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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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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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終180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28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女,漢族,住湖南省茶陵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漢族,住湖南省茶陵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女,漢族,住湖南省茶陵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乙,男,漢族,住湖南省茶陵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丙,男,漢族,住湖南省茶陵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丁,女,漢族,住湖南省茶陵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漢族,住湖南省茶陵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漢族,住湖南省茶陵縣。
以上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
負責人:申X,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湖南人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因與被上訴人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縣人民法院(2016)湘0224民初6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陳X及其與上訴人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共同上訴請求:一、撤銷湖南省茶陵縣人民法院(2016)湘0224民初641號民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保險金500000元;二、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事實和理由如下:一、一審法院未主動向上訴人陳X等人送達立案通知書、開庭傳票,程序嚴重違法;二、保險單約定的投保方式為建筑施工總面積,因而即使被保險人劉冬明猝死現場不在南沙濱?;▓@五期住宅項目8-10棟、地下室,也屬保險責任范圍;三、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盡到說明和提示義務,因而即便案涉保險事故發(fā)生在工程地址之外被上訴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被上訴人的承保范圍僅限于南沙濱?;▓@五期住宅項目8-10棟、地下室等建筑面積,不應將其擴大至濱?;▓@全部工程面積;二、被上訴人在保險合同簽訂時已經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且本案保險事故不屬于被上訴人承保范圍。
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等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其賠償保險金50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劉冬明系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聘用的員工。2015年11月28日14時左右,劉冬明在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指派的廣州市濱?;▓@五期1棟1401房工地進行施工作業(yè)是,突發(fā)疾病暈倒,廣州市南沙區(qū)中心醫(yī)院接到急救電話后派救護車急救,現場搶救無效死亡。2013年9月16日,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為劉冬明等員工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建筑工地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告予以承保并收取保險費129990.61元。該保單保險的工程名稱為:南沙濱?;▓@五期住宅項目8-10棟、地下室。險種名稱: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范圍為綜合保障,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人。保險期間:2013年9月8日至2016年1月17日。原告陳X是死者劉冬明生前的妻子,陳XX是死者劉冬明的母親,劉X甲、劉X乙為死者劉冬明的兒女,劉X丙、劉X丁、劉XX、劉XX為死者劉冬明的同胞兄弟姐妹。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由施工單位為施工人員進行投保,對保險的施工人員在保險期間和保險工程范圍內受到傷害或者傷亡,由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從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原告陳X的丈夫劉冬明是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聘用的施工人員,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為劉冬明確實購買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其死亡時間也是在保險期間內,但是其死亡的地點與合同所約定的工程不一致,合同約定的工程名稱是南沙濱?;▓@5期住宅項目8-10棟及地下室,而劉冬明的死亡地點是南沙濱?;▓@5期1棟1401,不是保險合同約定的工程名稱和地點,原告無證據證實劉冬明死亡的工地,保險公司也要承擔保險責任,故被告不應承擔支付保險金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六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負擔。
二審期間,上訴人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等人圍繞其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經審查認為: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批后公示、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官網下載的保險詳單(2張),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不屬于二審新證據,本院不予認定。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補充查明:2016年5月10日,一審法院向上訴人陳X等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和廉政監(jiān)督卡等文書材料,被上訴人陳X確認簽收。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一、一審法院程序是否違法;二、被保險人劉冬明意外身故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現具體分析如下:
一、一審法院并未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程序合法。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法向上訴人陳X等人送達了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文書材料,上訴人陳X確認簽收。一審開庭審理時被上訴人陳X等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均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并未剝奪上訴人陳X等人的訴訟權利。上訴人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等人上訴主張一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二、被保險人劉冬明意外身故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本案中,《人身保險單》明確約定,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保工程僅限于南沙濱?;▓@五期住宅項目8-10棟、地下室,而被保險人劉冬明意外身故的現場則是南沙濱?;▓@5期1棟1401,與合同約定的承保地域范圍不符,不屬于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范圍。上訴人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等人向本院申請調取案涉工程項目總承包和分包情況及保險相關材料,該證據材料并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亦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更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確無調查收集必要,本院不予準許。上訴人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等人上訴主張保險單約定的投保方式為建筑施工總面積,即使被保險人劉冬明身故現場不在南沙濱?;▓@五期住宅項目8-10棟、地下室,也屬保險責任范圍,該項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同時,上訴人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等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且合同條款亦不存在免除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義務、加重被保險人責任或者排除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情形。上訴人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等人上訴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盡到說明和提示義務,應當對被保險人劉冬明意外身故承擔賠償責任,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等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8800元,由上訴人陳X、陳XX、劉XX、劉X乙、劉X丙、劉X丁、劉XX、劉XX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唐俊平
審判員成靜
審判員豆華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鄧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