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龍源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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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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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再22號 合同糾紛 再審 民事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01-20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龍源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蓋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
主要負責人:焦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X,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龍源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終7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黑民申157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龍源公司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維修費8231.65元。事實及理由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必須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充分釋明,否則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并未就免責條款對龍源公司做必要說明,且上崗證是出租車行業(yè)要求,蓋立成有駕駛證,符合駕駛車輛上路行駛的基本要求,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綜上,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在原一、二審其所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實,某保險公司針對案涉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已向龍源公司作出了提示和說明。出租車駕駛人員持證上崗是《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屬于龍源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請求依法駁回龍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龍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龍源公司30%維修費8,231.65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月23日,案外人楊東駕駛黑EXXX25奧德賽汽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建設大廈崗向南左轉彎,與原告龍源公司駕駛員蓋立成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的黑EXXX43號現(xiàn)代出租車相撞。經(jīng)大慶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認定,楊東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蓋立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黑EXXX43號現(xiàn)代出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規(guī)定:“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質(zhì)證書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焙贓XXX43號現(xiàn)代出租車的維修費用經(jīng)鑒定為29438.45元,扣除交強險理賠部份2000元,剩余27438.45元?,F(xiàn)龍源公司根據(jù)其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30%的維修費8231.65元。另查明,龍源公司駕駛員蓋立成未取得駕駛營運車輛的上崗證。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龍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龍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2015)慶高新商初字第616號民事判決,請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龍源公司維修費8231.65元。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龍源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沒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經(jīng)審查,龍源公司在一審提供的機動車保險單中的重要提示一欄中,明確寫明“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和附則”,能夠證實保險人已經(jīng)向投保人作出明確提示并說明,故對龍源公司的該項訴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無上崗證是否屬于免賠情形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出租車系營運車輛,作為一種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的駕駛技能必須符合保障乘客生命安全的需要,對駕駛員技能、素質(zhì)、安全要求,明顯要高于一般駕駛員。《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駕駛經(jīng)營道路運輸車輛的職業(yè)駕駛員、客運乘務員、汽車修理技術人員、危險品運輸人員、汽車駕駛學校教員、教練員等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必須參加崗位培訓,持證上崗。”《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規(guī)定:“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質(zhì)證書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本C上,本案龍源公司將經(jīng)營車輛交由無上崗證的駕駛員駕駛,不僅違反相關規(guī)定,明顯增加車輛的交通風險,且屬于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質(zhì)證書的責任免除情形,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并無不當。故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再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二審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是否履行了向龍源公司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龍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格式合同,該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系附加格式條款,未在保險單中詳細列明,僅在保險單中的“重要提示”欄第3款注明“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和附則”,該注明只起到提示作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還明確規(guī)定了保險人所擔負的法定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履行了說明義務。保險人應對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單“重要提示”欄第3款的注明,僅盡到提示投保人閱讀該提示條款的義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的限度,即保險人不僅應履行提示閱讀義務,還應解釋其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達到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程度。故龍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中的第六條第七項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龍源公司不產(chǎn)生效力。
綜上所述,龍源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所屬黑EXXX43號現(xiàn)代出租車30%的維修費8,231.65元的再審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終746號民事判決及大慶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5)慶高新商初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二、被申請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申請人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龍源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車輛維修費8,231.6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共計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審判長 趙敬賢
審判員 郭偉宏
審判員 徐世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牛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