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X與某保險公司、奇臺縣永通國際名車尊享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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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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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95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奇臺縣人民法院 2015-08-25
當事人信息
原告:姚X,男,漢族,初中文化,奇臺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X乙,系奇臺縣奇臺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
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42號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郭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漢族,大專文化,奇臺縣人,系公司現(xiàn)場勘察員。
被告:奇臺縣永通國際名車尊享XX
地址:奇臺縣
負責人:劉X甲。
審理經過
原告姚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奇臺縣永通國際名車尊享XX(以下簡稱:永通會所)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石志亮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25日、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劉X乙,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兩次開庭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永通會所的負責人劉X甲于2015年8月5日開庭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15年4月24日3點30分許,徐樂駕駛新BXXX57小轎車行駛至一一0團與半截溝交叉路口處左拐彎時與吳長成駕駛的新BXXX26轎車相撞,致直接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徐樂行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條例,吳長成無責任(具體詳見事故認定書)。事故車駕駛員同意由永通會所維修,維修完畢,現(xiàn)費用無人支付,原告無法提車不能正常使用。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維修車輛費用62580元。
被告辯稱
被告太平洋公司辯稱:被告永通會所沒有服務站的資質,但原告是按照服務站的金額修理的,原告按照這個金額訴訟,被告希望物價部門評估。
被告永通會所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證據(jù)有:
1、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徐樂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吳長城沒有責任的事實。
2、修理費發(fā)票四份、修理清單二份,擬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修理車輛的事實。
3、商業(yè)保險單、交強險抄件,擬證明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投保了車損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責任,交強險是在平安保險奇臺支公司投保的事實。
被告太平洋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修理清單上的價格和材料項目不認可,發(fā)票收費也不認可,認可原告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被告公司在車損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理賠。
被告永通會所對保單的真實性認可。
本院查明
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太平洋公司、被告永通會所未向法院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上述已認定證據(jù)、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本院查明以下事實:2015年4月24日3點30分許,案外人徐樂駕駛新BXXX57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奇臺縣一一0團與半截溝交叉路口處左拐彎時,與案外人吳長成駕駛的新BXXX26小型轎車相撞,致直接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經奇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第65232572015003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樂負全部責任,吳長成無責任。因徐樂系原告駕駛員,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將受損車輛交由被告永通會所修理,被告太平洋公司派人前往被告永通會所對車輛受損情況進行拍照定損。修理后新BXXX57小型普通客車產生修理費5720元、材料費50310元,新BXXX26小型轎車(登記于案外人朱艷紅名下)產生修理費650元、材料費5900元。原告要求被告太平洋公司進行理賠,雙方對修理價格和材料項目及價格產生爭議,協(xié)商解決不成,維修費用一直未付,車輛一直停放在被告永通會所無法使用。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另查明,新BXXX57小型普通客車在案外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奇臺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奇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修理費用在賠償限額內。
本院認為:原告的車輛于2015年4月24日發(fā)生交通事故,經奇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徐樂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長成無責任,本院對此事實依法予以確認。原告的車輛在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被告太平洋公司也對事故車輛進行了拍照定損,同時認可原告車輛維修費用在理賠范圍內,則被告太平洋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向原告進行理賠。按照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的相關約定,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按10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則對于原告主張的新BXXX57車輛維修費用,被告太平洋公司應予全額賠付。被告太平洋公司辯稱被告永通會所沒有服務站的資質卻按照服務站的價格金額維修車輛,對材料價格提出異議,要求就材料價格由物價局作價,本院責令該公司在限期內提供定損清單和修理價格清單以決定是否需要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該公司一直未提供。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太平洋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間未提供相應證據(jù),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于被告太平洋公司的此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同時,被告太平洋公司提交照片認為新BXXX57車輛右下邊梁未受損失無需更換,右前車門只需維修不需更換,但被告太平洋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且原告不予認可,故對于被告太平洋公司的此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的車輛在平安保險奇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對于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內的維修費用,提出愿意與交強險承保公司協(xié)商解決,在本案中放棄主張。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太平洋公司賠償新BXXX57車輛維修費用55930元(56030元-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永通會所系原告車輛的修理廠,并非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對于新BXXX26小型轎車的維修費用6550元,原告在本案中放棄主張,本案中不再處理。
本院認為
綜上所述,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姚X修理費55930元;
二、被告奇臺縣永通國際名車尊享XX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受理費1365元,減半收取68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10元,由原告姚X負擔73元。
本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兩年。若超過法定期間提出執(zhí)行申請的,本院則依法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石志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圣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