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孔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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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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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鄭民一終字第182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志恒。
委托代理人陳軻、李粲,河南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孔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舉,河南良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明路,河南良仁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孔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4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軻,被上訴人孔X的委托代理人李文舉、李明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原告訴稱
原告孔X于2015年5月14日訴至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9390元及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元、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共計21939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審查明:2014年2月17日,原告為自己名下的車輛豫AXXX9P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期間均是2014年2月18日至2015年2月17日,其中交強險里面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952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等。
2014年4月29日零時40分許,原告駕駛轎車沿本市二七區(qū)公安干校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公安干校路與東方路交叉口向西第二根燈桿處時,與步行的受害人張利濤相撞,致被害人張利濤死亡。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孔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利濤無責任。經(jīng)鑒定,張利濤符合顱腦損傷死亡之特征。
2015年3月3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七刑初字第552號刑事判決,主要載明:(審理查明部分)被告人孔X供述2014年4月29日零時30分左右,其酒后駕駛豫AXXX9P號轎車從朋友時浩家出來,路過案發(fā)地點時,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判決主文部分)被告人孔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該判決已生效。
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顯示: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五)駕駛?cè)孙嬀?、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六)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谖匆婪ú扇〈胧┑那闆r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顯示: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五)駕駛?cè)藛T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六)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谖匆婪ú扇〈胧┑那闆r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顯示: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guī)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公司在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的,(二)駕駛?cè)俗砭频?,(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015年5月14日,原告提起本訴。
原審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雙方應依約定享有各自權(quán)利,承擔各自義務?!吨袊嗣褙敭a(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五條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均載明,駕駛?cè)藛T飲酒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或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飲酒后駕駛豫AXXX9P號轎車導致發(fā)生事故,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規(guī)定的條件。酒后駕駛屬于違法行為,已經(jīng)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明文規(guī)定,應推定為原告知悉。原告稱,被告保險公司未就該免責條款向原告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由此該條款未生效的主張不成立;被告辯稱保險公司對此不負賠償責任的意見,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付車輛損失9390元及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張利濤死亡,被告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內(nèi)負責賠償。被告辯稱原告酒后駕駛及交通逃逸被告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因酒后駕駛及交通逃逸并不屬于被告交強險責任免除的范圍,被告的該答辯意見理由不充分,對此本院不予采納。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孔X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91元,減半收取2295.5元,由原告負擔1000元、被告負擔1295.5元。
上訴人訴稱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孔X醉酒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據(jù)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上訴人不應承擔責任。請求二審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孔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各方當事人二審訴訟中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中,經(jīng)交警部門及刑事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孔X系酒后駕車逃逸,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孔X是醉酒駕車,沒有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譞的行為屬于商業(yè)險免責情形,但不屬于交強險免責情形,故上訴人主張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理由不能成立。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理由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胡忠宇
審判員鄒靖
審判員安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