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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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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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荊州中民三終字第0010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0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住所地荊州市。
負責人:鄧XX,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X,湖北京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XX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荊州區(qū)民初字第001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原告訴稱
原告張XX一審中訴稱:2014年8月15日22時許,在207國道龍會橋路段,原告所有牌號為鄂D×××××小型客車撞入停駛在路邊牌號為鄂H×××××輕型自卸貨車左后輪處,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荊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隊通過簡易程序作出了第K201515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張馬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鄂D×××××小型客車經(jīng)荊州盛元車輛鑒定有限公司鑒定,該車交通事故車損價值為152164元。鄂D×××××小型客車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且在保險期內(nèi)。為此,訴請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52164元,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在舉證期限內(nèi),原告申請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拖車費800元,拆卸工時費15200元,鑒定費4750元,三者車維修費用2500元,合計23250元。
一審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告所訴事實與理由均無合法依據(jù)。原告車輛受損是因在交通事故中由原告所允許的駕駛員存在換駕導致現(xiàn)場損壞無法查清,實際駕駛?cè)斯室鈸p壞現(xiàn)場,存在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所以我方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因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原告違反最大誠信原則,被告拒賠合法合理。
原審查明:2014年5月29日,原告張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鄂D×××××小型客車購買了車輛損失綜合險,保險限額185300元。車輛損失綜合險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發(fā)生事故時,保險車輛駕駛?cè)擞幸韵虑樾沃坏?,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九)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駛離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離開事故現(xiàn)場,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
2014年8月15日22時,在207國道安家岔路段,原告張XX之子張馬俊駕駛鄂D×××××小型客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接警后,楊犇作為當事人接受了處理,被告某保險公司出險后對此事故提出疑議,要求公安機關(guān)協(xié)查,交警部門重新對此案進行調(diào)查后作出第K201415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2014年08月15日22時許207國道龍會橋路段牌號為鄂D×××××小型客車撞入停靠在路邊,牌號為鄂H×××××輕型自卸貨車左后輪處,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F(xiàn)場民警對雙方駕駛員進行了登記,甲方:楊犇、乙方:周啟玉。我中心調(diào)查取證和天平保險公司委托長航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對鄂D×××××小型客車上遺留的血跡鑒定,此血跡屬張馬?。ù塑嚦{駛員外無其他乘坐人)。事后張馬俊感覺頭昏與朋友楊犇聯(lián)系,楊犇到現(xiàn)場后幫張馬俊處理此事故,然后就產(chǎn)生了冒名頂替念頭(經(jīng)核實楊犇、張馬俊均有駕駛證)。2014年10月9日,荊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科快處快賠中心委托荊州市盛元車輛鑒定有限公司對該事故車輛進行鑒定,該公司2014年11月3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事故車輛車損約152164元。其后,原告張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被告拒絕賠付,原告遂起訴至原審法院。
原審認為,肇事車輛的駕駛員張馬俊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調(diào)查情況時,讓楊犇接受處理,其本人并未接受現(xiàn)場處理,其行為已經(jīng)屬于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原因無法查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guān)的證明資料”,原告在保險理賠時應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等證明資料,但其子張馬俊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更換駕駛?cè)艘呀?jīng)導致無法查清該事故的原因,故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原告雖提出被告未盡到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的抗辯,但事故發(fā)生后實際駕駛?cè)瞬唤邮芴幚恚x開現(xiàn)場并教唆他人冒名接受處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原告的抗辯,原審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張XX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3800元,由原告張XX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主要的理由是:原審認定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其駕駛員有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行為并無事實依據(jù),被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公。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二審查明的本案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
二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被上訴人是否應當向上訴人支付保險賠償金。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不應當向上訴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其理由是:2014年8月15日22時,在207國道安家岔路段,上訴人張XX之子張馬俊駕駛鄂D×××××小型客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接警后,楊犇作為當事人接受了處理。后交警部門對此交通事故重新進行調(diào)查后作出第K201415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2014年08月15日22時許207國道龍會橋路段牌號為鄂D×××××小型客車撞入停靠在路邊,牌號為鄂H×××××輕型自卸貨車左后輪處,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民警對雙方駕駛員進行了登記,甲方:楊犇、乙方:周啟玉。我中心調(diào)查取證和天平保險公司委托長航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對鄂D×××××小型客車上遺留的血跡鑒定,此血跡屬張馬?。ù塑嚦{駛員外無其他乘坐人)。事后張馬俊感覺頭昏與朋友楊犇聯(lián)系,楊犇到現(xiàn)場后幫張馬俊處理此事故,然后就產(chǎn)生了冒名頂替念頭(經(jīng)核實楊犇、張馬俊均有駕駛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車輛損失綜合保險合同條款第八條約定:“發(fā)生事故時,保險車輛駕駛?cè)擞幸韵虑樾沃坏?,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九)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駛離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離開事故現(xiàn)場,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本案中,雖然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其駕駛員有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行為,但有證據(jù)證明其駕駛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有離開現(xiàn)場、并由他人冒名頂替駕駛員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行為,該行為應認定為是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行為,由此,上訴人一方的行為符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情形,被上訴人對于此次交通事故中被保險的車輛免責,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不能得到本院的支持。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與判決結(jié)果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00元,由上訴人張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時中
審判員韓秀士
審判員謝成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唐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