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同商終字第42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現(xiàn)住大同市城區(qū)、A2、B座。
負責人王軍,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佳,男,漢族,某保險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志君,山西正麒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馬卉妍擔任審判長,法官鄭翔、張文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佳,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張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3年12月28日,原告駕駛晉BXXXXX號起亞轎車與李支軍相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害的交通事故,交警隊無法確定事故責任,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后李支軍起訴原告及被告,經(jīng)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70號民事判決書確定原告與李支軍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判決書已經(jīng)生效。原告駕駛的晉BXXXXX號起亞轎車在被告處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限額為8451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告車輛經(jīng)被告定損為8378.15元,但定損后被告賠付了4189.08元,其余損失被告未進行賠付?,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在汽車損失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損失4289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投保情況都沒有異議;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責任,被告依據(jù)(2015)城民初字第370號判決確認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已賠付原告車輛損失4189.07元,被告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晉BXXXXX號起亞轎車在被告處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損失險(限額8451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10月16日0時起至2014年10月15日24時止。2013年12月28日,原告駕駛晉BXXXXX號起亞轎車與李支軍相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害的交通事故。交警隊無法確定事故責任,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后李支軍起訴原告及被告,經(jīng)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70號民事判決書確定原告與李支軍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判決書已經(jīng)生效。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期限內(nèi)。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所有的晉BXXXXX號起亞轎車在被告處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損失險及其它保險,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現(xiàn)原告所有的事故車輛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被告作為保險人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對事故車輛定損8378.15元,已賠付原告4189.08元,故尚欠4189.0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家庭自用汽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訴訟費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敗訴方負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家庭自用汽車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張XX4189.07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由該院退還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被告負擔24.4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由原告負擔0.6元。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上訴理由是: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顯失公平。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且責任認定書中載明事故原因和責任人無法認定。在(2015)城民初字第370號判決書中,法院根據(jù)公平原則,確認事故雙方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在該判決書送達之后,保險公司根據(jù)同等責任已對張XX的車輛損失進行了賠付,賠付金額為4189.08元。故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應當嚴格依據(jù)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按照比例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根據(jù)(2015)城民初字第370號判決書認定本案事故雙方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上訴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且已賠付給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張XX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稱:根據(jù)我國保險法以及相關判例可以看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保險公司應當全部進行賠償,此后按照全國規(guī)定行使追償權。本次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沒有放棄對對方的賠償請求權,因此上訴人應當對被上訴人車輛損失在保險范圍內(nèi)進行全額賠付。關于上訴人上訴狀提出的保險合同記載的內(nèi)容,在投保時保險公司針對該內(nèi)容未對被上訴人進行陳述,被上訴人并不知情。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維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部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均沒有異議,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應否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要求重復賠償,亦未放棄對事故相對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其基于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上訴人可在賠付被上訴人損失后取得對事故相對方的代位求償權。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正確,對上訴人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關于訴訟費,本案訴訟費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敗訴方負擔。上訴人關于不承擔訴訟費的主張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馬卉妍
代理審判員鄭翔
代理審判員張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寧俊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