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營口天宇物流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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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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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營民三終字第0013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營口市站前區(qū)。
負責人孫智勇,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莉華,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營口天宇物流XX,住所地營口市站前區(qū)。
法定代表人高滿云,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維橋,大石橋市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營口市站前區(qū)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初字第003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張莉華,被上訴人營口天宇物流XX的委托代理人楊維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苗波所有的遼HXXX6掛貨車掛靠在原告處。2013年12月22日,原告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保期至2014年12月21日止,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92300元,并有不計免賠險。2014年9月18日2時30分張廣鵬駕駛遼HXXX8C-遼HXXX6掛車行駛至大石橋東外環(huán)路段時發(fā)生側翻至原告車輛損壞,形成單方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大石橋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廣鵬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經(jīng)營口財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為29491元,施救費6800元,拆解費3080元,停車費1680元,評估費3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的車輛遼HXXX6掛車在投保期間發(fā)生事故并有大石橋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車輛損失29491元,施救費6800元,拆解費30080元,停車費1680元,評估費3000元予以賠償。被告以投保車輛損失不屬于碰撞傾覆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沒有證據(jù)佐證,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營口天宇物流XX遼HXXX6掛車輛損失29491元,施救費6800元,拆解費3080元,停車費1680元,評估費3000元。合計44051.00元。上述款項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若逾期給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執(zhí)行。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以投保車輛不屬于碰撞側翻所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
被上訴人冷艷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法院判決是公正的,請求維持原判。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并且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投保的車輛遼HXXX6掛車在投保期間發(fā)生事故并有大石橋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訴人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上訴人車輛損失予以賠償。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投保車輛不屬于碰撞側翻所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shù)睦碛?,證據(jù)不足,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0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夏克超
審判員周啟義
代理審判員段建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夏銘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