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承勇訴遵義市南關護城湯家壩運輸隊、陳X、某保險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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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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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匯民初字第261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 2015-11-07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沈承勇,貴州省遵義市人,住貴州省遵義市。
委托代理人張爽,貴州名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遵義市南關護城湯家壩運輸隊,住所地:遵義市紅花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成彬,該公司經理。
被告陳X,貴州省遵義市人,住貴州省遵義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
負責人龔啟義,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婷,貴州他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沈承勇訴被告陳X、遵義市南關護城湯家壩運輸隊(以下簡稱“湯家壩運輸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龔前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承勇及委托代理人張爽、被告陳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15年6月1日,被告陳X駕駛貴CXXX01號自卸貨車,由匯川大道經遵綏路往田溝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匯川大道石龍坡路段時,因被告陳X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倒退,其貨箱左后部強烈撞擊原告沈承勇家磚混結構住宅二樓,致使該房屋臨街面二樓承重墻對稱穿透性裂縫、其它多部位裂縫、樓頂局部漏水。經匯川區(qū)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認定被告陳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應承擔造成經濟損失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掛靠于被告湯家壩運輸隊,且該車輛在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100萬元。因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未果,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方損失70753元;2、鑒定費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陳X辯稱:原告方的訴請過多,不應當?shù)玫街С帧?br>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但在理賠過程中我公司已委托物價部門進行了鑒定,我方認為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鑒定意見進行賠償,我公司不應該承擔本案鑒定費及訴訟費用。
被告湯家壩運輸隊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日15時36分,被告陳X駕駛貴CXXX01號中型貨車,由遵義市匯川區(qū)匯川大道經遵綏路往田溝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匯川大道石龍坡路段時,該車貨廂左后部位與道路左側屬于原告沈承勇所有的房屋相撞,致該房屋局部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遵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匯川大隊認定被告陳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遵義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本次事故造成的財產進行評估,該中心于2015年6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遵鑒[2015]字第141號,該鑒定意見載明:根據(jù)遵義市現(xiàn)行市場價格及修理行情,經現(xiàn)場勘察,受損面積約0.6平方米,為修復受損部位的磚墻、外墻磚共需材料及工時費合計金額2000元。原、被告雙方對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沈承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70753元,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沈承勇要求對所受損房屋進行重新評估,本院組織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質證后委托貴州皓天價格評估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沈承勇所有的房屋于2015年6月1日被被告陳X駕駛的貴CXXX01號中型貨車撞擊損壞部分進行修復加固所需費用進行價格鑒定,并由原告沈承勇墊付鑒定費10000元,貴州皓天價格評估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皓鑒遵分字第65號鑒定報告,該鑒定意見書載明:該住房共二層,磚混結構,2006年修建,建筑面積354.48平方米,鋁合金窗,木門,現(xiàn)澆屋頂,地面水泥青光找平,墻頂水泥砂漿找平,面上刷白灰,一、二層墻面有多條裂縫,長11.07米,一層地面有1至3毫米裂縫,長15.43米,一層板縫長50.23米,后墻屋頂漏水,二層外層墻腳被貨車撞擊產生穿透性裂縫,二層屋頂是現(xiàn)澆屋頂,經現(xiàn)場勘察,結合該房屋損壞現(xiàn)狀,頂墻結構、地基結構、地形地質結構,為保證該住房質量安全,只有將二層現(xiàn)澆屋頂及炮樓拆除重建,才能保證質量安全。經鑒定,委托鑒定財產受損修復加固費用價格鑒定為70753.32元。
另查明:被告陳X駕駛的貴CXXX01號中型貨車掛靠于被告湯家壩運輸隊,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內。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提交的書證、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被告陳X駕駛的由被告湯家壩運輸隊所有的C27101號中型貨車將原告所有的房屋撞擊致?lián)p,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敝?guī)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湯家壩運輸隊承擔侵權責任,又因被告湯家壩運輸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所以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方的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按照其于2015年6月3日由其單方委托遵義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作為裁判依據(jù),本院認為被告方提交的鑒定意見書系其單方委托,且委托事項為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其鑒定內容未闡明鑒定方法及鑒定過程,也未提交其鑒定資質及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情況,而(2015)皓鑒遵分字第65號鑒定報告系經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后委托貴州皓天價格評估司法鑒定所,嚴格按照鑒定程序作出的鑒定意見,本院依法采納貴州皓天價格評估司法鑒定所作出的(2015)皓鑒遵分字第65號鑒定報告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確認原告方的損失為70753.32元,因原告方主張損失為70753,從其主張,鑒定費10000元,合計8075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湯家壩運輸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沈承勇各項損失共計80753元;
案件受理費2150元(已減半收?。?,由被告陳X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書則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人員
審判員龔前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