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佛中法民二終字第146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
負責人何燦榮,該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廣東道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
委托代理人岑靜怡,廣東容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2015)佛順法良民初字第13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該案經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陳XX支付賠償款104157元。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91.5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提出:一、本案保險車輛損失依法應作重新評估。保險條款第十三條約定“保險機動車因保險事故受損,應以修復為原則,盡量修復。修理前不論是否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指定進行檢驗或者損失評估,被保險人均應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lián)p失金額無法確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陳XX一再拒絕配合某保險公司對保險車輛進行定損,致某保險公司至今未能看到車輛并核定其損失。此外,陳XX是否真實支付了99718元,事實存疑,如此巨款無銀行轉賬或刷卡記錄,明顯不合常理。某保險公司再次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
二、根據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九款的約定,一審訴訟費及評估費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據此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予以改判;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陳XX承擔。
被上訴人陳XX辯稱:本案事故造成保險機動車損失104157元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陳XX不同意重新鑒定。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保險機動車牌號小型轎車的損失確定問題。牌號保險機動車因案涉保險事故遭受的損失,有佛山市景順價格鑒證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受托所作的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支持,該鑒定結論與陳XX提供的汽車維修、配件費發(fā)票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陳XX因車輛受損發(fā)生的費用所需。前述價格鑒定雖非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而作,但該項委托并不為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某保險公司在訴訟期間對前述鑒定結論提出疑義,但無提供足以反駁的初步證據;加之,該鑒定結論能與其他在卷證據補強印證,故原審法院未予接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徑以前述證明力較強的本證材料作為確定保險車輛費用損失的依據,合法有理,應予確認。案涉《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三條關于“保險機動車因保險事故受損,應以修復為原則,盡量修復。修理前不論是否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國家機關指定進行檢驗或損失評估,被保險人均應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lián)p失金額無法確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的約定,系關于保險人核損權及特定情形下的拒賠權之約定內容。某保險公司主張陳XX拒絕配合定損,致其至今無法核定保險機動車損失,但對此主張未能舉證證明,且訴訟期間經對現(xiàn)有在卷證據證明力之分析判斷亦可對系爭損失金額作出審理認定,故某保險公司不能援引前述條款約定對抗陳XX提出的保險金賠償請求權。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本院不予準許。此外,陳XX在本案中起訴主張的評估費,屬于為查明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之范疇,且該項費用所對應之鑒定結論經審理被采納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前述評估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本案中,原審判決全額支持了陳XX所提之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屬于敗訴的當事人一方,故原審判令某保險公司負擔訴訟費用,合乎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上訴所提,理據不足,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91.5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林煒烽
代理審判員賈小平
代理審判員劉金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陳成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