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縣汽車運輸總公司、韓XX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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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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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終243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0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吳楠,該支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系該支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博愛縣汽車運輸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興成,系該公司法制處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韓XX,男,漢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博愛縣汽車運輸總公司(以下簡稱博愛運輸公司)、韓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博愛縣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10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被上訴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博愛運輸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興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改判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駁回被上訴人主張候車亭損失12000元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在一審所有證據(jù)材料中,被上訴人韓XX僅向一審法庭提交由高安市田南鎮(zhèn)陳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有關候車亭損失費12000元的收據(jù),而沒有任何物價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來證明其損失情況,一審法院采信該證據(jù),并據(jù)此作出判決錯誤。
被上訴人韓XX答辯稱,關于候車亭損失在賠償之前,曾與某保險公司聯(lián)系過,某保險公司稱只要有該村委會的證明和公安交警部門的確認就可以理賠。候車亭損失經(jīng)過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賠償給了高安市田南鎮(zhèn)陳村村委會,某保險公司對該部分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博愛運輸公司和韓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向其支付保險理賠款49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8日17時30分,原告韓XX駕駛豫H×××××號大型貨車由上高往新余方向行駛,在途徑高安市上新公路田南鎮(zhèn)陳村路口時,因車速過快、操作不當與停在該路口由案外人吳木駕駛的無號牌貨車發(fā)生相撞,隨即該車又與大陳村路口候車亭發(fā)生相撞,造成車輛及陳村路口候車亭受損,但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原告韓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調(diào)解,原告韓XX賠償案外人吳木貨車修理費30000元,賠償高安市田南鎮(zhèn)陳村村民委員會候車亭損失12000元。案外人吳木駕駛的無號牌貨車損失后經(jīng)高安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2016年3月22日確定車輛損失鑒定值為34260元,原告韓XX支付評估費600元。2016年3月30日,原告韓XX駕駛的豫H×××××號車輛損失經(jīng)被告中華財險博愛公司確認為5350元。另查明,豫H×××××號大型貨車系原告韓XX所有,掛靠在原告博愛運輸公司名下經(jīng)營,事故發(fā)生時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20萬元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韓XX駕駛機動車行駛中與他人車輛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案外人財產(chǎn)損失,原告韓XX在先行賠付案外人財產(chǎn)損失后,有權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以及商業(yè)三者險、車輛損失險合同約定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但原告韓XX為案外人吳木駕駛的無號牌貨車損失鑒定支付的評估費600元,非交通事故直接財產(chǎn)損失不屬保險賠償范圍,對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博愛運輸公司系豫H×××××號原告韓XX所有車輛的被掛靠人,于本案不享有車輛保險賠償請求權,對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1、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韓XX支付的吳木貨車修理費30000元、候車亭損失12000元及原告豫H×××××號車輛損失5350元,合計473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2、駁回原告韓XX的其他訴訟請求;3、駁回原告博愛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并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本院對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韓XX駕駛投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jīng)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和調(diào)解,韓XX已對案外人所遭受的財產(chǎn)損失進行了賠付。因此,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韓XX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對其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予以理賠。關于某保險公司對韓XX賠付高安市田南鎮(zhèn)陳村村民委員會候車亭損失12000元應否予以理賠的問題。一審訴訟中,韓XX提供了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高安市田南鎮(zhèn)陳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候車亭賠償款收據(jù)。據(jù)此證明經(jīng)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調(diào)解,韓XX賠付給高安市田南鎮(zhèn)陳村村民委員會候車亭損失12000元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經(jīng)質(zhì)證,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和證據(jù)的指向均未提出異議。一審據(jù)此判決某保險公司對韓XX主張的候車亭損失12000元予以理賠是正確的。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韓XX所主張的候車亭損失沒有經(jīng)物價部門的鑒定,一審對此予以支持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許紅
審判員柳濤
代理審判員曹艷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韓正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