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責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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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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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終字第140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4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負責人李文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明峰,四川果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綦江縣古南鎮(zhèn)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楊錦銘,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丹,重慶智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順慶區(qū)。
負責人陳良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顧本艷,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傅X。
委托代理人杜黎明,四川義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莫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柳江縣平安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廣西柳州市柳南區(qū)。
法定代表人莫俊,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唐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左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羅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傅X、莫X、柳江縣平安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柳江平安汽車運輸公司)、唐X、左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4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2013年11月21日16時05分許,羅XX雇請莫X駕駛桂B(yǎng)XXX5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由貴陽往重慶方向行駛,行至蘭海高速公路進城方向1037KB+600M處時,與停駛的由唐X駕駛屬左XX所有的渝BXXX62號車發(fā)生接觸,之后又與因故障停駛的川RXXX17號車發(fā)生接觸,造成渝BXXX62號車乘車人任偉,川RXXX17號車乘車人馬朋云、雍德秀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2月13日,重慶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高速第一支隊六大隊作出(2013)第2064000253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桂B(yǎng)XXX59號車駕駛?cè)四猉未盡到足夠的觀察注意義務,在本次事故中有過錯,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渝BXXX62號車駕駛?cè)颂芚將車停于應急車道與右側(cè)車道之間,在本次事故中有過錯,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川RXXX17號車駕駛?cè)藝朗厝A駕駛車輛在發(fā)生故障后,車輛停駛于右側(cè)車道,在車后不足50米處擺放三角警標志,未將車上人員轉(zhuǎn)移,在本次事故中有過錯,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渝BXXX62號車乘車人王偉、川RXXX17號車乘車人馬朋云、雍德秀不承擔本次交通事故責任。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公司對保險車輛川RXXX17號車損失確認30,956元。傅X交納了拖車費、施救費7,170元,車檢費200元,旅客轉(zhuǎn)運費8,070元。2015年2月4日,四川勝達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R28217號客車停運損失評估鑒定為44,216元,傅X繳納鑒定費3,000元。
另查明,嚴守華駕駛的川RXXX17號客車屬傅X所有,傅X將該車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加盟四川南充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經(jīng)營,四川南充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將該車在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車上責任險(駕駛員)、車上責任險(乘客)每人座10,000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等商業(yè)險,保險期間2013年9月10日零時至2014年9月9日24時止。莫X駕駛的桂B(yǎng)XXX5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屬羅XX所有,2012年6月20日羅XX與柳江平安汽車運輸公司簽訂管理服務協(xié)議至2017年6月19日,雙方約定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所產(chǎn)生的一切民事責任由羅XX承擔。柳江平安汽車運輸公司將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等險種商業(yè)險,保險期間2013年6月18日零時至2014年6月17日24時止。唐X駕駛的渝BXXX62號車屬左XX所有,左XX將該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車上責任險(駕駛員)、車上責任險(乘客)40,000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等商業(yè)險,保險期間2013年9月6日零時至2014年9月5日24時止。
原審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本次交通事故的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正確,予以確認。莫X、唐X分別系羅XX、左正華雇請的駕駛員,羅XX、左正華應承擔賠償責任。確定羅XX承擔70%的責任,左正華與傅X各承擔15%的責任。羅XX將桂B(yǎng)XXX5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掛靠到柳江平安汽車運輸公司經(jīng)營,柳江平安汽車運輸公司對羅XX應賠償?shù)牟糠謶敵袚B帶賠償責任。柳江平安汽車運輸公司將桂B(yǎng)XXX5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yè)保險,左XX將渝BXXX62號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yè)保險,傅X將川RXXX17號客車加盟到四川南充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經(jīng)營,該公司將川RXXX17號客車在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首先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向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由羅XX、左XX和傅X按照過錯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并直接向傅X賠付。
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辯稱,根據(jù)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一項“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chǎn)、通訊、或者網(wǎng)絡中斷、數(shù)據(jù)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傅X主張的損失屬間接損失,其在商業(yè)險內(nèi)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其訂立合同時已向投保人對上述免責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盡明確說明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的免責主張不予支持。
對傅X主張的賠償費用,認定如下:1、車輛維修費30,956元,各方無異議,予以認定;2、車輛施救費、拖車費、車檢費7,370元,有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予以認定;3、傅X主張的停運期間利潤損失63,621元,根據(jù)四川勝達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川RXXX17號客車停運損失的評估鑒定結(jié)論,認定其停運損失44,216元;4、認定交通費、住宿費4,000元;5、傅X主張為輕微傷人員墊付費用9,260.45元,雖舉了部分證據(jù),但交警隊責任認定書上沒有所主張輕微傷人員,不予認定;6、傅X主張旅客轉(zhuǎn)運費8,070元,有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予以認定;7、傅X主張?zhí)幚斫煌ㄊ鹿嗜藛T的誤工費5,000元不予以支持;8、傅X主張的鑒定車輛停運損失的鑒定費3,000元,有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予以認定。判決如下:一、傅X所有川RXXX17號客車的維修費2,00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給傅X1,000元,乙保險公司賠付給傅X1,000元;二、傅X所有川RXXX17號車輛的維修費28,956元(30,956元-2,000元)、施救費、拖車費7,370元、旅客轉(zhuǎn)運費8,070元、停運損失費44,216元、交通住宿費4,000元,共計人民幣92,612元,由羅XX賠償64,828.4元,柳江平安汽車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甲保險公司對羅XX、柳江平安汽車運輸公司應承擔部分按商業(yè)保險合同的約定賠付給傅X;由左XX賠償給傅X人民幣13,891.8元,乙保險公司對左XX應承擔部分按商業(yè)保險合同的約定賠付給傅X;其余13,891.8元由丙保險公司按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賠付給傅X;三、上述一、二項品迭后,由甲保險公司賠付給傅X人民幣65,828.4元,乙保險公司賠付給傅X人民幣14,891.8元,丙保險公司賠付給傅X人民幣13,891.8元,以上款項限在本判決生效十日內(nèi)付清;四、鑒定費3,000元,由羅XX、柳江平安汽車運輸公司負擔2,100元,由左XX負擔450元,其余部分傅X自行承擔;五、駁回傅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2,900元,由羅XX負擔1,575元,由左XX負擔340元,傅X負擔985元。
甲保險公司上訴稱,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因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造成的停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保險合同對此免責條款已經(jīng)用黑體字明確標識,上訴人也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的告知,免責條款已經(jīng)生效。傅X主張的車檢費不是正式發(fā)票,不應支持,拖車費、交通費、住宿費明顯過高且屬于間接損失。傅X的車輛本身因故障停駛需要轉(zhuǎn)運旅客,對于轉(zhuǎn)運旅客的費用也屬于間接損失不應賠償。傅X的車輛停駛于行車道上,不應由莫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乙保險公司上訴稱,傅X主張的車輛施救費、拖車費、旅客轉(zhuǎn)運費、停運損失費、交通住宿費等均屬于間接損失,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不應承擔任何間接損失的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丙保險公司上訴稱,傅X僅在丙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丙保險公司只應當對其車輛損失費在扣除交強險后承擔賠付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柳江平安汽車運輸公司答辯稱,桂B(yǎng)XXX59號車在甲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三者商業(yè)險,該車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理賠。一審認定的修車費、施救費、停運損失等都是本次交通事故引起,屬于直接損失,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盡到告知義務,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經(jīng)重慶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高速第一支隊六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莫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唐X與嚴守華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認定是交警部門根據(jù)現(xiàn)場勘查筆錄、車體痕跡勘驗筆錄、調(diào)查筆錄以及當事人陳述等作出分析作出的,其內(nèi)容客觀真實,程序合法,應當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保險人應當針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主動說明,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形式需滿足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憑證上對免責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另一方面,保險人應當對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應當嚴格地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義務,而本案中,三上訴人僅在保險單上重要提示一欄注明: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和附則。該提示并未標注于保險單的顯著位置,字體也和其他內(nèi)容一致,未能真正起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作用,而且三上訴人還將應由其作出明確說明的義務交由投保人自行閱讀,因此三上訴人在本案中并未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三上訴人稱其免責條款成立并生效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三上訴人應當對傅X車輛遭受交通事故損害產(chǎn)生的所有損失承擔理賠責任。傅X主張的車輛施救費、拖車費、旅客轉(zhuǎn)運費、停運損失費、交通住宿費等均屬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三上訴人作為投保車輛的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一審確定的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以及責任劃分比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2,900元,由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各負擔1,376.5元,丙保險公司負擔14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智慧
審判員樊俊
審判員曾小袂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趙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