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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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8民終49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陽區(qū)。
負責人沈玉東,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府帆,女,漢族,住榆林市榆陽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住所地米脂縣。
負責人王其明,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志忠,男,漢族,住該公司,系該公司安全技術工程師。
委托代理人周勛,男,漢族,住該公司,系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42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府帆,被上訴人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志忠到庭參加了訴訟,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負責人王罡,被上訴人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的負責人王其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勛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為其所有的陜KA****/K***E掛“歐曼”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1份,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同日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2份,約定:主、掛車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330000元,主、掛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1050000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5月20日零時起至2015年5月19日二十四時止。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責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第九條保險人在依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nèi),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二)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同時,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持有的投保單中予以蓋章確認。2015年3月8日12時35分,駕駛員常艷駕駛陜KA****/K***E掛“歐曼”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榆林至重慶途中,行至西鎮(zhèn)高速上行線K65+350M處,將車輛由行車道變更至超車道時,撞上前方因交通事故等候通行的河北省保定市駕駛人劉哲駕駛的冀F*****“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尾部后,推動冀F*****“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向右前方推移撞上陜西省安康市駕駛人陳軍駕駛的陜GA*****“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尾部,陜KA****重型半掛牽引車繼續(xù)向前撞向陜西省柞水縣駕駛人孔得平駕駛的陜AH****“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左后方后,致使陜AH****大型普通客車撞上行車道上陜西省安康市旬陽縣駕駛人付長斌駕駛的、陜GA****“紅旗”牌小型轎車左前輪后,又與前方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qū)駕駛人趙丹平駕駛的陜H*****“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左后方,推動陜H****牌小型普通客車撞上前方河南省靈寶市駕駛人梁杰駕駛的豫ML****“馬自達”牌小型轎車尾部,陜K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超車道繼續(xù)向前撞上陜西省旬陽縣駕駛人劉江濤駕駛的粵S**K**“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推動該車與陜西省安康市駕駛人陳遠斌駕駛的陜G*****“宇通”牌大型客車尾部發(fā)生碰撞。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粵S**K**“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李林濤死亡,駕駛人劉江濤受傷,乘車人劉二亮受傷,冀F*****“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司機劉哲受傷,9輛車及高速路產(chǎn)受損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10日,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交警大隊作出第20150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常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劉哲、陳軍、付長斌、孔得平、劉江濤、李林濤、劉二亮、趙丹平、梁鎖存、陳遠斌無事故責任。2015年5月18日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志忠與死者李林濤家屬達成損害賠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向李林濤家屬按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計算賠償總損失580000元,現(xiàn)該賠償款已經(jīng)兌現(xiàn)。后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無果,致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并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賠款500000元(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原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依約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向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否則即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投保車輛發(fā)生了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且事故造成第三者李林濤死亡的事實,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某保險公司抗辯事故發(fā)生時投保車輛陜KA****/陜K***E掛車超載且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屬于商業(yè)險免責范圍,不予賠付,且駕駛員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應增加10%的免賠率。經(jīng)審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北景钢?,某保險公司雖提供了由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蓋章的投保單及條款說明書,但無有具體經(jīng)辦人簽字,不足以證明向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進行過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免責條款對其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據(jù)《2015年陜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死者李林濤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計513379.5元,該事故造成第三者李林濤死亡,對死者家屬造成了較大傷害,且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在該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應賠償以30000元較為適宜,上述費用共計543379.5元。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500000元的請求,未超出上述應賠償數(shù)額,法院以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請求500000元賠償數(shù)額進行確定,首先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10000元,剩余390000元未超出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依法應予支持。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誤工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依法不予支持,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由某保險公司賠償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金人民幣110000元;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由某保險公司賠償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人民幣390000元。三、駁回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390000元的賠償責任,待本次事故損失確定后按照各損失比例扣除無責部分賠付。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第一,涉案的事故系八車相撞,九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認定書認定常艷軍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的標的車輛超載,根據(jù)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增加免賠率10%,賠付三者損失時應扣除10%的免賠率。第二,涉案的事故系八車相撞,九車受損,被上訴人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余車輛無責,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本案應扣除其余車輛無責任賠付。第三,該車輛被保險人系被上訴人公司,一審中上訴人提供的投保單及條款說明書中均加蓋了被上訴人公司的印章,上訴人已經(jīng)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一審認為上訴人未告知是錯誤的。第四,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答辯認為,經(jīng)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和本案上訴免責理由完全相同的請求,因此,其他法院不宜再作新的判決,該判決為生效文書。原審法院不能扣除其他車輛無責任險,原因是有十多個人受傷,屬于共享關系,并且無責車保險公司并未到庭,法院也不能判令無責車保險公司賠償,因此無法扣除。被上訴人請求的金額少于法院依法應判的金額,給無責車承擔責任留下了空間。
二審中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證據(jù):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各一份,證明上訴人已經(jīng)將本案的訴訟請求告知了陜西省柞水縣人民法院,該判決書第14頁第12條可以證明,且該判決書第23頁倒數(shù)第八行記載的內(nèi)容也可以證明本案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已經(jīng)提交給了柞水縣人民法院。因此該死者損失在無責車里是否賠償以及賠償?shù)慕痤~最終由柞水縣人民法院已經(jīng)進行了審理。本案不應再作扣除。
上訴人質證認為,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不認可。柞水縣法院的判決書,在第三者險的賠償中并未扣除無責任死亡傷殘部分,而且在該判決書第9頁倒數(shù)第十一行中載明李林濤的父母起訴要求無責任車輛賠付死亡賠償金共計77000元。說明李林濤的父母就該款已經(jīng)另案起訴,至于是否判決上訴人不清楚。
本院經(jīng)庭審質證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作如下認定: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因上訴人認可,對真實性予以認定,可以證明本案的事故在陜西省柞水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后又由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維持了原審判決的事實。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故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本案標的車輛超載是否可以增加上訴人10%的免賠率、上訴人是否就保險條款向被上訴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是否應當扣除其他八輛車交強險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的問題。上訴人稱本案標的車輛超載,依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在賠付三者損失的時候要增加扣除10%的免賠率,且投保時保險條款已經(jīng)由被上訴人蓋章確認,已經(jīng)向被上訴人進行了明確說明。事故認定書中稱因被上訴人車輛超載且駕駛員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國標規(guī)定的高速公路彎道處變道超車引發(fā)交通事故,保險條款對于超載免賠10%的條款屬于免責條款,對于免責條款在投保時應當向被上訴人進行明確說明,被上訴人雖在保險條款中的蓋章,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該行為不能證明上訴人就免責條款向被上訴人進行了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稱保險理賠應當扣除其他八輛車作為交強險無責方的賠償限額部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第一款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上訴人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放棄對第三者無責車輛的賠償權利,上訴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者代為行使請求賠償?shù)臋嗬显V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于訴訟費的分擔,《訴訟費交納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訴訟費的負擔方,上訴人所持的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jù)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惠東東
代理審判員 高 清
代理審判員 張彩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徐亞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