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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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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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商終字第0071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劉衛(wèi)國,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偉,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丁XX。
委托代理人丁喜濤,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丁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商初字第03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4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偉、被上訴人丁X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喜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丁XX原審訴稱:2013年8月1日,我在某保險公司為蘇C×××××號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8月7日0時至2014年8月6日24時。2014年4月28日16時30分,我兒子丁松松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邳州市鄒莊加油站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失控,撞至加油站廣告牌后又撞至王國華停放的車牌號為蘇C×××××的小型客車,致廣告牌及兩車損壞。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丁松松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國華無責。經交警部門調解,我賠償王國華修車費8.5萬元,廣告牌修復費5.6萬元。事故處理完畢后,我至某保險公司處請求理賠未果,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我理賠款12108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丁XX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20萬元限額的商業(yè)三者險,但未選擇三者險不計免賠條款,對丁XX的合理損失將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丁XX負事故全部責任,免賠20%。根據(jù)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及有關鑒定費用。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1日,丁XX為蘇C×××××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8月7日0時至2014年8月6日24時。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20萬元,未購買不計免賠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條款第十七條約定,“保險人根據(jù)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比例,在符合賠償規(guī)定的金額內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免賠20%”。2014年4月28日16時30分許,丁松松駕駛保險車輛,沿宿邳線(250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邳州市鄒莊加油站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撞至加油站廣告牌后又撞至王國華停放的蘇C×××××的小型客車,致廣告牌及兩車損壞,無人員受傷。該事故經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五中隊認定,丁松松負全部責任,王國華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對王國華的蘇C×××××號車輛在事故中的損失進行評估,出具機動車輛估損單,確定其損失為7.29萬元。丁XX向王國華支付賠償款7.29萬元,王國華將7.29萬元的車輛維修費發(fā)票交付丁XX。
邳州市交巡警大隊五中隊委托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事故造成的加油站廣告牌的損失進行鑒定。該中心出具邳價證(2014)第3145號價格鑒證結論書,確定廣告牌損失為4.818萬元。某保險公司經與廣告公司詢價,出具估損單,確定廣告牌損失為8000元。后丁XX賠償加油站廣告牌損失,加油站出具5.6萬元的收條,并將購買新廣告牌的5.6萬元的發(fā)票交付丁XX。
原審法院認為:丁XX為蘇C×××××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依約支付了保險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履行賠付義務。
丁XX支付的第三者損失金額,包括賠償王國華蘇C×××××號車輛的損失及加油站廣告牌的損失。1,關于賠償王國華蘇C×××××號車輛的損失,丁XX主張已支付7.29萬元,該金額與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及該車維修費金額一致,且某保險公司對此沒有異議,故予以確認;2,關于賠償加油站廣告牌的損失,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證結論書具有公信力,某保險公司雖對此鑒定結論不認可,但并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該鑒定結論4.818萬元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某保險公司經與廣告公司詢價對廣告牌損失確定為8000元,該定損方式的公信力低于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的現(xiàn)場勘察及市場調查,且定損結果未得到丁XX的認可,故對該定損結果不予采信。加油站向丁XX出具收取賠償款的收條,并將購買新廣告牌的發(fā)票交付丁XX,能夠證明丁XX已就廣告牌損失向加油站作了賠償。關于賠償?shù)慕痤~,丁XX主張的4.818萬元與價格鑒定結論一致,且在加油站出具收條及發(fā)票的金額范圍內,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丁XX支付第三者因事故造成實際損失金額為72900元+48180元=121080元。
另,因丁XX投保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時并未購買不計免賠險,保險車輛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jù)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在此情形下對符合賠償規(guī)定的金額免賠20%,丁XX對此亦予以認可。故某保險公司對丁XX的保險賠償金額應確定為: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損失總額121080元-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1-免賠率20%)=97264元。該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丁XX保險賠償款97264元;二、駁回丁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6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原審判決送達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加油站廣告牌的損失38544元與上訴人定損的8000元相比,明顯過高,請二審法院重新認定;二、關于廣告牌的損失,應當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的無責賠付限額100元后,再由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丁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審法院認定的涉案廣告牌損失38544元是否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二、上訴人要求扣除事故對方車輛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后承擔保險責任是否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本院認為:一,關于原審法院認定的廣告牌損失數(shù)額是否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的問題。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之后,被上訴人損壞的廣告牌的損失系由處理本次事故的邳州市交巡警大隊五中隊委托,由具有鑒定資質的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依法鑒定,原審法院以此認定三者損失數(shù)額4818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對于該鑒定結論書認定的數(shù)額雖有異議,但是并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而是主張按照其定損的數(shù)額8000元進行認定。而上訴人主張的該數(shù)額8000元,是其單方定損,并未得到被上訴人及第三者認可,該定損結果對被上訴人不應產生約束力,因此,對于上訴人主張的廣告牌損失應當以其單方定損的8000元予以確定的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關于上訴人要求扣除事故對方車輛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后承擔保險責任是否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的問題。首先,本案被上訴人是基于其與上訴人之間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關系向上訴人主張保險權利,上訴人應當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其次,法律雖然賦予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的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但行使該請求權并非系受害方請求己方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置程序,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即使存在對方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未作出交強險賠付的情形,也不影響被上訴人向己方保險公司主張保險權利,因此上訴人的該項訴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6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馮昭玖
審判員李清愛
代理審判員汪佩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劉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