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縣長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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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21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沙縣人民法院 2016-09-06
原告沙縣長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427749094XXXX。
法定代表人吳永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明姬、吳森。(吳森)、(張明姬)。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縣。組織機構(gòu)代碼85595543-5。
代表人王守產(chǎn)。
委托代理人黃江濤。
原告沙縣長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鄧宏偉獨任審判,于2016年7月13日、2016年9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明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黃江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告系閩G×××××號貨車車主(車型:豪濼A7豪華版自動擋牽引車)。2015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投保閩G×××××號貨車車輛損失險和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8日止,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83320元,保險單號:PDXXX01535040000011001;2015年5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閩G×××××號貨車在清流縣寶礦業(yè)公司廠區(qū)內(nèi)準備裝貨時,因泥石流致車頭損壞,造成車輛損壞及財產(chǎn)損失的嚴重后果,原告車輛損失共計37124元(其中車輛修理費33924元,施救費3200元)。閩G×××××號貨車修理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卻認為原告賠償項目不合理而拒絕賠償。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閩G×××××號貨車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共計37124元(其中車輛修理費33924元,施救費3200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提交下列證據(jù)材料:
1、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5月14日頒發(fā)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427749094XXXX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各1份。以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身份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
2、原告投保的保險單號PDXXX01535040000011001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1份。以證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被告投保閩G×××××號貨車車輛損失險和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8日止,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83320元的事實。
3、閩G×××××號貨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1份。以證明出險車輛的基本情況。
4、三明市長輝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三明市長輝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福建省機動車維修經(jīng)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以證明三明市長輝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具有對保險車輛維修的資質(zhì)。
5、三明市長輝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三明長輝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結(jié)算單》及№02315074《福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各1份。以證明本案所涉的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37124元(其中車輛修理費33924元)。
6、發(fā)票號碼00214197的《福建省三明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代開)》1份。以證明本案所涉的事故造成原告施救費損失32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標的車閩G×××××號貨車經(jīng)我司定損,定損合計20227元,施救費核定3200元,總計23427元;三明市長輝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結(jié)算單中部分項目金額偏高,對其認定的車輛損失不予認可。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下列證據(jù)材料:
1、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6月8日頒發(fā)的注冊號為350427100007336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gòu)代碼為××的《福建省組織機構(gòu)代碼年度申報報告表》復印件、《證明》各1份。以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身份和代表人的基本情況。
2、報案編號RDXXX01535040000007509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代詢價單)》、《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修理項目清單》、“車輛定損意見列表”各1份。以證明本案所涉的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的車輛修理費為20227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原、被告雙方確認由福建廈貿(mào)司法鑒定中心對本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福建廈貿(mào)司法鑒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對本案所涉的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結(jié)論為工料費總計為26041元;鑒定費為2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5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投保閩G×××××號貨車(車型:豪濼A7豪華版自動擋牽引車)車輛損失險和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8日止,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83320元,保險單號:PDXXX01535040000011001。
2、2015年5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閩G×××××號貨車在清流縣寶礦業(yè)公司廠區(qū)內(nèi)準備裝貨時,因泥石流致車頭損壞,造成車輛損壞及財產(chǎn)損失。
本案所涉的事故造成原告施救費損失為3200元。
4、經(jīng)本院委托福建廈貿(mào)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本案所涉的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的工料費總計為26041元,鑒定費為2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投保的保險單號PDXXX01535040000011001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系原、被告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出險車輛造成的損失應予以理賠。本案出險車輛造成的工料費損失經(jīng)鑒定為26041元,施救費損失為3200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閩G×××××號貨車出險的車輛損失共計37124元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超過部分,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支付給原告沙縣長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出險的閩GXXX87號貨車造成的工料費損失人民幣26041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支付給原告沙縣長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出險的閩GXXX87號貨車造成的施救費損失人民幣3200元。
三、駁回原告沙縣長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728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64元;鑒定費2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265.50元、鑒定費2000元;原告沙縣長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98.5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的案件受理費265.50元,應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逾期拒不交納,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轉(zhuǎn)賬交納訴訟費用務必在轉(zhuǎn)賬單上注明案號。戶名:沙縣人民法院。帳號:18×××31。開戶銀行:興業(yè)銀行沙縣支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鄧宏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王 敏
附:一、本判決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的協(xié)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二、執(zhí)行申請?zhí)崾荆?br>《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guān)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