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龍益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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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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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1民終125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1-01
上訴人(原審被告):福州龍益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B03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00676542XXXX。
法定代表人:陳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吳XX,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00674016XXXX。
代表人:張凌,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朱XX,福建匯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福州龍益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2016)閩0103民初19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二審程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龍益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請。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證人李某作為龍益公司維修人員,其維修完車輛并將該車輛停于指定位置歸還車主李俊義,上訴人一審提交的龍益公司的結算單可以證明雙方該時間點對車輛維修已進行結算,故上訴人的維修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而后因車主的指派,李某又幫忙洗車,該行為并非履行職務行為,亦非發(fā)生在維修合同履行期間,故該行為導致的車損不應由上訴人承擔。二、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輛損失險條款第六條的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卑干孳囕v碰撞時,李某系被保險人李俊義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故洗車中發(fā)生碰撞造成的車損應當由保險公司依法理賠。而且,李俊義讓李某幫忙洗車系在日常生活當中對車輛的合理使用,保險公司對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合理使用車輛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車損通過理賠予以保障,這也是保險理念應有之義。
某保險公司辯稱,案涉車主李俊義與上訴人之間已經(jīng)形成維修合同關系,雖然對于洗車行為,上訴人沒有收取費用,但該項服務系上訴人給客戶提供的增值服務,其享有諸多的經(jīng)濟利益,因此,上訴人在為客戶提供洗車服務的過程中造成的車損,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龍益公司其支付保險理賠款22110元;2.龍益汽車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賠償款22110元為基礎,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1月5日,閩AXXXXX號車車主李俊義就其所有的閩AXXXXX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等商業(yè)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13750元,保險期限均自2015年11月20日0時起至2016年11月19日24時止。2015年12月31日9時30分左右,閩AXXXXX號車車主李俊義駕駛閩AXXXXX號車至龍益公司開設的坐落于晉安區(qū)新店崇安路龍益馬自達4S店維修,更換點火線圈。龍益公司指派公司員工李某負責維修該車。同日,9時45分,龍益公司員工李某將維修好后的閩AXXXXX號車輛開往龍益公司裝潢部洗車,洗完車后,李某駕駛閩AXXXXX號車倒車時與案外人趙彬所有的閩AXXXXX號車發(fā)生碰撞,該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損害后果。經(jīng)各方當事人確認,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閩AXXXXX號車駕駛員趙彬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閩AXXXXX號車交由龍益公司進行維修,產(chǎn)生維修和配件費22110元。2016年3月2日,閩AXXXXX號車車主李俊義正式向某保險公司提起保險索賠申請,同日,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依約向被保險人李俊義支付機動車損失保險金22110元。
一審法院認為,閩AXXXXX號車車主李俊義與龍益公司之間事實上成立有償?shù)男蘩砗贤P系。本案中,龍益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閩AXXXXX號車車主李俊義交付其工作成果或移交車輛,故該修理合同尚未履行完畢。龍益公司員工李某就閩AXXXXX號車所提供的無償洗車服務,系龍益公司在履行修理合同過程中,向閩AXXXXX號車車主李俊義贈送的服務,故龍益公司有義務向閩AXXXXX號車車主李俊義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并保證車輛安全。但龍益公司員工李某洗車后駕駛閩AXXXXX號車倒車與他車發(fā)生碰撞致車輛受損,該事故發(fā)生于其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且龍益公司員工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故龍益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閩AXXXXX號車車主李俊義有權要求龍益公司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22110元。龍益公司提出本案的真實情況是車輛在維修保養(yǎng)之后車主讓李某幫忙洗車,李某系閩AXXXXX號車車主李俊義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洗車的過程不屬于保養(yǎng)過程的辯解意見,事實依據(jù)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在向投保人李俊義履行保險賠償義務后,依法享有了在賠償金額22110元范圍內代位對事故責任人追償?shù)臋嗬?。龍益公司作為本案事故責任人,應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龍益公司向其支付保險理賠款22110元并自起訴之日2016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的訴訟請求,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判決:龍益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221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自2016年5月31日起支付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費352元、財產(chǎn)保全費241.1元,由龍益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機動車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可分為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XX)和附加被保險人。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關于“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的規(guī)定中,“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即為交強險中的附加被保險人。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的保險條款中亦約定被保險人或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造成保險事故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該“合格駕駛人”依法亦應理解為附加被保險人,以符合投保人以及一般公眾對該保險條款的通常理解,確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中對被保險人范圍界定的一致性,并符合投保人通過投保商業(yè)險以轉嫁其本人或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造成損失之風險的保險目的。本案中,案涉保險事故雖系因龍益公司員工李某駕車去洗車的過程中所致,但駕駛人李某系車主李俊義所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其系案涉車損險的附加被保險人,其用人單位龍益公司依法不能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關于“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币?guī)定的第三者,故某保險公司對龍益公司依法不享有代位求償?shù)臋嗬?。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2016)閩0103民初1929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352元,一審訴訟保全申請費241.1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光卓
審判員 陳 輝
審判員 薛閎引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
書記員吳夢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