樸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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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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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商終字第19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于璇,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亞東、南淑鳳,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樸XX。
委托代理人李彥霞,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樸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立杰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與審判員冷杰、代理審判員何宜曈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7日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原告訴稱
樸XX在一審中訴稱,2013年12月18日1時35分許,樸XX駕駛魯B×××××號轎車沿湘潭路由東向西行駛,因操作不當駛?cè)氲缆繁眰?cè)與徐峰停放在道路北側(cè)的小客車相撞,兩車起火造成車損。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認定,樸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樸XX曾于2013年3月31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有效期一年。樸XX在承保期內(nèi)發(fā)生事故造成自身車輛損失,現(xiàn)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費人民幣70097元。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樸XX駕駛證和行駛證真實有效的前提下,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范圍內(nèi)可對樸XX合理合法的損失予以賠償。
原審法院查明和認定的事實為:樸XX所有的魯B×××××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限額89800元)及其不計免賠率等商業(yè)保險,保險責任期間為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5月17日。2014年3月10日,樸XX駕駛該車沿湘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與徐峰停放在路北側(cè)的小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認定樸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認為該車因事故推定全損,損失金額70097元。事故發(fā)生時,樸XX持有的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有效期至2012年6月28日)。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是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樸XX與某保險公司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予保護。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時樸XX持有的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但并未舉證該種情形屬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免責情形,亦未舉證其就該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而且,駕駛證的有效期是公安機關(guān)行政管理的需要,與駕駛資格及駕駛能力并無必然聯(lián)系,涉案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樸XX的駕駛證雖已過期脫審,但并不等同于樸XX已失去駕駛資格,也不當然增加承保車輛的危險性,某保險公司僅以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為由主張免責,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具體的車損金額,某保險公司確認為70097元,未超過雙方約定的保險價值89800元,故對樸XX主張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樸XX車輛損失險理賠款人民幣70097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5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某保險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時,將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一并給付樸XX。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1、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保單證據(jù)中,后面附有某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且此責任免除條款用黑體字加以突出表示,但一審法院仍認定上訴人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不合理。2、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交通事故事實與責任一欄中認定上訴人持有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應屬于駕駛證無效的情形,同時根據(jù)上訴人的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及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以駕駛資格與駕駛能力無必然聯(lián)系,被上訴人的駕駛證過期脫審,不等于樸XX已失去駕駛資格,不增加承包車輛的危險性為由認定上訴人承擔責任于法無據(jù)。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城陽區(qū)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346號判決書,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責任;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樸XX在二審中答辯稱:1、被上訴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證存在有效期未審驗,但其不存在駕駛證被吊銷或被撤銷的情況,且駕駛證經(jīng)審驗合格后,其效力具有延續(xù)性。駕駛證的有效期是公安機關(guān)對機動車駕駛?cè)诉M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屬于管理性強制規(guī)范,駕駛證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機動車駕駛?cè)笋{駛資格的有效期,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并不必然導致機動車駕駛員喪失駕駛資格的法律后果。并不等于無證駕駛。2、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駕駛證未及時審驗并沒有使得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增加。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保險合同條款第7條第2款的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上訴人并沒有盡到明確的提示、告知、解釋說明義務。因此,上訴人以此主張免責無法律依據(jù)。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經(jīng)調(diào)解,未能達成協(xié)議。
本院認為:樸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樸XX填寫投保單并繳納保費,保險公司為其出具了附有保險條款的保險單,雙方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樸XX持超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免責的問題。本院認為,樸XX具有合法的駕駛執(zhí)照,具備相應的駕駛能力,雖然在出險時其駕照未經(jīng)年檢,駕駛證的效力處于待確認狀態(tài),但在一審上訴人起訴時,其已經(jīng)完成駕駛證補檢,公安部門也認可其效力。因駕駛證的效力是公安機關(guān)行政管理的需要,與駕駛資格及駕駛能力并無必然聯(lián)系,保險公司僅以駕駛證過期為由主張免責,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立杰
審判員冷杰
代理審判員何宜曈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吳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