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唐民二終字第267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
代表人:史禮,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白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XX,農民。
委托代理人:馬XX,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10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原告系冀B×××××號機動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2014年11月28日,原告作為被保險人為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9800元的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4日零時起至2015年12月3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12月22日7時許,蘇建林駕駛冀B×××××號車輛沿遵寶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玉田縣玉田鎮(zhèn)周莊村,在處理情況時駛入公路南側溝內,致車輛損壞。此事故經(jīng)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蘇建林負全部責任。2015年1月22日,安徽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編號為13ZHXXX5PG00029號評估報告書,認定冀B×××××號車輛損失為72868元。被告雖主張公估報告中損失評估明細表與車損照片不符,認為估損數(shù)額偏高,并申請重新鑒定,但被告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具有價格評估資質,評估人員具有價格評估資格,上述主張并不足以推翻該鑒定結論,本院不予采信。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開具的公估費發(fā)票屬正規(guī)發(fā)票,結合原告庭后提交的安徽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本院對該發(fā)票的真實性予以采信,據(jù)此認定原告開支公估費2186元。原告提供的玉田地方稅務局代開的施救費發(fā)票及吊車租賃費發(fā)票亦屬正規(guī)發(fā)票,且被告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據(jù)此認定原告共開支施救費1900元。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所受合理損失為:車輛損失72868元、公估費2186元、施救費1900元,共計76954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明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在保險期限內,原告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員駕駛投保車輛過程中因自身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應在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72868元。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開支的公估費2186元、施救費1900元,共計4086元,屬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蘇XX車輛損失72868元,并另賠償原告公估費、施救費4086元,共計7695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2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交,被告在履行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1724元。
上訴人訴稱
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稱: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6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jīng)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但被上訴人在既未征得人民法院同意也未按規(guī)定與上訴人方協(xié)商選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是在上訴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要求保險公估公司單方委托鑒定,程序違法,且公估報告中損失評估明細表與車損照片不符,被保險車輛的公估價值遠遠超過冀B×××××的實際損失。上訴人申請對車損進行重新鑒定。2、公估費屬于單方擴大損失,上訴人不予承擔。3、一審法院判決訴訟費于法無據(jù)。綜上,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蘇XX答辯稱: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6條是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對損失進行公估為前提的,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即可申請法院對車損進行鑒定,也可以單方委托中立的公估機構對損失進行公估,兩者并不矛盾,且被上訴人委托的公估機構及公估人員均具有公估資質,公估報告客觀反映了車損的實際情況。2、公估費系被上訴人為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并避免保險標的的進一步損失擴大而產生的合理損失。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經(jīng)安徽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質,上訴人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但未提供充足證據(jù)予以反駁,原審法院依據(jù)該鑒定結論認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并無不當。公估費系為了查明事故車輛的具體損失情況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上訴人應予負擔。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2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常榮印
代理審判員趙君優(yōu)
代理審判員孫申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