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某某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劉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榆中民三終字第0001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程某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
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某某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通公司)、劉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陜西省吳堡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吳堡民初字第00400號民事判決書,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某甲,被上訴人圣通公司、劉XX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0月24日,王某乙駕駛的陜KXXX66(陜KXXX2掛)半掛車,沿關西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山西省中陽縣石板上村附近彎道時,由于未安全駕駛,車輛側翻滑撞于反向由劉某乙駕駛的陜KXXX79(陜KXXX9掛)半掛車,致王某乙、劉某乙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中陽縣交警隊認定,王某乙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乙不承擔責任。當日,王某乙住入山西省呂梁市,同年10月28日出院,經(jīng)診斷為:右眼挫傷,眼瞼、頜面部、小指皮膚裂傷,右額骨骨折,由劉XX支付其醫(yī)療費3764.88元。出院后,劉XX一次性補償王某乙人民幣2000元。劉某乙受傷后,先后在山西省中陽縣醫(yī)院、呂梁市人民醫(yī)院治療,后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劉某乙向山西省中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支付劉某乙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5114.84元。雙方事故車輛造成的施救費人民幣13750元,均由劉XX實際支付。陜KXXX79(陜KXXX9掛)半掛車損失費由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公司定損為28780元,已由劉XX賠付,陜KXXX66(陜KXXX2掛)半掛車,經(jīng)吳堡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車損為106645元,劉XX支鑒定費4000元。上述費用共計人民幣158175元。
另查明,陜KXXX66(陜KXXX2掛)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司乘人員責任險,其中交強險限額為122000元,第三者商業(yè)險限額為1050000元,司乘人員責任險限額為200000元,車輛損失險限額為329400元,均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該車現(xiàn)已由圣通公司過戶在劉XX名下,由劉XX所有,過戶后車牌號變更為陜KXXX31(陜KXXX0掛)。
原審法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劉XX作為投保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保險費。在保險期間,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合理損失,某保險公司理應在合同約定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劉XX的合理訴請,該院予以支持。劉XX的合理損失,參照《2014年陜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即為:醫(yī)療費3764.88元,誤工費536元(134元×4天),護理費536元(134元×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30元×4天),陜KXXX79(陜KXXX9掛)半掛車損失費28780元,陜KXXX66(陜KXXX2掛)半掛車損失費106645元,施救費13750元,鑒定費4000元,共計人民幣158131.88元。圣通公司及劉XX訴請158175元,高于其應得的賠償數(shù)額,本院確認賠償數(shù)額為158131.88元。因該費用已由劉XX實際墊付,故應當賠付于劉XX。對圣通公司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陜KXXX79(陜KXXX9掛)半掛車修理費,應由有資質機構鑒定,但保險公司定損數(shù)額與劉XX已付中陽縣新亞汽車維修中心維修費數(shù)額及山西省中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中的查明事實一致,故該辯解理由,該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關于鑒定費不在其賠償范圍內(nèi)的辯解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劉XX墊付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8131.88元。二、駁回某某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三、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4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350元,劉XX負擔50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陜西省吳堡縣人民法院(2014)吳堡民初字第00400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對一審判決中的68952元不承擔賠償責任。2.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的訴訟費。主要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不是陜KXXX66(陜KXXX2掛)半掛車損案件的適格訴訟主體,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為第一受益人,并且在陜KXXX66(陜KXXX2掛)半掛車兩份商業(yè)險保單中做了特別約定,該條款合法有效應當依約履行,第一受益人未書面授權放棄車輛損失請求權,被上訴人不能越權行使該權利,所以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二、陜KXXX66(陜KXXX2掛)半掛車車損應當按上訴人核定損失55547元為準。一審中,被上訴人稱車輛已維修但未提供維修清單與發(fā)票,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被上訴人提供的鑒定結論與其公司核定損失差距過大,明顯高于其公司核定損失,故認為該份鑒定結論違背客觀真實原則,不應采納。
三、陜KXXX66(陜KXXX2掛)半掛車的施救費過高,應當以事故發(fā)生地至就近修理廠的距離為準,按照山西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標準計算。
被上訴人圣通公司、劉XX共同辯稱,一、我國保險法只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了受益人,而在財產(chǎn)保險中并未規(guī)定受益人,故被上訴人有權依據(jù)保險合同請求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二、陜KXXX66(陜KXXX2掛)半掛車的車輛損失系由交警隊委托價格鑒定中心作出的,程序合法、內(nèi)容公證,上訴人保險公司在原審中并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應予采納。三、施救費的支出客觀、真實,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故本院對其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被上訴人在原審中的原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2.原審判決確定的陜KXXX66(陜KXXX2掛)半掛車車損及施救費是否準確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首先,被上訴人劉XX在事故發(fā)生時為投保車輛的實際車主,被上訴人圣通公司在事故發(fā)生時為投保車輛的登記車主(該車現(xiàn)已由圣通公司過戶于劉XX名下,由劉XX所有,過戶后車牌號變更為陜KXXX31(陜KXXX0掛)。故二被上訴人對該投保車輛均具有保險利益。其次,被上訴人圣通公司作為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被保險人,依法當然享有對保險金的請求權,而被上訴人劉XX作為投保人以及本案中各項費用的實際支出者,依據(jù)合同的相對性,亦可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故二被上訴人在原審中的原告主體資格適格。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上訴人認為鑒定車損價格過高,且根據(jù)《陜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該車損鑒定的程序不合法。車輛施救費過高,應當以事故發(fā)生地至就近修理廠的距離為準,按照山西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標準計算。本院認為,上訴人雖對車損鑒定有異議,但未在原審規(guī)定的合理期限內(nèi)申請重新鑒定。車輛施救費系被上訴人劉XX的客觀支出,上訴人雖對其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jù),故對原審判決確定的車輛損失及施救費,應予采納。綜上,本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燕
代理審判員馮佑賢
代理審判員張瑜
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魏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