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謀土林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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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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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民初746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元謀縣人民法院 2016-11-22
原告:元謀土林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元謀縣。
法定代表人:雷X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X,男,系該公司職員,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元謀縣。
負責人:楊XX,系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XX,云南君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X,云南君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元謀土林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元謀土林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XX和委托代理人張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XX和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元謀土林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賠償金20萬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4日,李永蓮乘坐戴纏云駕駛的原告元謀土林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云EXXX59號出租車,行駛到瀘瑞線南天門往芒市方向2公里處時,車輛發(fā)生側(cè)翻,造成乘客李永蓮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芒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戴纏云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戴纏云駕駛的云EXXX59號出租車,由元謀土林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每座20萬元。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乘客李永蓮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后期治療費等費用252320.12元。但某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賠償,現(xiàn)元謀土林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經(jīng)元謀縣人民法院主持調(diào)解,由元謀土林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根據(jù)(2016)云2328民初613號民事調(diào)解書賠償李永蓮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依法應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事故發(fā)生時,傷者李永蓮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旅客,答辯人不應賠償。根據(jù)《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傷者李永蓮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旅客,不具備保險責任的主體要件,且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不具有駕駛出租車的營運資格?!冻羞\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款約定:“旅客是指持有效運輸憑證乘坐客運汽車的人員,按照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免費乘坐客運車輛的兒童以及按照承運人規(guī)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員?!笔鹿拾l(fā)生在2014年10月4日,正是國慶期間,車上乘客都是一家人,傷者李永蓮是駕駛員的岳母,雖然李永蓮陳述其是出錢包車到德宏考察生意,并給了駕駛員1000元的油費,但是并無證據(jù)證明。而綜合考慮到李永蓮和駕駛員的親屬關系,車上還有小孩,又是國慶放假,車上人員是全家人開車外出旅游的可能性更符合常理,車輛雖然是營運車輛,不過卻未在營運過程中,而是在自用過程中。根據(jù)上述保險合同約定,車輛自用過程中的乘客不屬于“旅客”,不在承運人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內(nèi),而在另一種商業(yè)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范圍內(nèi)。保險合同為何要特意對“旅客”進行定義,就是為了區(qū)分乘坐人員的不同性質(zhì)。承運人責任保險要求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標的車輛狀態(tài)為營運狀態(tài),保險對象范圍有明確界定,必須是保險標的車輛在營運過程中搭載的旅客才予以賠償。根據(jù)《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六)非本保險合同所稱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七)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的駕駛?cè)藛T駕駛承運人的客運車輛時造成的損失和責任”。二、投保車輛駕駛出市內(nèi)從事長途行駛,致使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和《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十八條約定:“保險期間,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是指與本保險所承保之風險事故有密切關系的因素和投保時相比,出現(xiàn)了增加該風險事故發(fā)生可能性的變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xù)承?;蚴欠裨黾颖kU費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險人的客運車輛車況下降、運輸路線調(diào)整、運輸區(qū)域范圍增加、承運業(yè)務規(guī)模擴大等情形。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兜缆房瓦\承運人責任保險保單》第四項標的信息中記載,車輛類型為市內(nèi)。按照常理,出租車輛主要經(jīng)營范圍在市內(nèi),如果出租車輛長期從事長途跨縣市運輸,則就涉及專門的短途、長途客運車輛運營范圍,專門的短途、長途客運車輛不能在市內(nèi)進行出租車輛經(jīng)營,而出租車、專門的短途、長途客運車輛因為行駛路線不同,所產(chǎn)生的風險不同。出租車在市內(nèi)運輸,發(fā)生較大交通事故的概率較小,而短途、長途客運車輛常在高速公路、山區(qū)道路等行駛,發(fā)生較大交通事故的概率更高,因此,危險程度不一樣。本案出租車從楚雄元謀縣開到德宏州,屬于跨州市的長途行駛,途經(jīng)高速公路,二級公路等,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即使是營運過程中,也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運輸路線調(diào)整、運輸區(qū)域范圍增加,應書面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答辯人的車輛長途行駛導致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最終發(fā)生交通事故,答辯人不負責賠償。三、根據(jù)《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被保險人給旅客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旅客賠償?shù)?,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四、保單上特別約定了20%的絕對免賠率,本案有20%的絕對免賠率。五、被答辯人已書面放棄了賠償要求,答辯人對該損失不再進行賠償。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對原告陳述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和被告爭議的焦點為,被告是否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針對爭議的焦點,原告認為,戴纏云駕駛的云EXXX59號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李永蓮受傷,該車由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保險限額為每座20萬元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我公司根據(jù)(2016)云2328民初613號民事調(diào)解書賠償了乘客李永蓮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被告公司按照約定應賠償給我公司相應的經(jīng)濟損失。原告為證明其在訴訟中提出的訴訟主張,向本院列舉了如下的證據(jù)材料:1、營業(yè)執(zhí)照,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欲證明原告有經(jīng)營城市出租車客運資質(zhì)的事實;2、交通事故認定書,欲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3、云EXXX59號出租車的行駛證,欲證明車輛的基本情況;4、云EXXX59號出租車的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欲證明車輛有經(jīng)營城市出租客運資質(zhì)的事實;5、戴纏云的駕駛證,欲證明駕駛員戴纏云具有駕駛機動車資格的事實;6、保險單及發(fā)票,欲證明云EXXX59號出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事實;7、元謀縣人民法院(2016)云E2328民初613號民事調(diào)解書和(2015)元民一初字第351號民事判決書,欲證明原告賠償乘客李永蓮經(jīng)濟損失的事實。
以上證據(jù)經(jīng)被告質(zhì)證后認為,對以上證據(jù)的三性認可,但運營許可證中記載的出租車的經(jīng)營范圍為元謀縣縣城范圍內(nèi)。
針對爭議的焦點,被告認為,1、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受傷乘客李永蓮不是保險合同約定的旅客且出租車未在營運中;2、出租車超出約定的活動范圍,風險增加,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3、被保險人未賠償給受傷乘客經(jīng)濟損失。根據(jù)以上理由,我公司不應對原告承擔保險理賠責任。被告為證明其在訴訟中提出的訴訟主張,向本院列舉了如下的證據(jù)材料:1、《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單》,欲證明云EXXX59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的情況;2、《中國平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單》,欲證明云EXXX59號車輛投保時,被告已明確告知了《平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特別對黑體部分的免賠條款進行了說明,投保人已確認簽字的事實;3、《平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欲證明根據(jù)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傷者李永蓮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旅客,按照第十八條、第二十五中的免賠條款,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4、《平安小額案件快速理賠處理表》,欲證明李永蓮為駕駛員家屬,本次事故為駕駛員與家人駕車出游,并不是客運,且本案被告已經(jīng)放棄索賠,故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原告質(zhì)證后認為,對證據(jù)1中被告所說的超出運營范圍,我方認為只要不超出港澳臺范圍都不屬于超出運營范圍;對證據(jù)2中的投保單認可,對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我方?jīng)]有簽字不認可,保險公司沒有對特別免賠條款進行特別提示及告知義務;對證據(jù)3不予認可,不能因為是親屬關系就不承認李永蓮的旅客身份;對證據(jù)4不認可,我們沒有見過也沒有這個小額案件快速理賠處理表,且這個案件也不屬于小額案件快速理賠范圍。
本院認為,對原告列舉的證據(jù),本院確認證明力。對被告列舉的證據(jù),證據(jù)4不具有真實性,本院不予采納,對其他證據(jù),本院確認其證明力。
綜上所述,本院確認本案以下法律事實:2014年3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原告將其所有的云EXXX59號出租汽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該保險合同包括保險保單、投保單和《平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雙方在保險保單中約定,保險期限自2014年3月7日上午0時起至2015年3月6日下午24時止,標的信息中車輛類型為市內(nèi),每座賠償限額為20萬元,適用條款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2014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清了保險費675元?!兜缆房瓦\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旅客是指持有效運輸憑證乘坐客運汽車的人員、按照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免費乘坐客運車輛的兒童以及按照承運人規(guī)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員。財產(chǎn)損失指旅客托運行李及隨身攜帶物品的損失。”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六)非本保險合同所稱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014年4月14日,原告將該車承包給出租汽車駕駛員楊通明經(jīng)營使用,楊通明在經(jīng)營該車的過程中未經(jīng)土林出租汽車公司的同意私自將該車交給無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的戴纏云經(jīng)營使用。2014年10月4日(國慶假期),戴纏云駕駛著該出租汽車,載著其岳母李永蓮、其妻子陳翠瓊及其兩個女兒從元謀出發(fā)到德宏州,當車行使到滬瑞線南天門往芒市方向2公里處時,車輛發(fā)生側(cè)翻,造成乘車人李永蓮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次事故經(jīng)芒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責任認定,戴纏云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6月29日,傷者李永蓮向本院起訴,要求土林出租汽車公司、某保險公司和戴纏云、楊通明賠償其因該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后經(jīng)本院在審理中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土林出租汽車公司賠償給傷者李永蓮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本院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2016)云2328民初613號民事調(diào)解書。按照調(diào)解書確定的支付期限,土林出租汽車公司已支付給了傷者李永蓮經(jīng)濟損失4萬元,還有16萬元未到執(zhí)行期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北景钢校婧捅桓婧炗喌谋kU合同適用條款《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中明確規(guī)定,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發(fā)生人身傷亡時,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傷者李永蓮雖然發(fā)生傷害時乘坐在原告投保的標的物出租汽車上,但當天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出租車上的乘車人李永蓮等人均是駕駛員戴纏云的親屬,從情理上判斷,將乘車人李永蓮認定為需要有償支付乘車費用給汽車駕駛員戴纏云的旅客明顯與事實不符,從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出行路線和駕駛員與乘車人的關系來分析,戴纏云當天駕駛出租車出行并不是營運行為,其乘車人也不是旅客,將其認定為是駕駛員戴纏云帶其家人出行更符合案件事實。另外,因戴纏云并未取得從事出租汽車營運資格且其也沒有與原告簽訂著出租汽車承包經(jīng)營合同,戴纏云與原告之間沒有任何的法律關系,戴纏云駕駛出租汽車出行時,原告并不知道,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元謀土林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計2150元,由原告元謀土林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 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余喬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