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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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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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210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2015-07-01
原告謝XX。
委托代理人曹璟,湖南融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
負責人廖文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虎,湖南海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謝XX(以下簡稱原告)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文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璟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孫虎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3月27日,原告為自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期限從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6日。2014年9月7日下午,原告在駕駛車輛時不慎發(fā)生事故,導致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第一時間通知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進行現(xiàn)場勘驗,并按某保險公司的要求將車輛送往指定地點進行維修,而后原告自行承擔維修費用19548元。車輛維修完畢后,原告一直按照某保險公司的要求辦理理賠手續(xù)。2014年12月15日,某保險公司告知原告其不賠償原告此次事故的損失。原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保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用19548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在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起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第3款約定,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等車輛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按規(guī)定定時前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原告所持有的駕駛證審驗有限期截止至2013年12月23日,此后其駕駛證處于注銷可恢復狀態(tài),但直至事故發(fā)生時,原告一直未接受審核,未改變駕駛證狀態(tài)。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牌號為湘A×××××小型轎車的車輛所有權人,原告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D11),車上人員責任險(D12)等。保險期限從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原告簽名確認的投保單中注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附則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予以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
2014年9月7日,原告駕駛上述車輛不慎發(fā)生事故,造成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告知某保險公司進行現(xiàn)場查勘,而后按照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要求將事故車輛送往湖南順意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產生維修費用19548元,該部分費用先由原告墊付。而后,原告前往某保險公司處辦理理賠事宜。2014年12月15日,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拒賠/拒付通知書》,并載明:原告持有B1證,有效起始日期:2008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3日,該案出險時間為2014年9月7日,出險時原告駕駛證已處于注銷可恢復狀態(tài)。后經查詢顯示,原告于下一體檢日期為2010年12月23日,審檢有效期為2013年12月23日,當前狀態(tài)為注銷可恢復。根據保險條第六條第(七)項第3款約定,此次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原告收到《拒賠/拒付通知書》后向某保險公司書面提出不予認可。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陳述在原告購買保險時,某保險公司未審查原告的駕駛證。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第3條,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某保險公司保險機動車。原告所持有的駕駛證在此次事故發(fā)生之時處于注銷可恢復狀態(tài),符合上述免責事由。
另查明,上述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所持有的駕駛證為B1,該駕駛證的有效期為2008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3日,并處于注銷可恢復狀態(tài)。2014年10月15日,原告駕駛證已恢復駕駛資格?,F(xiàn)原告持有的駕駛證為C1,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
2015年4月21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駕駛證、行駛證、投保單、保費發(fā)票、報案記錄單、修理費發(fā)票、維修結算單、《拒賠/拒付通知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駕駛員信息查詢記錄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就原告此次事故所產生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庭審過程中,雙方明確原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家庭自用汽車損失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并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經庭審核實,原告此次事故屬于家庭自用汽車損失險的賠償范圍,而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第3條的約定,此次事故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規(guī)定,持有大型貨車等準駕車型駕駛證人員超出規(guī)定時間一年以上仍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產生駕駛證被注銷的法律后果,原告雖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身體條件證明,但其于2014年10月已經補辦,其已經恢復駕駛資格,根據前述規(guī)定,并未導致其駕駛證被注銷,故原告的駕駛證仍為有效證件,某保險公司以屬于“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為由拒賠,沒有法律依據。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此次事故墊付費用19548元,某保險公司對此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就原告所墊付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支付。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謝XX交通事故理賠款1954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88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44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文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曹川川