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馮XX、姜X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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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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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終326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法定代表人:高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漢族,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XX,女,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訴訟代理人:盛XX,男,漢族,工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全XX,女,漢族,無職業(yè)。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X,男,漢族,司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馮XX、被上訴人姜X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肇州縣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4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馮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盛XX、全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姜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被上訴人馮XX誤工費13200元、司法鑒定費2700元、醫(yī)療器具費2305元的賠償責任;請求對被上訴人馮XX傷殘情況進行重新評定;由二被上訴人共同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馮XX已經(jīng)70高齡,遠超退休年齡,且已自稱退休,僅提供個人開具為別人看護小孩的證據(jù),未經(jīng)核實,且不符合常理,存在諸多疑點;被上訴人傷殘等級過高,實際受傷情況與鑒定結論不符。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
一審被告辯稱
馮XX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鑒定費2700元一審判決姜X承擔,上訴人無權上訴。
姜X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后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材料。
馮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姜X、某保險公司立即給付1醫(yī)療費20357.31元;2、營養(yǎng)費9000元(90天×100元);3、伙食補助費4200元(42天×100元);4、誤工費13200(6個月×2200元);5、護理費22000元(4個月×5500元);6、交通費1050元(大慶鑒定費500元、哈市看病550元);7、醫(yī)療器具費2305元;8、傷殘賠償金24203元(24203元×10年×10%);9、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10、司法鑒定費2700元;11、郵寄費20元,以上合計104035.31元。;二、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姜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月12日15時許,被告姜X駕駛吉XXX號寶來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行至肇州鎮(zhèn)億光年網(wǎng)吧南側(cè)路口往南時將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馮XX撞傷。肇事后被告姜X報警并用肇事車輛將原告馮XX送往肇州縣中醫(yī)院檢查治療,原告住院42天,花費醫(yī)療費合計20346.31元(住院期間醫(yī)療費用15216.81元及經(jīng)醫(yī)生準許外購藥物的費用5129.50元)。黑龍江省眾維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馮XX左側(cè)股骨髁上骨折評定為拾級傷殘;護理期評定為120日;營養(yǎng)期評定為90日;治療終結時間評定為6個月。鑒定費2700元。此起事故經(jīng)肇州縣公安局治安大隊(2016)第72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姜X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同時查明,本案事故車輛系被告姜X從趙長城手中購買,但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xù),車輛的相關信息顯示車主為王亮,車主的身份證號與宋和省身份證號相同。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強制保險,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住院病歷及藥費收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足以認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姜X與趙長城已經(jīng)以買賣方式轉(zhuǎn)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姜X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發(fā)生事故的車輛在大地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因此,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在下列賠償限額內(nèi)負責賠償: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原告請求賠償依法予以支持的項目為:1、傷殘賠償金為24203元(24203元×10年×10%);2、醫(yī)療費20346.31元;3、營養(yǎng)費9000元(90天×100元);4、伙食補助費4200元(42天×100元);5、誤工費13200元(6個月×2200元);6、護理費可參照居民服務業(yè)行業(yè)標準依法支持16760元(4個月×50275元/年);7、交通費1050元;8、醫(yī)療器具費2305元;9、司法鑒定費2700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以上合計96764.31元。其中傷殘賠償金24203元、誤工費13200元、護理費16760元、交通費10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計58213元,由被告大地保險公司在死亡傷殘保險限額11萬元內(nèi)全部承擔;醫(yī)療費20346.31元、伙食補助費42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醫(yī)療器具費2305元,合計35851.31元,保險公司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萬元,其余25851.31元及鑒定費2700元由被告姜X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條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馮XX醫(yī)療費用、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68213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執(zhí)行。二、被告姜X賠償原告馮XX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28551.31元。三、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被上訴人姜X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訴人馮XX傷殘,該事實已經(jīng)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被上訴人姜X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內(nèi)對被上訴人馮XX進行賠償。因涉案車輛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強制保險,且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nèi)對被上訴人馮XX進行賠償。上訴人主張的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不應承擔被上訴人馮XX誤工費13200元、司法鑒定費2700元、醫(yī)療器具費2305元賠償責任的問題,因一審判決并未判決司法鑒定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同時上訴人未對其他上訴主張進行舉證證實,且司法鑒定費之外,其他賠償未超過上訴人保險理賠范圍,故本院對上訴人上述主張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馮XX傷殘情況進行重新評定的問題,因上訴人主張不符合法律關于重新鑒定的相關規(guī)定,故上訴人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朱志晶
審判員劉放
代理審判員王鵬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奕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