107115元,公估費3659元,施救費6000元,酒檢費400元,痕跡費1000元,張力明尸檢費1000元,合計119174元。
一審法院認為,因第三者的原因?qū)е卤kU事故發(fā)生的,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向第三者或者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本案中,原告王XX已經(jīng)交付事故車輛保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yīng)該按照合同的約定賠償被保險人德昌元貨運公司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德昌元貨運公司認可將此次事故相關(guān)賠償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王XX,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賠付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訴訟請求理據(jù)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依據(jù)原、被告間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在相應(yīng)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對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予以賠付。被告某保險公司自向原告王XX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因原告王XX提交的維修發(fā)票的金額與公估報告書中的車輛損失金額不符,且原告未能提交與車輛維修發(fā)票相符的車輛維修清單,本院參照公估報告書支持原告冀B×××××號車輛損失105315元、冀B×××××掛號車輛損失1800元。原告主張施救費6000元、兩車公估費3659元、張玉福酒精檢測費400元、車輛痕跡檢驗費1000元、張力明尸檢費1000元,是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車輛超載,原告訴請的各項損失應(yīng)扣除三者車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后,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95%的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yīng)按30%的責任比例賠付、尸檢費已包含在喪葬費中的辯解理由,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支付原告王XX已支付的尸體檢驗費1000元的95%為95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XX冀B×××××號車輛損失105315元、冀B×××××掛號車輛損失1800元、施救費6000元、兩車公估費3659元、張玉福酒精檢測費400元、車輛痕跡檢驗費1000元,合計118174元扣除三者車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為116174元的95%為110365.3元。三、駁回原告王XX、唐山市德昌元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683元,減半收取1341.5元,由原告王XX、唐山市德昌元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擔負17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擔負1165.5元。
上訴人訴稱
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稱:1、上訴人認為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車損價格評估結(jié)論系單方委托,未告知上訴人到場參與鑒定,其也沒有提交真實的修車發(fā)票和實際用料清單,未告知上訴人實際修理單位和修理單位的具體地點,一審法院對此報告予以認可,明顯對上訴人不公正。2、一審訴訟費、公估費、酒精檢驗費、尸檢費、車輛痕檢費、施救費不應(yīng)由上訴人承擔。綜上,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王XX答辯稱:1、公估公司做出的公估報告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對實際維修發(fā)票、維修地點有異議,沒有證據(jù),一審以公估報告認定被上訴人車損數(shù)額沒有錯誤。2、公估費、施救費屬于必要合理費用,應(yīng)當由上訴人負擔。綜上,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經(jīng)灤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鑒定,且被上訴人提交了車輛配件和修理費發(fā)票對車輛損失的實際情況予以佐證,上訴人對車損數(shù)額有異議,但未提供充足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原審法院認定的車損數(shù)額并無不當。訴訟費、公估費、酒精檢驗費、尸檢費、車輛痕檢費、施救費系本次事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上訴人應(yīng)予負擔。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2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常榮印
代理審判員趙君優(yōu)
代理審判員孫申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