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青春創(chuàng)意關高有限公司訴李紹宇、王X、甲保險公司,遵義公交公司、葉XX、乙保險公司交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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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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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匯民初字第189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 2015-11-24
當事人信息
原告遵義市青春創(chuàng)意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遵義市。
法定代表人鄭元宏,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林永強,貴州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紹宇,男,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住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
被告王X,女,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住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
負責人袁昌品,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林煉,貴州文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遵義市公共汽車公司,住所地:遵義市。
法定代表人張蕾,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葉XX,男,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住遵義市紅花崗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張家騏,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偉,貴州乾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遵義市青春創(chuàng)意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意公司”訴被告李紹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職權追加王X、葉XX、遵義市公共汽車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公司”)為被告,依法由審判員龔前瑛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胡朝聘、人民陪審員李榮華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創(chuàng)意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永強、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林煉、被告平安財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趙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創(chuàng)意公司訴稱:2015年4月3日,被告李紹宇駕駛貴CXXX10號小型客車,當車行至湛江路與天津路交匯處時,因駕駛不慎,撞上路邊燈箱廣告牌,該燈箱廣告牌為原告所有,事故發(fā)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由李紹宇承擔全部責任并承擔全部經濟損失。被告李紹宇駕駛車輛所撞燈箱為原告方所有,且被告李紹宇所駕駛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因與被告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特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225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并非適格的主體,對本案中所損失的燈箱并無所有權。對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認定沒有意見,對原告方的損失應該以修復為原則,我公司認可原告方的損失為5100元,根據(jù)交強險不分責不分項的規(guī)定,被告平安財保公司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及訴訟費用我公司不應該承擔。
被告平安財保公司辯稱:我公司承保的車輛在本次事故中并無責任,且我公司所承保的車輛并未與受損廣告牌燈箱接觸,即廣告牌的損壞與我公司承保的車輛無直接因果關系,所以我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李紹宇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被告王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被告遵義市公共汽車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被告葉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原告創(chuàng)意公司與案外人遵義市匯川區(qū)民政局簽訂《匯川區(qū)路(巷)牌升級改造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約定,對匯川區(qū)內道路路牌(包括本案損壞燈箱廣告牌)進行升級改造,升級改造后的路牌由原告創(chuàng)意公司享有10年的廣告經營權。2015年4月3日23時20分,被告李紹宇駕駛車牌號為貴CXXX10的小型客車,由匯川區(qū)東風二橋向天津路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湛江路天津路口時,該車左前部與同向行駛的由被告葉XX駕駛的車牌號為貴CXXX01的大型客車右后部相撞,后向右避讓前部又撞上右側路邊的燈箱廣告牌,造成兩車局部受損,燈箱廣告牌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遵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匯川大隊第52030262015009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紹宇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葉XX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損壞燈箱進行定損評估損失金額為5100元。因原告方對該定損金額不服,故訴至法院要求重新鑒定,經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質證后委托貴州睿思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該燈箱損失進行評估,并由原告創(chuàng)意公司墊付價格評估費5000元,該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睿思資評報字(2015)(遵)第601號評估報告書,該報告書載明:根據(jù)現(xiàn)場勘驗記錄,對象主箱體變形嚴重,內噴涂涂層脫落,電腦控制板、充放電裝置、滾動機構均受損,完整修復難度較高。綜合物流成本、重置時間及生產廠商的專業(yè)意見,且本次對象系遵義市青春創(chuàng)意廣告擁有的專利權的定制產品,因此本對象不做修復性成本評估,主要依賴于生產單位的相關報價、收款票據(jù)和使用年限說明,并以此作為本次評估的依據(jù)。經評估,遵義市青春創(chuàng)意廣告有限公司的廣告燈箱的損失在2015年6月23日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整。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因交通事故損害責任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255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被告李紹宇駕駛的由被告王X所有的貴CXXX10號小型客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內。被告葉XX駕駛的由被告遵義市公共汽車公司所有的貴CXXX01號城市公交車在被告平安財保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合同期內。
再查明,2015年7月30日,遵義市匯川區(qū)民政局向本院出具一份所有權屬證明,該證明顯示本案所涉廣告牌的所有權為遵義市青春創(chuàng)意廣告公司。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關于原告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根據(jù)原告與案外人遵義市匯川區(qū)民政局簽訂的《匯川區(qū)路(巷)牌升級改造協(xié)議書》,協(xié)議內容顯示原告創(chuàng)意公司投資改造匯川區(qū)內燈箱廣告牌的行為換取了燈箱廣告牌10年的經營權,原告方對匯川區(qū)內的燈箱廣告牌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結合2015年7月30日遵義市匯川區(qū)民政局出具的證明表明民政局對原告依法向本案被告追償?shù)男袨檫M行確認。所以,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權利,主體適格。關于被告平安財保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事故發(fā)生時,先由被告李紹宇駕駛的貴CXXX10號汽車左前部與被告葉XX駕駛的貴CXXX01客車右后部相幢,被告李紹宇在向右避讓過程中又撞上右側路邊的燈箱廣告牌。被告葉XX駕駛的貴CXXX01客車并未與右側路邊的燈箱廣告牌接觸,燈箱廣告牌的損壞與被告葉XX的駕駛行為無因果關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投保的平安財保公司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損害賠償標準的問題;被告甲保險公司主張應當按照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定損報告書所定損金額進行賠付,而原告方主張應該按照睿思資評報字(2015)(遵)第601號評估報告書定損金額進行賠付。本院認為,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定損報告書系被告甲保險公司單方委托定損,未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共同選定鑒定機構等程序,不符合鑒定程序,本院不予認可。睿思資評報字(2015)(遵)第601號評估報告書系經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后嚴格按照鑒定程序選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符合證據(jù)三性,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之規(guī)定,被告李紹宇應對原告方的損失進行賠償,但因李紹宇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內,所以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院確認原告方的損失為:1、財產損失27250元;2、鑒定費5000元;合計32250元。被告李紹宇、王X、葉XX、遵義市公共汽車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遵義市青春創(chuàng)意廣告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32250元;
案件受理費700元,由被告李紹宇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書則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人員
審判長龔前瑛
人民陪審員胡朝聘
人民陪審員李榮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