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XX、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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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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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再65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再審 民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04-05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伍XX,男,漢族,住四川省邛崍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四川公生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qū)、4、9樓。
法定代表人:宋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女,該公司工作人員。
再審申請人伍XX因與被申請人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成民終字第91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川民申278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伍XX的訴訟代理人陳X,被申請人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張XX、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伍XX申請再審稱,保監(jiān)會于2013年6月4日下發(fā)的保監(jiān)發(fā)〔2013〕46號通知對各保險公司均具有約束力,該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保監(jiān)會原保監(jiān)發(fā)〔1999〕237號通知同時廢止,本案保險合同在46號通知下發(fā)后簽訂,因此本案應適用新的傷殘等級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二審判決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7月11日發(fā)布的案涉銀發(fā)〔1998〕322號文件即使有效,但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綜上,請求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成民終字第9172號民事判決,維持邛崍市人民法院(2015)邛崍民初字第2533號民事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案涉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保監(jiān)會下發(fā)的46號通知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要求保險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的保險條款備案和更換工作,即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報備的保險產(chǎn)品依舊合法有效。新舊傷殘標準對應保險責任不同,相應的保險金計算方式也不同。請求維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成民終字第9172號民事判決。
伍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其保險金40000元及損失193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伍XX于2013年10月28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錦.如意”個人意外綜合保險1份,包含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3年10月29日零時起至2014年10月28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7月28日,伍XX因交通事故意外受傷,2015年6月16日,伍XX傷情經(jīng)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按照新標準評定為七級傷殘。另查明,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中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為保監(jiān)會〔1999〕237號(以下簡稱237號通知)《關于繼續(xù)使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通知》中使用的給付比例標準。2013年6月4日,中國保監(jiān)會下發(fā)保監(jiān)發(fā)〔2013〕46號《關于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46號通知)。該46號通知第六條規(guī)定:“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執(zhí)行,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繼續(xù)使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1999〕237號)同時廢止?!?br>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伍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比例表是否有效,是否應當適用新標準。2013年6月4日,中國保監(jiān)會下發(fā)了46號通知,該通知明確規(guī)定從通知下發(fā)之日,237號通知同時廢止。作為專業(yè)保險機構的某保險公司明知1999舊標準已在2013年6月4日廢止,仍在2013年10月28日與伍XX簽訂保險合同時使用已廢止的舊標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投保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敝?guī)定,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使用已廢止的舊標準,而新標準與舊標準相比,新標準更科學的劃分傷殘等級程序、更公平設定保險金給付比例,更好地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舊的《給付比例表》明顯縮小了伍XX的人身殘疾的賠償范圍,部分免除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應認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該條款無效。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保監(jiān)會46號通知,新標準應從2014年1月1日開始才適用,伍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合同的時間屬于空窗期,雙方按照舊標準訂立合同合法有據(jù)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伍XX受傷是在2014年7月28日,因1999年舊標準已廢止,故伍XX按照新標準進行傷殘鑒定評定為七級傷殘合法有據(jù)。根據(jù)2013年6月8日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中國法醫(yī)學會聯(lián)合發(fā)布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為一至十級,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100%至10%。七級傷殘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40%。故伍XX主張某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金40000元,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一審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邛崍民初字第2533號民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伍XX保險金40000元;二、駁回伍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伍XX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伍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傷殘等級給付比例表系l998年7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下發(fā)(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通知》(銀發(fā)〔1998〕322號)中載明《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同時,該通知的效力級別為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時效性為現(xiàn)行有效。據(jù)此,二審法院認為,1.伍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主文條款及其附件對雙方均具有合同約束力。該合同明確約定適用的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為上述《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2.上述《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現(xiàn)行有效。保監(jiān)會的46號通知第五條載明“需要調(diào)整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的保險條款,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備案和條款更換工作。……”,第六條載明“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繼續(xù)使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1999〕237號)同時廢止?!币虼耍1O(jiān)會以46號通知取代了237號通知,但并未宣布上述《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作廢。3.46號通知第二條載明了“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傷殘程度評定標準為經(jīng)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標準,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業(yè)標準的,條款內(nèi)容應包括該標準的全稱、發(fā)布機構、發(fā)文號及標準編號?!北景杆姹kU合同中選擇銀發(fā)〔1998〕322號通知中確定的傷殘程度評定標準亦符合保監(jiān)會46號通知的要求。
綜上,某保險公司與伍XX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其對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適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約定亦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案應適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進行鑒定并理賠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二審法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二審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成民終字第9172號民事判決:一、撤銷邛崍市人民法院(2015)邛崍民初字第2533號民事判決;二、駁回伍XX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2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48元,共計1272元由伍XX負擔。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再審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伍XX在案涉保險合同保險期內(nèi)受傷后以新的傷殘等級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并主張某保險公司據(jù)此進行賠付是否有法律依據(jù)。
2013年6月4日保監(jiān)會下發(fā)46號通知,明確載明該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保監(jiān)會原下發(fā)的〔1999〕237號通知同時廢止。2013年6月8日,保監(jiān)會、中國法醫(yī)學會聯(lián)合發(fā)布《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yè)標準)》(簡稱人身保險賠付新標準)。2013年10月28日,伍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案涉保險合同,載明人身保險給付比例標準按照保監(jiān)會〔1999〕237號通知中《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人身保險賠付舊標準)計算。2014年7月28日,伍XX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經(jīng)鑒定按照新標準被評定為七級傷殘。綜上案件事實,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伍XX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時存在新、舊兩種人身保險賠付標準。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的保險機構和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應當向被保險人伍XX告知新舊標準的具體內(nèi)容以及不同標準可能對其保險利益造成的影響,而本案沒有證據(jù)證明某保險公司向伍XX履行了告知義務。從新、舊人身保險賠付標準的賠償范圍看,舊標準明顯縮小了被保險人人身殘疾的賠償范圍,部分免除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投保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之規(guī)定,案涉保險合同中關于按照人身保險賠付舊標準評定傷殘等級并計算保險金的條款內(nèi)容應為無效。伍XX主張按照人身保險賠付新標準評定傷殘等級并獲得相應保險賠償金合法有據(jù)。二審判決對此認定有誤,本院應予糾正。
綜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伍XX申請再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成民終字第9172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邛崍市人民法院(2015)邛崍民初字第2533號民事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42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48元,共計127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夏 喜
審判員 廖 新
審判員 甘海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書記員 張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