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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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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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二終字第0008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智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孫XX,安徽惠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譙民二初字第002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2014年3月2日上午11時許,王XX駕駛其所有的皖K×××××號貨車行駛在浙江省安吉縣章吳鎮(zhèn)大家塢自然村路段,因車輛故障,王XX下車修車時,因停車不當,導致皖K×××××號貨車溜坡致側翻,壓傷王XX。該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XX被往安吉縣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30天,支付醫(yī)療費69991.55元。經司法鑒定,王XX傷情被評定為八級、九級和十級傷殘。
另查,王XX為皖K×××××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6月3日0時起至2014年6月2日24時止。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保險合同,屬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車輛的投保人及合法駕駛人均是被保險人,本車人員及被保險人的身份均屬于相對于被保險車輛的臨時性身份,確定是否是本車人員及被保險人關鍵看在事故發(fā)生時這一特定時間是否處于被保險車輛或正在駕駛車輛。本案中,王XX雖是皖K×××××號貨車的投保人、駕駛人,但其身份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會發(fā)生轉變。在事故發(fā)生時其已脫離本車車體,此時,王XX不屬于本車人員,而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條款并未將被保險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其立法目的是為了迅速填補受害人損失,基于交強險購買上的強制性和賠償上的強制性,決定了保險公司對受害第三者所承擔的是法定的賠償責任,即保險公司承擔是法定責任,而非合同責任。故本案中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本院對王XX在本案中的賠償項目及金額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69991元;2、護理費20496元;3、誤工費40992元;4、伙食補助費930元;5、營養(yǎng)費5040元;6、交通費465元;7、傷殘賠償金249816元;8、精神撫慰金20000元;9、后續(xù)治療費17000元,以上費用合計42473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XX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項費用共計424730元。二、駁回王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駕駛車輛因停放不當溜坡,導致車輛側翻壓傷王XX。未確認王XX受傷時是否脫離本車,一審直接認定王XX事發(fā)時已脫離本車車體缺乏依據。王XX既是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又是交強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其不屬于交強險賠償對象。一審將被保險人納入交強險受害人,顯屬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王XX辯稱:一審事實清楚,公安機關有證據證明王XX在車外受傷,系第三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繼續(xù)提交一審所舉證據,證明目的與一審相同,故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事故發(fā)生時王XX是否在車外,保險公司應否賠付。
一審時,王XX提供了吉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證明,證明傷者系駕駛員王XX,是從車下拖出,所附的現場照片亦能證明該事實。故應確認事故發(fā)生時,王XX已經脫離了車輛,在車輛之外。王XX雖系駕駛人,但事故發(fā)生時在車外,因此其當時處于第三人的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符合法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亮
審判員萬學林
審判員許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