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連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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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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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二終字第0122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任宏,任經(jīng)理職務。
委托代理人李向東,河南問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連XX,女。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王俊朝,河南省南召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XX、連XX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張XX、連XX于2014年7月7日訴至南召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保險金及施救費共計2811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南召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69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判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東、被上訴人張XX、連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俊朝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9月10日,原告連XX以自己的名義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原告張XX所擁有的豫RXXX82號車輛購買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保單號為:PDXXX01341130000028528,合同約定:保險期限365天(自2013年9月10日0時至2014年9月10日24時),被保險車輛車牌號為豫RXXX82號的營運重型自卸貨車一輛,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2876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20000/座*1座。所簽訂《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主要內(nèi)容:“……保險責任第四條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三)暴風、龍卷風;(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六)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cè)穗S船的情形)。第五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第十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jù)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jù)投保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谑粭l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繳納了保險費。2014年6月4日下午原告張XX駕駛豫RXXX82號的營運重型自卸貨車在花子玲礦山公路行駛途中發(fā)生傾覆的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該車輛報廢。事故發(fā)生后,河南豫宛律師事務所委托南召縣物價管理辦公室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的豫RXXX82號的營運重型自卸貨車的殘值進行估價鑒定,2014年6月27日南召縣物價管理辦公室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召價認(2014)第083號關于豫RXXX82自卸貨車的殘值的價格認證結論書,確認該車殘值為18500元。出險后,原告支出施救費12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張XX,于1999年2月3日領取證號為412921196501174452機動車駕駛證。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連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系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交納了保險費。被告作為保險人應依約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車輛發(fā)生事故后,原告及時通知了被告,被告也進行現(xiàn)場勘察,對車輛發(fā)生事故造成全損的事實,被告無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對原告進行理賠;經(jīng)河南豫宛律師事務所委托南召縣物價管理辦公室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原告車輛殘值為18500元,出險后原告支付施救費12000元??鄢龤堉岛螅嬉蟊桓尜r償保險金額281100元,未超出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287600.00-18500+12000)元,因此對于原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的,原告的請求理賠的數(shù)額較高,應按車輛實際價值161056元進行賠償?shù)睦碛?,?013年9月10日原告為該車輛購買保險時。被告出具的保單上載明機動車損失險287600.00元,原告方按該價值交納車輛保險金,且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第十條也明確約定了保險人即被告的賠償責任(即:保險人根據(jù)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對該車輛發(fā)生事故報廢的事實無異議,被告未提供按161056元賠償?shù)淖C據(jù),故對被告所述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原審法院判決: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兩原告保險金人民幣281100元。如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520元,減半收取2760元,由被告負擔。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依據(jù)保險條款約定的計算方式,本案中投保車輛豫投保金額為287600元,但至發(fā)生事故之日車輛已使用41個月,車輛的實際價值應予折舊,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車輛的全部損失為:車輛新車購置價287600元-折舊(287600元×41月(已使用期)×1.10%(折舊率)]=161056元。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之規(guī)定,經(jīng)核算事故車輛的保險價值(實際價值)為161056元,超過部分無效.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161056元,并退還超出該金額部分的保險費。三、原審判決程序違法。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提出對該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但原審法院不予采納,剝奪了上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發(fā)回重審。
張XX、連XX答辯稱:一、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1、保險合同形成時,保險公司已明知答辯人車輛已使用兩年以上,上訴人仍然要求按新車購置價投保。2、上訴人上訴狀中提及的保險條款中對投保車輛損失的計算方法,在投保之初并未向答辯人進行任何說明。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雙方已對投保車輛的保險價值進行了明確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就應適用第一款之規(guī)定。三、原審程序合法。訴訟中再申請評定是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jù)。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訴辯雙方的意見,并征求當事人同意,合議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應否計算車輛折舊率
訴辯雙方均無新的證據(jù)出示。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張XX、連XX為豫RXXX82號營運重型自卸貨車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付責任。對此某保險公司并不持異議。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應如何確定問題,某保險公司認為按照保險條款,車輛應扣除折舊,應賠償賠償被上訴人161056元。但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287600元,被上訴人張XX、連XX也依約繳納了班費。現(xiàn)發(fā)生保險事故車輛報廢,經(jīng)鑒定車輛殘值為18500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依約扣除殘值后向被上訴人張XX、連XX賠償保險金269100元和施救費12000元,共計281100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應向被上訴人張XX、連XX賠償161056元并退還超出該金額部分的保險費的上訴理由違背權利義務相一致和誠實信用原則,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新華
審判員張南
審判員尤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