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情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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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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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贛0502民初27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2016-11-09
民事判決書
(2016)贛0502民初2725號
原告新余市情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建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海根,江西辰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小敏,江西辰盛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余市
負責人黃映瑛,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新生,男,漢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區(qū),系公司員工。
原告新余市情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海根、李小敏,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新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7月1日,原告的贛K×××××號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雙方建立保險合同關系,保險期間為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79556元。2016年3月5日,某保險公司的駕駛員林晚生駕駛該貨車在廣東省陸豐核電站慧問建筑公司工地卸貨時,車輛發(fā)生側翻事故,造成車輛嚴重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亦派員進行勘查。后原告將車輛拖至新余盛龍之家汽車修理廠修理,現(xiàn)已修理完畢。某保險公司以車輛受損不在保險范圍之內為由,拒絕定損和賠償。為此,原告委托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確定贛K×××××損失金額為90410元,另花費施救費9000元,鑒定費2700元,合計10211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車輛損失90410元,并支付車輛施救費用9000元、鑒定費2700元,合計102110元,并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本案訴訟費。
某保險公司辯稱,贛K×××××車輛發(fā)生的事故不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駕駛員林晚生的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證。證明:1、駕駛員有合格的駕駛證,贛K×××××車輛具有合法的行駛證;2、原告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保險期限為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
某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沒有異議。
第二組證據:交強險保單、商業(yè)險保單。證明原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車損險的保險金額為279565元。保單當中沒有對“傾覆”在保單當中做出特別的約定。
某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證實性沒有異議。對保單當中沒有對“傾覆”在保單當中做出特別的約定不予認可。
第三組證據:報案單證及事故現(xiàn)場照片。證明:1、在事故發(fā)生之后,原告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也派員勘查了事故現(xiàn)場;2、從事故現(xiàn)場照片可以看出車輛在卸貨時,發(fā)生了事故,車體全部著地??梢宰C明本次事故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傾覆事故。
某保險公司對對報案單證及事故現(xiàn)場照片沒有異議。但認為該車不是主體傾覆,而是車廂傾覆。
第四組證據:江西新余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贛余司鑒(2016)車鑒字第B110號)、鑒定費發(fā)票。證明贛K×××××號車輛經過司法鑒定,車損金額為90410元,花費鑒定費用2700元。
第五組證據:施救費發(fā)票。證明原告將受損車輛從事故發(fā)生地拖至修理地發(fā)生的施救費用9000元。
某保險公司認為因為不屬于保險責任,對上述兩組證據不予認可。
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第一組證據:原告的投保單、營業(yè)汽車保險條款。證明:1、原、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法律關系;2、某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已經向原告履行了告知義務,對保險條款作了明確的說明,原告也接受了上述內容。
原告質證認為,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無法達到某保險公司所要證明的目的。保單中沒有對傾覆約定特別的條款,保險條款中沒有對傾覆加粗進行說明。保險條款約定的傾覆事故包括兩項,一項為兩輪以上離地,二項為車體觸地。我們認為這兩項是一種二選一的選擇關系,而不是同時適用的關系。
第二組證據:現(xiàn)場勘查照片。證明該車四輪全部著地,只是在卸貨是車廂翻倒。
原告質證認為,該組原告原告也提供了。事故發(fā)生之后導致了車體觸地的情況是整個車廂翻倒在地上,車廂觸地就是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傾覆事故。
對上述證據,本院作如下認定:
對原告提交的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證據,某保險公司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對原告提交的第四組證據,該鑒定意見是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作出,某保險公司以不屬保險事故為由未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與原告協(xié)商確定車輛的損失,亦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對該鑒定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對原告提交的第五組證據,車輛發(fā)生側翻事故以后,勢必產生一定的施救費用,該費用屬于保險事故的必然損失,但原告未將事故車輛就近修理,且未合理說明原因,亦未提交施救費用明細,對施救費的金額本院酌情予以確定。
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兩組證據,原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以上經認證的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依法認定如下事實:
2015年7月1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贛K×××××號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雙方建立保險合同關系,保險期間為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79556元。2016年3月5日,原告的駕駛員林晚生駕駛該貨車在廣東省陸豐核電站慧問建筑公司工地卸貨時,車輛發(fā)生車廂側翻事故,造成車輛嚴重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亦派員進行勘查。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確定贛K×××××損失金額為90410元,另花費施救費9000元,鑒定費2700元,合計102110元。某保險公司以車輛受損不屬于保險事故,不在保險范圍之內為由,拒絕定損和賠償。原告因與某保險公司就理賠事宜協(xié)商不成,故訴至本院。
另查明,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一)項保險責任約定,保險責任包括碰撞、傾覆、墜落;第三十七條對“傾覆”的定義是:“指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翻倒(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地),處于失去正常狀態(tài)和行使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tài)”。雙方因對理賠事宜協(xié)商不成,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本案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贛K×××××號貨車在卸貨時發(fā)生的車廂側翻是否屬于保險事故;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原告車損90410元,鑒定費2700元及施救費9000元。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告為其所有的贛K×××××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原告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對于本案中保險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在于對保險條款約定的“傾覆”的理解。本案中的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條款“附則”部分對“傾覆”的含義進行了說明。根據保險條款,被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傾覆”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地;二是處于失去正常狀態(tài)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tài)。對第一個條件中的“車體觸地”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是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車輛的運行部分及車廂均觸地,另一種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車輛的運行部分或者是車廂觸地?!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的財產損失保險合同適用的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因此,應當根據上述理解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傾覆”作出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即“傾覆”是指被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導致發(fā)生車輛兩輪以上離地或者部分、全部車體觸地的情形,車輛處于失去正常狀態(tài)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tài)。根據本案中保險事故發(fā)生的情況,被保險車輛系在卸貨的過程中車廂側翻,導致車廂觸地,不經施救不能正常行駛,符合上述對“傾覆”作出的解釋,因此,本次事故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
對第二個爭議焦點,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以不屬保險事故為由,未按保險條款的約定與原告及時協(xié)商確定損失金額,原告向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申請對車輛損失金額進行評估,且評估機構確定的損失數(shù)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未及時會同原告核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原告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事故中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其支出的鑒定費屬于必要、合理的為確定車輛在事故中的損失程度支出的費用,因此,原告為評估車輛損失支付的鑒定費2700元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車輛施救費,原告未將車輛就近修理,而是運回新余進行修理,且未能合理說明原因,導致施救費不合理的增加,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酌情核減至5000元。
綜上,原告對因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損失具有保險利益,對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90410元、施救費5000元、鑒定費2700元,合計9811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額度內予以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新余市情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90410元、評估費2700元、車輛施救費5000元,共計9811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44元,由原告新余市清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144元,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2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常航
人民陪審員王細絹
人民陪審員黃文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