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 2020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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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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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終77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7-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綏化市北林區(qū)。
負責人:呂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住肇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住肇東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肇東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11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肇東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1149號民事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賠償款中的77,150.0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原審判決認定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花維修費240,688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對受損車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進行了現(xiàn)場查勘,評估該車輛維修損失為163,538.00元。而被上訴人提供的肇事車輛維修明細、維修項目不明確。因雙方當事人對維修費用存在爭議。故上訴人要求對被上訴人事故車輛維修費用等情況進行鑒定。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審被告辯稱
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辯稱服從原審法院判決。
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施救費、路產損失、貨物損失等共計883,288.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于守權系原告雇傭的司機。2016年5月8日17時20分許,于守權駕駛原告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載魏兆興)從東鄉(xiāng)縣駛往永靖縣,沿蘭磨線(G213線)行駛至119km+670m處轉彎時,由于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夠,采取安全避讓措施不及,加之超速行駛,致使車輛向行駛方向右側側翻,沖撞同向防護欄,墜入山溝,造成乘車人魏兆興當場死亡,于守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交通事故經甘肅省東鄉(xiāng)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于守權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魏兆興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共花修車費240,688.00元,施救費45,000.00元,路產損壞賠償費14,600.00元,掛車損失保險限額383,000,000.00元,貨物損失保險限額200,000.00元。原告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重型罐式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和特種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原告向被告索要車輛損失等費用時,被告拒絕給付,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給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于守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駕車行駛,根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原告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重型罐式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和特種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現(xiàn)該車肇事,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原告車輛損失240,688.00元,施救費45,000.00元,路產損壞賠償費14,600.00元,掛車損失費383,000.00元,貨物損失費200,000.00元,合計883,288.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費12,461.00元,由被告承擔。
二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在一審審理時,向法院提交的維修事故車輛所花維修費用票據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夏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針對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多家維修單位出具的維修票據與保險公司定損修理廠不符問題內部,溝通函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只是認為車輛維修所花費用過高。但未提供反駁依據。本院確認前述原審法院判決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于守權駕駛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行駛過程中超速行駛,完全避讓措施不及,致使車輛向行駛方向右側側翻,墜入山溝,造成一死一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甘肅省東鄉(xiāng)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于守權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因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和特種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上訴稱,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所花維修費用240,688元不屬實,應為163,538元。并要求對事故車輛維修費用情況進行鑒定。因從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夏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內部溝通函件內容看,×××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事故后,是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夏分公司指定的臨夏新國強修理廠進行的修理,并由多家維修廠開具了核價規(guī)則一致的正規(guī)維修票據,而且黑龍江亞泰道路運輸有限公司已按照維修票據載明的維修費用數(shù)額240,688.00元繳納了維修費用。故原審法院按照此維修數(shù)額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維修費用240,688.00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維修費用應為163,538.00元,并要求對事故車輛進行鑒定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杜雪紅
審判員張敏
審判員付振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康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