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X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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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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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終字第117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負責人耿濤,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培培,系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漢族,住河南省夏邑縣。
委托代理人位榮亮,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川匯區(qū)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030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培培、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位榮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審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00時40分許,駕駛員龔體現(xiàn)駕駛張XX所有的豫NXXX57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商周高速(東半幅)127KM+500M處時,因車輛與路面上的一個輪胎發(fā)生碰撞,造成豫NXXX57號小型普通客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龔體現(xiàn)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周口市中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鑒定張XX所有的豫NXXX57號小型普通客車的車輛損失為178,222元及評估費8,000元(張XX要求7,500元)。
另查明,張XX所有的豫NXXX57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244,600元及商業(yè)三者責任險20萬元,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原審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某保險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對于張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張XX的損失為:1.車輛損失178,222元;2.評估費7,500元;3.施救費2,000元;以上各項共計187,72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張XX理賠款187,722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7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判上訴稱:1、對于本案車輛我公司依舊申請重新評估,物價評估做出損失結論為178,222元,極其不負責、不合法、不公正,此車購買車輛新車實際價值為244,600元,按照事故發(fā)生時價格228,456元,車輛明顯能看出只是損失在車輛前部,根據(jù)我公司工作人員定損,損失金額在73,519元,已與維修廠達成維修協(xié)議。物價評估做出損失178,222元,已超車輛70%維修損失,若按照車輛維修標準已無維修價值,車輛沒有維修發(fā)票證明被上訴人實際損失178,222元,一審法院判決我公司承擔,沒有法律依據(jù),施救費付款日期與事故發(fā)生時間相差較長,并不能證明與此事故發(fā)生的關聯(lián)性;2、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及其間接損失。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10萬元,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張XX答辯稱:車輛評估應當在原審中提出重新鑒定,原審未提出,二審提出我方不予認可。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張XX所有的予NH7357號轎車在高速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有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損鑒定報告,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在卷為證,應予認定。事故發(fā)生時,張XX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244,600元及商業(yè)三責險20萬元,張XX起訴要求按照保險合同賠償,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nèi)對張XX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車損評估結論178,222元不合法,申請重新評估的問題。本案采信的周口中正鑒定評估字(2014)第122901號事故鑒定評估報告書是原審法院依照張XX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外進行委托得出的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訴:(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四)經(jīng)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符合上述情形的相關證據(jù),對其要求重新鑒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施救費、訴訟費、鑒定費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應承擔的問題,本案張XX提供的拖車費票據(jù)是本次交通事故拖運事故車輛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雖然日期與事故發(fā)生相差較長,但不能否認其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可以作為證據(jù)采信;《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鑒定費是為了查清張XX的車輛損失所實際支出的費用,原判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案件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故原審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上述各項費用并無不當。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jù)充分,判決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智衛(wèi)東
審判員楊睿
審判員王君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馬艷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