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宋X等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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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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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終字第101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qū)。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號:××。
負責人黃世強,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李軍,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柴智博,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宋X。
委托代理人王江封,咸陽市秦都區(qū)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咸陽市秦都區(qū)、二層。
負責人高秀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宋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16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智博,被上訴人宋X的委托代理人王江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審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3點30分王虎駕駛原告所有的陜A×××××號車在陜西省涇陽縣坡頭太平路口處與張偉駕駛的陜D×××××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本次事故經(jīng)陜西省涇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虎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7月18日原告賠償了陜D×××××號(陜D×××××掛)車修理費12000元;2014年7月17日原告賠償陜西省咸陽公路管理局油污染路面清理費5200元;2014年7月31日陜西省涇陽縣物價局鑒定陜A×××××號車車損為149192元。2013年8月11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陜A×××××號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10日;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保額為234000元,1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3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10日。另查涇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涇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對陜A×××××號車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2014年7月31日涇陽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鑒定結(jié)論書,鑒定為陜A×××××號車車輛損失費用為149192元;再查陜A×××××號車車輛施救費為2600元。
據(jù)此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兩份機動車保險單合法有效,原告依據(jù)保險協(xié)議足額繳納了保費,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依約對保險事故損失進行賠償,故原告要求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陜D×××××號(陜D×××××掛)車修理費2000元之訴訟請求,正當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在財產(chǎn)損失險范圍內(nèi)賠償陜A×××××號車車損149192元及施救費2600元之訴訟請求,正當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陜D×××××號(陜D×××××掛)車剩余修理費10000元(12000元-2000元)之訴訟請求,正當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陜西省咸陽公路管理局油污染路面清理費5200元之訴訟請求,因路面清理費不屬于保險范圍,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陜A×××××號車車損應按照其公司定損予以賠償,于法無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陜A×××××號車應按保險條款約定的折舊率進行折舊,因無證據(jù)證明該保險條款已送達給原告,并進行了說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遂判決: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范圍內(nèi)給付原告宋X墊付的陜D×××××號(陜D×××××掛)車修理費2000元。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給付原告宋X墊付的陜D×××××號(陜D×××××掛)車修理費10000元;在財產(chǎn)損失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宋X陜A×××××號車車輛損失149192元和施救費2600元。三、駁回原告宋X其它訴訟請求。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167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其事實及理由是:1、因被上訴人僅提供了修理及配件的發(fā)票,并未出具收款收據(jù),故一審認定被上訴人宋X已向陜D×××××號(陜D×××××掛)賠償12000元錯誤。2、因涇陽縣價格認證中心不具有對保險標的損失鑒定的資質(zhì),且涇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在未通知上訴人又未出具現(xiàn)場勘驗記錄的情況下,原審采信該鑒定結(jié)論錯誤。3、王虎無貨物運輸從業(yè)資格,依據(jù)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輛損失險條款的約定,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宋X答辯稱,本案已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調(diào)解,并在原審審理中已提交了相應票據(jù)。上訴人主張鑒定單位沒有相關資質(zhì)無證據(jù)支持,不能成立。王虎具有相關運輸資格,并向法庭提交相關證件。
二審審理查明與原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4年7月18日,陜D×××××號(陜D×××××掛)車主方支付修理及配件費12000元,宋X向該車主支付對價后取得該發(fā)票。
王虎于2009年10月24日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B2,并于2013年元月取得了道路旅客、普貨運輸駕駛員的從業(yè)資格。
本院認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宋X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宋X依據(jù)合同約定足額繳納了保費,上訴人亦應依約對保險事故損失進行賠償。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宋X僅提交了修理費及配件的發(fā)票而未提交對應的收款收據(jù)為由,認為原審認定該款已實際支付錯誤。發(fā)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jīng)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上訴人上訴所指的發(fā)票上明確注明其付款方為陜D×××××號(陜D×××××掛)車主,被上訴人支付其對價后取得,足以證明其已支付發(fā)票上所載款項,上訴人該上訴主張不能成立。關于上訴人上訴主張涇陽縣價格認證中心無鑒定資質(zhì)及鑒定程序不合法,本案所涉鑒定系交警部門在處理該交通事故過程中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涇陽縣價格認證中心提出的,鑒定報告中已附有鑒定人員資質(zhì)證書,故上訴人在無有效證據(jù)證明其鑒定程序違法的情況下,該主張不能成立。王虎已于2013年元月取得了道路旅客、普貨運輸駕駛員的從業(yè)資格,上訴人就該節(jié)主張亦不能成立。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3254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席曉穎
審判員張娟
審判員張麗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